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和MEAS都包含了进出口管理的规则,而这两种条约自身的规定又有明显矛盾。针对某一贸易管理措施如何适用这两种条约,现行条约法并无现成的规则。从程序法的角度看,MEAS之下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具有强制性,在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下,DSB将取得争端的管辖权。而WTO的现行法律和DSB已作出的裁决并不能真正终结这类争端及其法律适用的讨论。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的妥善解决有赖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要分析MEAS与WTO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还要考虑WTO法律体系内诸项条约之间的适用关系。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07-117,共11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