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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构建的方法论批判——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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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将遇到诸多法律问题,但现行法律体系足以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充足的武器装备,立法层面最多只需因应人工智能的特殊性对既有制度规范做适应性的调整和适用领域的扩张即可。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肯定论的诸多理由并不足以彻底动摇现有的法律人格理论和制度框架,其多种构建方法也都存在根本性争议。法律人格是法学上纷繁复杂权利义务关系在形式和内容上聚合的交会点,不宜动辄创设。无论是适用于自然人的伦理性法律人格,还是适用于法人的工具性、技术性法律人格均有其构建、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不能套用这些既存的理论和制度。人工智能的伦理性问题不能靠法律本身解决,亦非人类自身可以单独决定,从法律功能角度考虑也无需为人工智能构建独立的技术性法律人格。法学家、立法者需要谨慎冷静地面对新科技革命时代的法律伦理与法律技术问题。
作者 聂卫锋
出处 《法律方法》 2020年第3期-,共31页 Legal Method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批准号:16ZDA075)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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