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规则是以一栋建筑物或者规划区域的建筑群为限,以建筑物的物理特征和使用功能为要素,在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划一条界限,原则上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定的区分规则。该规则无法明确既具有独立性又能为公用的建筑物”权属,继续完善法定区分规则将无济于事。住宅小区建筑物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关联,若想厘清两个部分,需要完善两个阶段的法律规则:一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二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本文基于物的功能整体性分析,通盘考虑中国本土经验和比较法经验,分别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
出处
《私法》
2022年第2期86-104,共19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课题“地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政策研究”(8430500903)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