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如何理解“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还需进一步明确.本文通过分析本条数据和报告的证据内涵、从程序衔接角度和证据种类角度理解数据和报告的证据含义、从公文书证角度判断报告和数据的证据效力,从而对该条的相关证据做出正确理解.
出处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3期211-21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