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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走出法益理论一元论的独断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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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翔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82-90,共9页
在我国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道德主义、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女权主义,仅凭一己之力都无法解释复杂的立法现象,多元主义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是在冒犯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禁止剥削理论和软家长主义,法益... 在我国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道德主义、家长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女权主义,仅凭一己之力都无法解释复杂的立法现象,多元主义具有相对的合理性。有关淫秽物品的刑事立法是在冒犯原则的基础上考虑禁止剥削理论和软家长主义,法益理论中的损害原则无法为立法提供合理的说明。淫秽物品具有诲淫性的正向特征,没有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反向特征,这两个正反特征都应主要根据冒犯原则进行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 道德主义 家长主义 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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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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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庆梅 吴文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66-71,共6页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得类犯罪的罪名范围小于具体的罪名。因此对这些问题要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期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能够提供更好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电子信息 淫秽物品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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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出版行为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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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腾姣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0期93-105,共13页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了程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类。就程序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出版许可是普通许可而非特许,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还原后能够发现,未获出版许可的主体所实施的出版行为未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其不能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中...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了程序违法与内容违法两类。就程序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出版许可是普通许可而非特许,对非法经营罪的法益进行还原后能够发现,未获出版许可的主体所实施的出版行为未能侵犯本罪的保护法益,其不能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中入罪门槛的设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之应严格把握。就内容违法出版行为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出版淫秽物品,相关犯罪侵犯的法益是性的私密性。对于淫秽物品的界定,形式上需要采取客观的、一般人的、整体的判断视角。实质上首先需要正面考察"诲淫性"的内涵,其需要结合涉性行为的主体、描写部位的私密性、涉性行为社会公开接受程度来予以判断。其次,还需要从反面考察艺术价值对"诲淫性"的冲淡作用,其需要结合作品内容的意蕴性、思想的深刻性、技巧的美感等进行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出版 基本权利限制 非法经营罪 淫秽物品 艺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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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物品”之认定与鉴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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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德民 向本阳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79-81,共3页
在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的鉴定和认定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混用的情况。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界分,即认定归属于行政机关,鉴定归属于有资质的社会中立机构。
关键词 淫秽物品 认定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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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淫秽物品认定标准——兼谈公民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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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山陵 隋亮 《德州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84-86,共3页
对淫秽作品,我国通过构建多元立法话语权体系,予以否定、打击和遏制,但由于立法技术不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认定标准不一,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而有必要重新构筑统一的淫秽物品认定标... 对淫秽作品,我国通过构建多元立法话语权体系,予以否定、打击和遏制,但由于立法技术不高,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认定标准不一,造成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影响了执法和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而有必要重新构筑统一的淫秽物品认定标准。对判断淫秽物品的社会评价主体,应实行区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版自由 淫秽物品 认定标准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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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 被引量:47
6
作者 陈兴良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8,共22页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快播公司对于网络存储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但快播公司主管人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传播,由此认定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因为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仍然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公司 网络安全监管义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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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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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8-88,共21页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而,以法益保护为由在中国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中国文化给定了一些重罪的作为形象,立法者也预设了重罪的作为性质,应当否认重罪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把一些需要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解释为作为犯和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行为危险 以刑制罪 拟制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原文传递
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调查 被引量:6
8
作者 黄大威 李景华 韩冰 《犯罪研究》 2014年第4期54-63,共10页
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是为了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立法政策提供素材和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网上散布淫秽图片行为,认为现行法处罚适当占12.5%,处罚过重87.5%。赞... 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是为了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立法政策提供素材和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网上散布淫秽图片行为,认为现行法处罚适当占12.5%,处罚过重87.5%。赞成处罚的主要理由是破坏道德风气、保护未成年人。不赞成处罚的理由是成人观看者主动自愿,不会对其产生巨大影响。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为现行法适当15.7%,八成以上认为处罚过重。处罚理由是保护未成年人、维持道德和网络环境。不处罚理由是双方自愿参与、未侵害他人利益,成年人有性自由权。从调查结论可以看出,民众对此类行为多数倾向于不处罚或行政处罚,这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处罚 社会负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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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4
9
作者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2-55,80,共5页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情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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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淫秽表演的刑法适用分析 被引量:1
10
作者 赵天水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61-69,共9页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淫秽表演 组织淫秽表演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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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犯罪治理方略研究——以网络淫秽信息犯罪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陈巧燕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6期50-56,共7页
互联网运用的突飞猛进,使淫秽物品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特性,现今全面禁止、严厉打击、运动式执法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调整为区别对待和堵疏结合、凸突显对青少年保护、注重长效治理的刑事政策。在淫秽物品犯罪... 互联网运用的突飞猛进,使淫秽物品犯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淫秽物品犯罪的特性,现今全面禁止、严厉打击、运动式执法的刑事政策也必须调整为区别对待和堵疏结合、凸突显对青少年保护、注重长效治理的刑事政策。在淫秽物品犯罪治理的具体对策上,一要构建坚强的法律保障;二要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三要提倡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四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互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犯罪 刑事政策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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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2
12
作者 吕华红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87-89,共3页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现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从罪名确定、法定刑配置、过失罪取消、走私罪调整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罪 立法特色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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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法规制
13
作者 夏雨 刘国强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95-101,共7页
网络直播产业在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乱象四起,由网络直播产业衍生的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一种应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现有刑事立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位阶偏低、刑事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刑事处罚措施... 网络直播产业在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乱象四起,由网络直播产业衍生的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是一种应受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存在现有刑事立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以及规范文件位阶偏低、刑事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刑事处罚措施有待完善、未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等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色情直播行为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定性及其处罚引人诟病。因此寻求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路径迫在眉睫。具体而言,首先应对现有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有关刑事罪名进行扩大化理解。其次,统一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再者,健全规制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最后,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向未成年人进行色情侵害从重处罚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色情直播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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