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鞍钢宪法"尽管在发源地中国昙花一现,但它对日本、欧洲和美国的企业管理与组织创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目前对它的认识并未真正涉及鞍钢宪法的核心价值。本文认为"鞍钢宪法"和以它为先导的日本模式是在员工之间、员工与管理者之间构建一个信任合作的机制,寻求重复博弈的稳定的合作最优解,从而是对普遍存在的企业科层失灵的突破,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治理结构创新。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鞍钢宪法"在中国昙花一现,却在日本和其他地区扎根并带来组织创新的真正原因,进而从历史教训和国际经验中理解"鞍钢宪法"对于我国企业治理的现代意义。
出处
《海派经济学》
2007年第5期99-108,共10页
Journal of Economics of Shanghai School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5年度课题“劳动契约与企业治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微观基础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负责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