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言宋代以后的前近代中国官僚制度中,科举及第者置于中央政府的官僚人事担当部署(明清时期为吏部)的管辖之下。1从明代后期到清代,他们的人事,无论中央与地方,完全归于皇帝的决定或者吏部的抽签。但是,先行研究指出,2清代的总督、巡抚(总督管辖一省或数省,巡抚主要管辖一省。以下简称为督抚)涉入所管辖的省内的地方官人事。此外,笔者在前稿3中,关于在十八世纪前半创造的,督抚可以申请下级地方官的人事的规定,先行研究中已补充了新见解,勾勒了整体情况.
出处
《法律史译评》
2020年第1期353-373,共21页
Legal History Studies
基金
大阪大学文学研究科“面向多语言多文化研究的复合型派遣项目”(日本学术振兴会“组织的年轻研究者等海外派遣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