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所具有的承载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关系的客观特性,使得"合同相对性"成为两大法系所共同关心的理论课题。但从历史来看,两大法系在合同相对性的问题上又是存在明显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在现代意义上合同相对性的确立过程的不同:在大陆法中,现代意义上合同相对性是通过新出现的意思理论对合同相对性做出全新的解释而得以确立的;但在英美法中,现代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是普通法内部演化的必然结果,是普通法为了实现公平的价值诉求而通过对价理论和原则进行推演、加以固定得出的理论规则。了解此种差别,有助于我们以更为客观的眼光审视当代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并恰当地把握其未来走向。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91-106,共16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