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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机制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国际法思考 被引量:2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nd the Rei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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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月18日,美国银行监管机构财政部货币控制署宣布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它与中国银行的国内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一起对中国银行及其纽约分行执行总计2000万美元的罚款。2002年7月11日,美国纽约南部地区的联邦法庭裁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应获3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9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作者认为,这两起相互关联的事件对入世后的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有诸多启示。我国应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金融法律机制。本文拟对有关跨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双重管辖权、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控制信贷风险、反洗钱和防范欺诈的国际法律实践和发展趋势予以探讨,并对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以及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机制提出建议。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02年第1期177-192,共16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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