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峡两岸关系趋向缓和,合作共赢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两岸区域合作的实验田——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治理为世人所瞩目。如何破解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难题,如何构建共同管理主体,成为了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针对共同管理主体的价值目标、功能需求、相关有利因素和面临难题、具体架构设想等逻辑顺序,从综合协调处理机构、日常管理机关、合作开发实体等三个层面提出实验区共同管理主体的初步构架。
出处
《海峡法学》
2011年第2期25-31,共7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