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性法规名称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是当前地方立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地方性法规之法律属性、立法实践、立法技术及国外立法例的角度,提出对于自主性的地方性法规,应统一使用“条例”的名称;若其内容为调整有关的机关和组织的权力及其行使的,可用“规则”的名称;在法规名称的格式上,采用《××省(市、自治区)××条例 (规则)》的模式;对于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其名称统一为“施行细则”,格式则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省 (市、自治区)施行细则》的模式。这样不仅有助于地方立法技术的完善,也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掌握及其运用。
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105-109,共5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