摘要
我国的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方式灵活之特点,但欠缺刚性,难以贯彻执行。面对困境,人们从制度内外作出了各种改进努力。或许,我们可以转变思路,以外部的力量与因素来推动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发挥实效。例如,加强公民的启动性作用。一方面,这种启动须有实际效果,这就需要健全回复机制;另一方面,这种启动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如可以考虑由法院来受理这种"启动",即发展为一种诉讼上的权利。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5年第6期65-71,共7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