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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犯罪化的中国境域——以恐怖主义与网络犯罪的对照为视角 被引量:19
1
作者 郭旨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43-152,共10页
中国预防性犯罪化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当前的规范图谱:从司法上未遂入罪化到立法上预备实行化;从打击为自己的预备到打击为他人的预备;从规制犯罪的预备到规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规范上的演变轨迹具有教义学上的基础论证和罪... 中国预防性犯罪化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当前的规范图谱:从司法上未遂入罪化到立法上预备实行化;从打击为自己的预备到打击为他人的预备;从规制犯罪的预备到规制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预备。规范上的演变轨迹具有教义学上的基础论证和罪情上的契合动因:恐怖活动和网络犯罪原则上具有由可能的危害性大和危害的可能性高二者复合而成的高风险特质。但是,用基本教义分析两者的规范现状,对照《反恐保护主义法》、《网络犯罪公约》等国内外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预防性犯罪化的流程链条上的系统漏洞,需要体系性的补足和提升,实现刑法理论界对于刑事实践景象的有效知识供给和适时引领更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反恐怖主义法 极端主义 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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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性与责任建构——兼评阿里云服务器案 被引量:16
2
作者 毕文轩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2期79-94,共16页
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 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 必要措施 平台责任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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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平台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14
3
作者 徐实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1-79,共9页
随着网络平台及其服务的发展,网络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从而引发关于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美国属于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平台技术不断迭代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 随着网络平台及其服务的发展,网络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经常有意或无意地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从而引发关于网络平台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美国属于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平台技术不断迭代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值得借鉴的网络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规则。整体来说,在权利类型差异的基础上形成了协助侵权、替代侵权、引诱侵权三种间接侵权类型;从趋势上看,呈现逐渐强化网络平台责任,鼓励权利人、用户加强合作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关于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具体问题时,有必要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美国的经验富有启发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法 网络平台 知识产权 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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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网络平台违反守门人义务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1
4
作者 程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2-41,共10页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的四项义务,它们不同于欧盟《数字市场法》规定的守门人义务。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义务既包括针对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施加的义务,也包括大型网络平台对平...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大型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的四项义务,它们不同于欧盟《数字市场法》规定的守门人义务。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义务既包括针对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施加的义务,也包括大型网络平台对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活动加以监督管理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1、4项并非保护性法律,违反该两项规定只产生行政法律责任,而不会使大型网络平台承担民事责任。大型网络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2项的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违反该条第4项规定同时符合《民法典》第1195-1197条的规定,则个人信息权益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大型网络平台与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型网络平台 守门人 监管义务 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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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魔变中的刑法理性检讨——网络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观察与观点综述 被引量:8
5
作者 魏东 金燚 《刑法论丛》 CSSCI 2017年第2期1-44,共44页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网络刑法理论的变异,需要在检讨刑法理性的基础上对魔变后的网络犯罪进行新诠释。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设备,借助于互联网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以及以网络技术为工具或者以网络为犯罪空间所实施...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网络刑法理论的变异,需要在检讨刑法理性的基础上对魔变后的网络犯罪进行新诠释。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和设备,借助于互联网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以及以网络技术为工具或者以网络为犯罪空间所实施的犯罪。运用"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行为主体聚合化"等理论工具,可以较为合理地解决诸如网络犯罪的"资助"行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以及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理论和实务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网络犯罪立法和司法的考察,法理上有较为充足的根据进一步完善将网络犯罪"资助"行为单独入罪化、完善"工具型"和"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以及承认网络平台的"过失责任"、确定"情节严重"的客观标准和建立网络附加刑这一立法远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理性 网络帮助行为 网络预备行为 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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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网盘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责任 被引量:5
6
作者 周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4-29,共16页
技术对网络平台实质功能的影响,将改变各主体之间的责任结构。在网络平台的治理中,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网络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当与其对交易结构与要素分配介入的程度和能力相匹配。网盘平台并未介入到网盘服务中... 技术对网络平台实质功能的影响,将改变各主体之间的责任结构。在网络平台的治理中,有关网络平台责任的讨论,当遵循这一基本理念:网络平台责任的分配应当与其对交易结构与要素分配介入的程度和能力相匹配。网盘平台并未介入到网盘服务中文件存储、下载以及分享的控制权,其所使用的“相同数据合并储存”等技术逻辑,并未改变网盘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性质。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已经实现了网络服务产业、权利人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通知—删除”规则作为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规则,其内容则由“通知有效性规则”“反通知规则”与“错误通知赔偿规则”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对于网盘云储存方式的侵权质疑,以及权利人试图以“MD5值”作为通知要件来对网盘服务中的作品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反映了权利扩张思潮。在技术架构未对交易结构构成颠覆改变的情况下,司法应当保持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盘 平台责任 间接侵权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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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车辆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以网约车侵权司法案例研究为基础 被引量:6
7
作者 黄东东 张煜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44-53,共10页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约车平台 侵权责任 利益衡量 顺风车模式 加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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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8
作者 宁立志 姚舜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9-47,F0002,共10页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例原则检验引用是否适当。避风港规则是判断平台是否被归责的标准,红旗原则是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取决于平台对内容的版权性接触事实或接触可能,但平台对内容的合规审查义务并不必然触发其对内容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是平台担责的基础,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越有可能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反之,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内容提供者,越难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实质审查义务 避风港规则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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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著作权保护的严格化趋势与对策 被引量:4
9
作者 徐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11-19,共9页
随着网络交互信息平台兴起,其以具有数字化、大容量、传输速率高、还原度高等特点,逐渐成为版权作品发布、传播、传输、使用的最重要渠道,但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通过对全球范围内有关网络平台著作权具有时效性和代... 随着网络交互信息平台兴起,其以具有数字化、大容量、传输速率高、还原度高等特点,逐渐成为版权作品发布、传播、传输、使用的最重要渠道,但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严峻性。通过对全球范围内有关网络平台著作权具有时效性和代表性的案例、立法的整理,以及对版权行政管理机构近期活动的总结和梳理,发现网络平台著作权保护呈现一种日趋严格化趋势,具体表现为对平台间接侵权责任抗辩——"避风港"原则的限制适用、司法裁判中推翻"服务器标准"以及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大对网络平台责任的重视等方面。因此,建议网络交互信息平台应该根据趋势,主动采取"平台自律""行业联动"等措施积极应对;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规则的区域统一和灵活颁布,版权行政管理机构则应积极沟通各界,鼓励行业自律,同时推动第三方版权争议解决等平台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著作权 侵权责任 严格化趋势 平台自律 第三方版权争议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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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适用——兼论《民法典》第1195条 被引量:2
10
作者 王旭霞 王润芝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77-84,共8页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规则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存在规则滥用隐患,权利人与商家利益失衡,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核标准难以一致,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难以恢复,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出发,贴合《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适用;应重视和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能力,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解释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专利侵权 电子商务平台 侵权责任 平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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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法秩序中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体系界定 被引量:2
11
作者 刘浩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0-90,共11页
法秩序具有统一性,整体意义上的法秩序对于法律的体系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围绕平台的管理内容而展开,涉及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准确判断其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故各种法律责任体系在涉及平... 法秩序具有统一性,整体意义上的法秩序对于法律的体系治理具有重要作用。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围绕平台的管理内容而展开,涉及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准确判断其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故各种法律责任体系在涉及平台责任的时候是难以果断划分的。在整体法秩序的视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在对各自法律责任的内容予以一般界定的基础上,围绕着平台的管理职能以及整体法秩序的主线,应当注重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体系衔接与功能协同。一方面,涉及网络平台的不同法律规范应当及时被予以修正和完善,这是立法层面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追求归责的实质合理性,加强法理层面的论证,这是司法层面的协调。在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理念与践行方面,坚持以民事法律责任为基础,以行政法律责任为辅助,以刑事法律责任为保障,将网络平台的法律治理置于整个法秩序的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法秩序 网络平台 法律责任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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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与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2
12
作者 杨永华 陈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16-22,共7页
网络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法治问题的重大课题,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也成为建设法治网络的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设相关网络罪名强化平台责任,推动了平台管理责任的刑罚化。在认定网络平台刑事责任时,应注重刑法归罪思维与网... 网络治理已成为社会治理法治问题的重大课题,网络治理与平台责任也成为建设法治网络的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设相关网络罪名强化平台责任,推动了平台管理责任的刑罚化。在认定网络平台刑事责任时,应注重刑法归罪思维与网络技术思维的结合,在遵循平台归罪模式内在规律的前提下,探讨平台相关罪名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以实现强化平台责任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双重目的,并发挥刑法的政策化功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治理 平台刑事责任 不作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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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汇流的闸口——转介视角下的网络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被引量:29
13
作者 万方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57-377,共21页
我国在公法和私法维度上均存在大量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融合各维度立法的体系。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转介的方式对接了公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是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道性条款。但在将公法规范以转介方式注... 我国在公法和私法维度上均存在大量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安全保障义务已经成为一种融合各维度立法的体系。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转介的方式对接了公法体系中的安全保障要求,是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的管道性条款。但在将公法规范以转介方式注入私法并适用于网络经营者时,可能引发民法体系内部责任竞合、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体系性碰撞和责任重合、转介条款与被转介条款的时间错位、程序繁简不均造成救济困境等问题。合理界定网络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注意公共治理与私权维护可能存在的目标偏离并合理把握注意义务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侵权责任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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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平台责任配置研究 被引量:11
14
作者 唐要家 唐春晖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9-72,共14页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 数字内容产业的供求机制容易导致非法有害内容泛滥,从而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由于数字内容平台处于守门人地位,因而需要强化以平台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治理体制。平台责任配置的重点是激励平台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治理非法有害内容。平台责任配置应遵循法治原则、促进创新原则、有效激励原则、比例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并建立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体制。平台主体责任体制的基础是建立非法有害内容分类分级细则和分类配置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为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数字内容平台主体责任体制:建立平台主体责任履行激励机制,完善非法有害内容违法犯罪的处罚措施,确保平台内容治理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平台内容治理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创新平台人工智能应用治理手段,提升平台内容治理的技术赋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 平台责任配置 负外部性 数字内容平台 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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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性质、监管及法律责任问题浅析 被引量:4
15
作者 夏长久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第1期95-100,112,共6页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即民间网络借贷。这种借贷模式虽然来源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由于它是在网上完成一系列的手续,所以与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笔者通过在网络法律平台中的借贷实践和调查,以民间网络...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即民间网络借贷。这种借贷模式虽然来源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由于它是在网上完成一系列的手续,所以与传统的民间借贷还是有很大区别的。笔者通过在网络法律平台中的借贷实践和调查,以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为切入点进行法律问题的分析,以期为厘清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网络借贷 民间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性质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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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事法律治理:以平台治理为重心
16
作者 张佳璇 《淮阴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23-30,共8页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失于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彰,平台缺乏治理网络暴力的内生动力。夯实网络平台在网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需要厘清平台在网络暴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明确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平台刑事责任的启动程序并畅通出罪渠道,以实现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治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责任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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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一般适用
17
作者 罗欢平 杨露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5期66-70,共5页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接消费者与经营者双边市场上拥有技术优势,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确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主观连带责任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既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也可以弥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适用性规则的缺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对区别于职业打假人的以消费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给予特殊保护,明确其拥有向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损失2倍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的确立构建出必要的平台治理模式,能让我们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作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主观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 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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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漏洞侵权责任的承担
18
作者 崔聪聪 周瑞珏 《信息安全研究》 2016年第9期802-808,共7页
近年来,网络平台行业呈现出"百舸争流"的发展局面,但是随之而来的平台安全问题也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要求.网络平台因平台漏洞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未出现.网络平台负有信... 近年来,网络平台行业呈现出"百舸争流"的发展局面,但是随之而来的平台安全问题也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要求.网络平台因平台漏洞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针对该类型案件的裁判文书还未出现.网络平台负有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对平台漏洞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漏洞 免责事由 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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