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尚未完全实现社会化,部分或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在许多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某种协议作为明确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权利义务的依据。事后,劳动者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为由对劳动者的请求进行抗辩。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抗辩是否有效,并最终将影响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而判断这种协议的效力,离不开对其性质的分析。
出处
《经济法论坛》
CSSCI
2013年第1期287-296,共10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青年课题(2010-XZQN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