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犯罪案件在管辖上应遵循双兼顾及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地域管辖上应以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主,以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为辅;在级别管辖上,由于涉及法人自身和法人直接责任人员两个主体,应当确立“重刑优先原则”;被告法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可由法定代表人、法人内部职员及其律师担任;对法人犯罪案件可适用具有监视居住性质的“监视经营管理”、“财产保”和类似于逮捕的“暂时关闭”等措施。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5年第6期14-1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