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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化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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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91-910,共20页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作为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执行救济制度也从无到有得以逐步完善。但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的制度建构是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断摸索方逐渐形成,基于实践和观念上的局限,执行救济制度的现实状态与更有效地解决执行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想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进一步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就需要从体系化的角度系统地考察研究民事救济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补充和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各项具体制度,实现各项制度之间的整合与协调。执行中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是执行救济制度体系化的基本考量因素。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体系建构必须响应这一要求,并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界分作为一般原则,形成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相配合的二元构造。在执行实体救济上,应当建立请求异议之诉,增设执行回转之诉,慎待执行文付与制度,完善债权人异议之诉。在执行程序救济上,应当设立“移审异议+原审异议”的二元救济。如此,才能建立起满足民事诉讼与执行、执行与执行救济、各执行救济制度之间协调统一、自洽之要求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 审执分离 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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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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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信会 《政法论丛》 2009年第3期101-105,共5页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 2007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新《民事诉讼法》在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建构其具体程序的同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原执行异议之中的若干缺陷仍被保留下来。为此,将要进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系统修改,应全面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 债务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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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结果对本案民事执行的效力及处置原则研究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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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卫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6-47,共12页
另案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另案裁判、调解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这种另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之权属问题,因此,主张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往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 另案处理结果包括法院的另案裁判、调解协议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这种另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涉及到正在进行的本案执行的执行标的之权属问题,因此,主张执行标的错误的案外人往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提起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以达到排除本案执行的目的。在法理上,另案处理结果对执行标的权属认定只能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本案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具有排除本案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的本案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对执行异议理由的认可判决才具有排斥本案执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另案处理结果 执行根据 判决效力 案外人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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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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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小冬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4期62-70,共9页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界定执行异议的标的及理由,也未设置恶意异议的法律后果,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异议不仅被扩大化适用,也存在被随意启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个案的执行会被多次中断与拖延,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执行机关的权...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界定执行异议的标的及理由,也未设置恶意异议的法律后果,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执行异议不仅被扩大化适用,也存在被随意启动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个案的执行会被多次中断与拖延,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执行机关的权威。立法应该对此种现象进行规制,执行人员也应当明确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应以实现债权为根本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 程序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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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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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建清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对案外人的救济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或诉讼,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体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 我国《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对案外人的救济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或诉讼,属于实体性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具体是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审查。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仅仅是初步的审查处理,如果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应当赋予其进一步的救济手段,即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实质上仍为确认之诉,应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案外人异议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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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执行标的的占有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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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颖 朱亚奇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3年第1期87-99,共13页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 我国现行法将异议事由规定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占有作为异议事由,不存在规范制度层面的障碍。但是,我国民法关于占有的保护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执行,有权占有人可以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无权占有人不得利用案外人异议之诉拒绝交出占有物,因此,原则上占有不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法院将违法建筑作为执行标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到违法建筑的建造人等占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无法基于本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应当允许其基于占有利益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换言之,对违法建筑之占有构成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异议事由 占有 违法建筑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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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资助商事仲裁中的保密原则内涵——从董勒成等与国银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案切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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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健 赵心铭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3年第6期7-23,共17页
在“董勒成等与国银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两案中,两法院一致认为所谓仲裁保密性即“不向外界公开”,而由于国银公司已主动披露了第三方有关情况,因此满足了仲裁对透明度的要求,故认定案涉第三方资助行为未违反... 在“董勒成等与国银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两案中,两法院一致认为所谓仲裁保密性即“不向外界公开”,而由于国银公司已主动披露了第三方有关情况,因此满足了仲裁对透明度的要求,故认定案涉第三方资助行为未违反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从而分别驳回了其不予执行与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法院的裁定肯定了第三方资助机构参与仲裁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性原则这一观点,有助于第三方资助仲裁行为在我国的发展,但也引发了对仲裁保密性原则与资助协议保密条款之关系的探讨。从现有规则来看,我国对保密性原则内涵的阐释略显狭窄,亦未规范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规则。结合本案及他国实践,在仲裁保密性原则内涵上应扩展到保护商业秘密不公开,所涵盖的对象在特殊情况下可延伸至可能威胁仲裁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第三方。基于资助协议的保密性条款,被资助方在仲裁中仅披露第三方的基本信息即可,无需披露资助协议中的具体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资助 保密性原则 披露 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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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8
作者 杨彬 黄海洋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23-25,共3页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设立违法执行和执行失误的救济程序;规定法定执行措施;严格审限制度;取消执行通知书等,使执行活动实现公平和高效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程序 法院 监督机制 管理体制 举证责任 审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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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下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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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骁 《教育教学论坛》 2018年第25期50-51,共2页
在民事执行制度中,我国法律设置执行异议审查制度。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类型,在立法上已规定为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行为异议两种,在具体案例之下讨论二者的具体划分,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尤为重要。
关键词 执行异议 执行行为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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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构建
10
作者 宿云达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25-33,共9页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56条中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变更或撤销,从而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中...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56条中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变更或撤销,从而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制度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这三种制度之间如何有效衔接,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通过对该诉的立法原理、现状与不足、三种制度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研究探析,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起诉条件、适用的审判程序及判决的法律效果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对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 第三人 执行异议 再审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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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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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69-71,共3页
建立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仍存在立法缺陷。文章根据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的规定及理论基础,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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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执行人实体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17
12
作者 庄诗岳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181-192,共12页
不当执行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情形客观存在,但现有的执行救济路径却不能有效应对被执行人的实体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实体性争议有违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运用再审等程序回应权益判定程序基准时后的事由不符合纠错程序的处理条... 不当执行侵害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情形客观存在,但现有的执行救济路径却不能有效应对被执行人的实体异议。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处理实体性争议有违审执分离的基本原理,运用再审等程序回应权益判定程序基准时后的事由不符合纠错程序的处理条件,被执行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具有排除执行依据执行力的机能。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就在于排除执行权源具有的执行力,通过诉的方式解决实体性争议,能够赋予当事人以正当程序保障,且符合"审执分离"、"执行救济二分论"的程序法理。我国应在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的基础上建立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构建起完整的实体执行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再审之诉 另行起诉 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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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比较法视野下的谱系解读 被引量:15
13
作者 丁宝同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78-96,共19页
作为大陆法系传统下的一项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制度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尽管在我国民诉法中得以初步确立,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形成了初级程序规则,但尚有诸多深层次的系统性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其深入开展系统性研究,... 作为大陆法系传统下的一项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制度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尽管在我国民诉法中得以初步确立,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形成了初级程序规则,但尚有诸多深层次的系统性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其深入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其概念内涵作出准确界定的基础上勾勒其制度谱系框架并作出系统解读,以对其形成系统性的全面认知,并以之为基础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性缺陷,从而为其制度落实和系统完善提出可行性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谱系解读 执行异议之诉 诉的主体 诉的目的 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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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审查程序 被引量:13
14
作者 黄忠顺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9-60,共12页
金钱债权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特定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取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结果。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指认、债务人的申报或者依职权调查结果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能会对案外人实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保障... 金钱债权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特定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取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结果。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指认、债务人的申报或者依职权调查结果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能会对案外人实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保障不特定第三人的生活安宁与财产安全,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执行标的实体权属,无法通过非讼调查程序明确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指示债权人提起对物许可执行之诉。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后,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有权选择执行法院适用非讼程序抑或争讼程序对其请求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标的 责任财产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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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置、合并与转向:程序关系之维的案外人异议之诉 被引量:14
15
作者 韩波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25-35,共11页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 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法解释》通过分置的立法技术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之间的"事项"分置关系,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的"时间—事项"分置关系。综合实体争议与执行程序交叠时的特殊价值考量、程序安定性、既判力维护、案外人实体权益保护等多重因素,上述分置关系具有合理性。《民诉法解释》允许合并审理案外人同时提出的确权的请求,却留下案外人另行起诉的未解"残局"。当下案外人执行程序救济体系在其日益精密、复杂的同时也日益成为高成本体系,应重视低成本程序用尽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置 合并 案外人异议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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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被引量:8
16
作者 黄忠顺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32-145,共14页
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 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济。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丧失导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丧失法定管辖权的,应当保护被告的管辖利益。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案外人权益遭受强制执行的现实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消除该威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例外认可案外人预防性排除执行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的利益 排除执行 执行程序终结 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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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章梅娟 党晓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99-101,104,共4页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执行进行了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民事执行制度,第202条和第204条增加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民事执行异议制度...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执行进行了大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对民事执行制度,第202条和第204条增加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初步建立。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从总体上说,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完善此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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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3
18
作者 宗会霞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76-79,共4页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 我国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在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凸现。其主要缺陷表现在:审查主体规定不清,审查程序无法可循,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处理执行异议问题上引入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乏周密的制度体系考量,在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方面缺乏规定,被执行人缺乏相应的异议救济权利等。为完善执行异议制度,需从实体与程序双重角度进行设计,即为当事人创设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救济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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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探微 被引量:4
19
作者 李卫国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56-61,共6页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和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了补充和修改,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实践工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全面充分地发挥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的作用,并且要明确规定这两种救济的承办机构与运作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异议之诉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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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的体系构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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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2-135,共14页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商品世界与家庭生活得以在形式上被统合。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立场是婚姻保护,物权变动的首要制度理性是交易安全。夫妻之间物权变动规则的构建应当在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体现民法典逻辑与价值的体系协调。... 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商品世界与家庭生活得以在形式上被统合。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立场是婚姻保护,物权变动的首要制度理性是交易安全。夫妻之间物权变动规则的构建应当在婚姻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体现民法典逻辑与价值的体系协调。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应解释为夫妻共同共有,并通过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契约仍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实质上是夫妻财产制契约的限定共同制类型。夫妻之间对价值较大的特定财产的给予属于目的赠与,物权的变动规则需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应当遵循基本的物权变动规则,其标的是夫妻共有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如果登记在夫妻一方,另一方配偶(案外人)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可以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抗给予方普通金钱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离婚财产分配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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