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上海投服中心成立以来,其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公开呼吁、支持诉讼和直接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公司治理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目前持股行权工作,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包括容易过度介入公司治理、涉嫌违背股东自身义务、行权效果时而有限和行权外观有悖机构初衷。与此同时,从股东积极主义、并购威胁和做空机制等境外发达资本市场常见治理工具的实施效果来看,其对公司治理质量的提升作用仍无定论。客观来看,投服中心持股行权之路径为世界公司治理贡献了重要的东方智慧和经验,理应坚持深入挖掘。但鉴于持股行权的外部性影响,投服中心应当减少商谈型和参与型的行权方式,重点采用诉讼型参与方式。这不仅有助于借由司法裁判增加持股行权的权威性,而且能够督促投服中心自身更加审慎而为。若要实现此目标,司法裁判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自不待言,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完善专家辅助人规则而为法院提供专业支持。当然,法院在裁判时要始终保持谦抑立场,充分考量投服中心诉讼对我国证券法治的重大影响。
出处
《师大法学》
2021年第1期360-381,共22页
ECNU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体系性构造研究”(21CFX07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