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案件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正确认识和解决这种转化犯的管辖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而刑事诉讼法的职能管辖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中也没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直接规定相应的法定刑或者援引相关的法定刑来处罚,从而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立法应予解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X期22-25,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