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之提出根据买卖合同,卖方应负交付买卖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因此原则上卖方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然而当卖方以他人之物为买卖之标的,其本身并无处分权,该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之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解决买卖合同当事人及标的物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争议。尤其饶有趣味的是。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3年第1期265-281,共17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中山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研究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