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私法主体意欲为之、专以为之的行为。效力即为约束力,因此法律行为的效力即为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具体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一为法律行为约束力的内容,即法律行为的效力范围,包括属人、属事、属时、属地四项;二为法律行为有无约束力,即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除了常见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之外,还应包括法律行为不完全有效。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第2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