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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区别分工和衔接配合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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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晓辉 《廉政文化研究》 2020年第4期1-9,F0002,共10页
在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国家监督体制被重新整合,形成了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在新体制下,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既有区别分工,又要衔接配合。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区别分工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 在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国家监督体制被重新整合,形成了人大监督国家机关和监委监督公职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在新体制下,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既有区别分工,又要衔接配合。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区别分工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标准、监督形式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衔接配合主要表现在人大监督与监委监督的交织点上,即人大监督中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移送监委调查处置;监委对由人大产生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要征得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同意;监委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问责或其它处置要先提请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批,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先行相关处置。同时,必须以新体制为契机,以《修正案》和《监察法》为依据,总结《监督法》实施十三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修订完善《监督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大监督 监委监督 区别分工 衔接配合 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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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注重对监察权性质的研究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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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纪宏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43-51,共9页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共同实现反腐败的制度目标,由此必然产生二者共同行使监察权的问题。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可以把中国特色监察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党的执政权延伸出来的政治权力性质的监察权,这种监察权的正...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共同实现反腐败的制度目标,由此必然产生二者共同行使监察权的问题。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可以把中国特色监察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党的执政权延伸出来的政治权力性质的监察权,这种监察权的正当性来自于党管干部原则;另一部分是需要借助于国家权力体系运行的国家监察权,这种监察权需要纳入由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系以及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秩序中。基于监察权的性质和功能,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在组织领导体制上虽然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同级人大负责,但在具体运行机制上不需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而应向上级监察机构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并没有改变国家权力体系中法律监督权的结构,而是通过抓住党员干部及在国家机关中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这条主线来进一步强化国家权力体系中各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监督权,从而构成反腐败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机制的运行效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创制的中国特色监察权不仅可以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权,而且可以进一步优化国家权力体系中法律监督权的运行效果,形成反腐败工作的新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 监察监督 国家权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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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制度立法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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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岭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59-162,共4页
成立监察委员会不仅涉及修宪,而且在修宪之后还需立法,除了将《行政监察法》改为《国家监察法》外,还应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性质不同,一个是监察组织体制,一个是监察行为规范,二者难以相互替代。各中央级国家机构基本... 成立监察委员会不仅涉及修宪,而且在修宪之后还需立法,除了将《行政监察法》改为《国家监察法》外,还应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性质不同,一个是监察组织体制,一个是监察行为规范,二者难以相互替代。各中央级国家机构基本上都有相应的组织法,监察机关由原来的监察部上升到与"一府两院"平行的监察委员会之后,也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法。该组织法应是宪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而不宜重复宪法的有关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组织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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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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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国平 《上海国资》 2004年第6期10-12,共3页
国资委在国有资产运行中监管功能定位准确,有利于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把握在国资退出过程中管国资的重新布局,在混合经济中管改革推进,在授权经营中管保值增值,在法治中管制度建设,在服务中管... 国资委在国有资产运行中监管功能定位准确,有利于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其中关键的问题是把握在国资退出过程中管国资的重新布局,在混合经济中管改革推进,在授权经营中管保值增值,在法治中管制度建设,在服务中管队伍建设等5种类型监管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中国 国有企业 混合经济 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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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型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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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林林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20-130,共11页
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然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及公民... 行政强制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范围、超时限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然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体系不健全,难以实现有效监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具有天然优势。当前,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不仅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制度设计,而且在理论上也没有取得共识。实现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强制措施的有效监督,应在加强以法律监督权为基本属性的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理念,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型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予以制度化设计,如建立健全检察监督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构造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手段,设置富有实效的检察监督程序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措施 检察监督 监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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