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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被引量:34
1
作者 袁雪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44-51,共8页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 ,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 ,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 ,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 ,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人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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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人格权编评析 被引量:30
2
作者 张红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06-122,共17页
建议保留英烈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其保护客体只限于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建议删去第779条第1款第3项将"行为的目的、方式、地点、时间、后果等"作为民事责任认定依据的规定。建议增加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规... 建议保留英烈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其保护客体只限于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建议删去第779条第1款第3项将"行为的目的、方式、地点、时间、后果等"作为民事责任认定依据的规定。建议增加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规则。建议增加有关姓名权的具体含义并修改笔名、艺名、网名的保护规则。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未成年人姓的变更、亲属关系变动时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成年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加以规定。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明晰自然人对其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建议保留有关通信秘密的规定,将通信内容的获取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建议保留电子信息、互联网不得侵犯私生活安宁的规定,保护公民私生活安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命权 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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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姓名权 被引量:32
3
作者 刘文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5-76,共12页
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特征之一。姓名之上的诸正当利益中,匿名的利益已由隐私权加以保护,防止发生错误的负面社会印象之利益已由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一项利益为防止发生错误的正面及中性社会印象。由于商品经济条... 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特征之一。姓名之上的诸正当利益中,匿名的利益已由隐私权加以保护,防止发生错误的负面社会印象之利益已由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一项利益为防止发生错误的正面及中性社会印象。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格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人格财产利益应专属于本人,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二项利益为独占姓名的商业价值。由于姓名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同样可以标识特定主体,对于上述符号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保护姓名权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身份一致性利益 姓名商业价值利益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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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 被引量:19
4
作者 张红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2-21,共20页
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 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与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自然人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增加有关姓名财产利益的规则并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取得 姓名变更 姓名使用权 姓名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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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规范研究 被引量:21
5
作者 张红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2-90,共19页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 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变更 第三姓 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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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与商标:路径及方法论之检讨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之评释 被引量:20
6
作者 崔建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85-299,共15页
中国《商标法》第32条所谓在先权利,指被保护的民事权利、民事权益在商标注册之日前已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的概括、抽象,但却失之于偏颇,未... 中国《商标法》第32条所谓在先权利,指被保护的民事权利、民事权益在商标注册之日前已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的概括、抽象,但却失之于偏颇,未能整体把握民法各项制度及规则。判决书坚持的"稳定对应关系说"存在着缺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主张的"唯一对应关系说",在重名、笔名、译名、艺名并存的情况下,难以用以判断某特定姓名与某特定主体之间有无对应关系。构成侵害姓名权的要件之一是姓名权人积极地使用其姓名,不使用姓名,他人难以知晓该姓名权的存在,却责令他人承担侵害姓名权的法律责任,不利于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乔丹 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 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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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实证概念 被引量:14
7
作者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1-82,共12页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荣誉权 人格利益 名称权 隐私权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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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冠名权及其法律界定 被引量:14
8
作者 常娟 李艳翎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0期1320-1322,共3页
体育冠名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融入经济的重要切入点,是体育市场开发的重要内容。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法,结合法学、经济学和体育学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对体育冠名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探讨体育冠名权的... 体育冠名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融入经济的重要切入点,是体育市场开发的重要内容。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法,结合法学、经济学和体育学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对体育冠名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探讨体育冠名权的性质,认为体育冠名权属于体育知识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冠名权 知识产权 商品化权 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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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以公众人物姓名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为视角 被引量:13
9
作者 黄小洵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63-69,共7页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注册 姓名权 权利冲突 公众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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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自己决定权的姓名权——以赵C姓名权案为切入点 被引量:10
10
作者 刘远征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54-160,共7页
在赵C姓名权案中,赵C据以对抗国家公权力干涉的姓名权,不是作为普通民事权利的姓名权,只能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姓名权,它属于自己决定权的范畴。自己决定权是指公民对于与个人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私人事项,在不受公权力介入、... 在赵C姓名权案中,赵C据以对抗国家公权力干涉的姓名权,不是作为普通民事权利的姓名权,只能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姓名权,它属于自己决定权的范畴。自己决定权是指公民对于与个人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私人事项,在不受公权力介入、干涉的情形下可由个人自律决定的自由。公权力在对姓名权在内的自己决定权进行限制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尤其需要注意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赵C姓名权案 姓名权 自己决定权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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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姓名变更权的法律限制问题 被引量:8
11
作者 张建文 贾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00-106,共7页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 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当从姓名用字、姓名变更事由、禁止姓名变更的事由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姓名变更权 命名自由 改名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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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和话语:两性角色的“在场”姿态 被引量:5
12
作者 谭学纯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1年第4期22-27,共6页
随着两性角色的话语权再分配,中国女性在父权社会秩序中重新定位。男性话语赋予女性双重能指的修辞化命名,“女人”作为能指,在亦“玉”亦“瓦”的喻象系统中漂移。在男性霸权中崛起的“女强人”,是对男性话语权的不成功的抗争。
关键词 父权社会 文化 能指 喻象系统 性别 话语 女性 男性 话语权 倏辞化命名 两性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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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框架下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 被引量:3
13
作者 张伟君 庄雨晴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9-86,共18页
《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 《民法典》通过不同的条款确立了姓名与特定名称中财产利益的保护规则,对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保护设定了“知名度”和“公众混淆”要件,但对于姓名财产利益的保护却没有这样的前提,这不但未充分吸收已有司法实践经验,也未充分吸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已有规定。经过登记的姓名与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当然对应关系,知名度是认定一个姓名在公众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的关键考察因素,知名度的高低体现了姓名商业价值的高低,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损害姓名与特定名称财产利益的后果不仅限于导致公众混淆,同时还包括攀附或者利用名人的声誉等情形。立法应该为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的保护设置统一的规则,在现有规则的解释上则应该尽量缩小姓名与特定名称的财产利益保护前提上的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姓名权 公开权 商品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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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与解决——“张学友”商标异议案之思考 被引量:7
14
作者 陈静娴 《投资与建设》 2002年第3期67-71,共5页
本文针对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式 ,以及判定商标权侵犯姓名权的标准。在此基础上 ,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最后 ,就如何减... 本文针对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式 ,以及判定商标权侵犯姓名权的标准。在此基础上 ,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最后 ,就如何减少此类冲突的发生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商标权 姓名权 冲突问题 “张学友”商标异议案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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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4条(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评注 被引量:1
15
作者 朱晓峰 《时代法学》 2024年第1期1-11,共11页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不得非法侵害,是姓名权、名称权的消极防御权能,其与《民法典》第1012条、第1013条规定的姓名权、名称权的积极权能,共同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权能的一般规定。对于涉及姓名权、名称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纠纷,在其他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具体规定时,应回溯到本条作为规范依据。本条在立法技术上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既明确了应予禁止的典型侵害行为,也将那些尚不足以预先概括其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纳入现行法调整范围,从而使制定法能够跟得上社会发展而为姓名权、名称权提供充分保护。主张本条规定的典型侵害行为及其他侵害行为的权利人负有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干涉、盗用和假冒等行为,若权利人不能证明或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等,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4条 姓名权 名称权 干涉 盗用 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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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保护的区分 被引量:7
16
作者 张素华 宁园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27-36,共10页
个人信息和姓名在客体上存在包含关系,使用上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的关系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分不仅限于新型和传统之别。姓名权的本质是对姓名与姓名主体对应关系的支配,以自然人创设、保有和使用对应关系为内容,重... 个人信息和姓名在客体上存在包含关系,使用上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姓名权与个人信息利益的关系有必要明确,二者的区分不仅限于新型和传统之别。姓名权的本质是对姓名与姓名主体对应关系的支配,以自然人创设、保有和使用对应关系为内容,重点在于保护姓名识别和表征功能的正确发挥。个人信息利益则承担了防止个人信息识别功能的发挥以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现代使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权利义务主体间的力量悬殊对比,个人信息自决的消极意义更为突出。在立法表达上,姓名权以权利内容表达为主,而个人信息利益则应当建立在知情同意架构下以义务内容表达为主。就同时涉及姓名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认定而言,基于二者本质内容上的差异,应以受侵害的利益内容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个人信息利益 对应关系 表征功能 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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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行使纠纷的裁判规则及应然路径 被引量:3
17
作者 石冠彬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1-26,共6页
不论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还是姓名使用权,都应当允许自由行使,除非有损社会善良风俗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命名权中的姓氏决定权只要不违背家族意志,即应当承认其私权属性,姓名登记机关对取他人姓氏、自创的姓氏也均应持开明态度... 不论姓名命名权、姓名变更权还是姓名使用权,都应当允许自由行使,除非有损社会善良风俗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姓名命名权中的姓氏决定权只要不违背家族意志,即应当承认其私权属性,姓名登记机关对取他人姓氏、自创的姓氏也均应持开明态度。姓名变更权虽属私权,但仍宜原则上设定变更次数的上限。父母离异的,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已登记姓名的,一般应征得另一方同意,但最终判断因素应是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同理,若未成年人姓名已经实际变更,则也应当综合考虑现实生活中使用变更后姓名的具体情况、未成年人意志,以及是否存在新家庭难以接纳异姓孩子等因素,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决定是否恢复原名。总结裁判经验有利于编纂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室室内稿》理应整合上述裁判规则建构姓名权的行使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典编纂 姓名权 姓名命名权 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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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人格标识符号对姓名权、名称权保护规定的参照适用
18
作者 朱晓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68-83,共16页
《民法典》第1017条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姓名、名称之外的其他人格标识符号纳入现行法关注和保护的范畴,当这些人格标识符号具备《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该... 《民法典》第1017条采“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方式,将姓名、名称之外的其他人格标识符号纳入现行法关注和保护的范畴,当这些人格标识符号具备《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的条件时,即可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该条规定的人格标识符号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而采识别标准,将那些能够在民事主体的社会交往中使民事主体彼此区分开来的人格标识符号都纳入现行法的关注范围来。对于不确定概念“一定社会知名度”,应采对应关系标准认定,并通过综合考量案涉人的因素、空间因素、时间因素等,来增强相应法律效果评价结果的说服力。对于“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应当从主体、原因和结果三个方面来把握,从而在与“一定社会知名度”相协调的前提下,共同作用于其他人格标识符号是否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保护的相关规定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17条 姓名(名称)权 人格标识 一定社会知名度 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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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姓名之侵权责任 被引量:6
19
作者 张红 《财经法学》 2015年第4期49-68,共20页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否侵权规定不明。至于在著作出版、商业广告以及商标注册等领域,姓名权人从《民法通则》姓名权条款上寻求保护救济,条件也颇为苛刻。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民法通则》第99条中应区分出"假冒"与"盗用"的不同含义,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姓名权 识别混淆 假冒 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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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姓名权商品化制度浅析 被引量:3
20
作者 李林启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55-58,共4页
传统姓名权制度强调的是其中精神利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自然人姓名开始具有更多、更直接的财产利益。从历史发展、社会基础、理论分析等方面分析姓名权商品化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现意义。
关键词 姓名权 经济利益 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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