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创设了法律基础,但未对如何推进和落实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作具体规定,致使实践中仍然没有执行本机制的依据。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宅基地使用权看作集体赋予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固有财产权的本质回归。在城乡一体化进程持续推进和要素市场化战略稳步实施的当下,有必要确定法律规定模糊的“进城落户”“自愿有偿”之具体含义,为宅基地使用权财产权能合理显化和退出机制落地实施提供体系解决方案。
出处
《区域治理》
2022年第4期117-120,共4页
REGIONAL GOVENANCE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研究”(批准编号:SJCX20_105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