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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催告权和撤销权——兼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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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行为,但又没有像其他效力未定行为那样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这不是立法者无意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回避,是为了避免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应当借鉴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确认无权处分中的债权合同有效,物权合同效力未定,同时再以客观善意主义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作者 李海涛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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