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下没有完美秩序。这是一项基本事实,同时,它并不意味着秩序的相对主义。首先,在特定情境内,任一个体,可以喜欢一些秩序并且不喜欢另一些秩序。其次,在特定情境内的任一个体所喜欢的特定秩序,对该个体而言未必真好。第三,在特定情境内,对由许多不同个体组成的群体而言,存在着一些秩序,它们比既有秩序更好。第四,任一群体,未必可以放弃既有秩序并转入更好的秩序。第五,所谓“好”,仅在特定的价值排序之内有意义,从而上列四项命题(陈述)都假设存在足以对该四项陈述作出评价的更高层级的话语,
出处
《财经》
2005年第10期100-101,共2页
Business & Finance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