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租赁是二战后军事企业转型过程中在当代市场经济中,发展出具有融资和融资双重功能的新型业务。在该类型的生意中,出租人通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品的具体需求和供应商的指定,从供应商处购置租赁物品。然后出租给承租人,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按期向承租人收取。当租期届满且未就租赁物物的所有权达成共识或合同条款不明确时,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合意,则根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确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从上述过程可知,在租期内,出租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同一主体,使用权属于承租人,出租人仅享有形式的所有权。这导致出租人权利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期间容易受到侵害。随着该行业在中国的快速成长,此类型的合同纠纷的出现也不可避免。虽然中国的"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了专门的章节,但是关于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还不够。同时,对中国法学界对这种特殊合同的出租人权利维护的认识和讨论还不充分。十分限制该新兴行业在中国的成长。因此,更深入地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