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提前预设了从宽处罚建议制度,该制度的适用情形与认罪认罚从宽和《刑法》中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退赃等情节存在竞合,为从宽处罚建议在后续司法阶段的适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因该制度的实体适用情形不具体、审批程序烦琐、在后续司法阶段的效力不明确,以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启动条件、权利保障机制、适用程序方面存在差异,造成实践中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率低甚至被虚置的适用困境。可行的优化路径是,在尊重现有立法的前提下,规范和细化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实体适用情形、简化审批程序、尊重从宽处罚建议在司法阶段的效力,合理吸收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以促进从宽处罚建议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序衔接。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316-333,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