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智能系统的构建需以相应司法裁判理论为基础。而不论是基于形式主义、现实主义抑或是论证主义所构建的智能系统,均面临价值判断如何处理之问题。人工智能虽较人类而言具有更为强大的认知能力,但是当其认知相关道德情景的信息时,其所欠缺的身体官能和情感会影响其对相应道德信息的获取。同时人工智能需要根据能被表征的伦理规范去认知相应道德信息,然而人类的诸种规范并非均能被表征,并非均以认知性的方式指引人类行动。在人类社会中,还存在大量无法被表征、以非认知方式指引人行动的规范,此类规范无法被人工智能以认知性方式获知,因而人工智能无法像法官一样为价值判断提供理性证成,进而无法代替法官裁判。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3年第1期311-330,共20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