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歧视法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歧视”一词由于受到英文的影响 ,在汉语中含义并不确定 ,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中需要加以界定 ;对人加以“区别对待”的行为可由于三种原因而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行为建立在错误判断的基础之上 ;行为的目的不道德或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了从宏观上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平等而被法律规定为“歧视”。据此 ,四川省出台的“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规定是典型的“性别歧视” ,应当由法律予以制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8期32-42,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