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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之局限与克服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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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不少国家都将“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如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部)第583条规定:“所有程序问题,应由法院地法支配。”匈牙利194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匈牙利草案》第38条规定:“匈牙利法院在处理诉讼和非...
机构地区 中南政法学院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86-89,共4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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