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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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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法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它的含义是:对为被告人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可以裁定维持原判,如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得加重原来判决的刑罚。即只能减轻,不得加重。这是为了切实保证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的一项民主原则。
作者 张天龙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1983年第2期92-97,共6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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