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并且普遍将致人伤害认定为故意,将致人死亡认定为过失。经过对裁判思路的全面考察,司法实践存在内部逻辑矛盾和外部认知偏差双重问题,现有理论亦具有或“内忧”或“外患”。基于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双向互动,应柔性化处理防卫意图的构成内容、扩张性理解防卫限度的认定边界以强化公民防卫权,采用实质的主观罪过标准,将各个防卫阶段“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作为评价对象,最终得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少数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特别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出处
《刑事法评论》
2022年第1期228-251,共24页
Criminal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正当防卫司法认定偏差研究”(16SFB201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