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否赋予人工智能这种独立存在以主体地位,学界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人格有限等中间说。否定说以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生物质、自我意识和意志能力等视角得出它仍是工具的观点并不合理,也过于保守。肯定说从前瞻性角度主张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未深入考察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方面的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而且与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根本理由仍有差距。中间说注意到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取得具有条件性、有限性、阶段性以及特殊性,但未予全盘考虑和具体深化,有的还停留于将人工智能看成是一种“产品”或“法律行为”。其实,能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关键,在理论上是有无理性能力,在实践上是有无现实必要。
出处
《私法》
2023年第1期106-122,共17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自主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21BFX081)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