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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问题的刑法处置进路探究——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设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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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琦琦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95-102,共8页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情绪性立法 现象立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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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刑事规制的教义学解读——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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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泽星 《刑法论丛》 2020年第4期270-299,共30页
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循法教义学的解释路径:对高空抛... 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循法教义学的解释路径: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以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规范判断。以该意见为主线,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如下步骤:在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时,应考察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故意犯罪(未遂)或者不构成犯罪(过失)。在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应当考察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之外,应当引入行政责任以规制无法进行刑事评价的高空抛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教义学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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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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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迎晖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2期26-29,共4页
高空抛物侵权存在两个特点,即侵权行为人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行为人所在范围的确定性,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远在天边,近在眼前"。这两个特点使得《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侵权不能不管又无法可管。当正义的价值观失灵时,便需要诉诸... 高空抛物侵权存在两个特点,即侵权行为人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行为人所在范围的确定性,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远在天边,近在眼前"。这两个特点使得《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侵权不能不管又无法可管。当正义的价值观失灵时,便需要诉诸效率的价值观。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经济分析,无论是由受害人承担责任,还是由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都不利于事故成本的减少,只有当把责任归咎于物业管理者的时候,才能在经济上实现最优,并且由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也有法可依,是其管理和服务义务的体现;当不存在物业管理者时,由高层建筑物的共有人承担责任也比由可能侵权人承担责任更加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 经济分析 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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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致害的比例责任承担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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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国喆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39-144,共6页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确立了判案依据,但平均担责的补偿责任自身存在固有的缺陷。比例责任以每一位住户对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概率作为担责的依据,具有基于比较过错精准划分责任的优势。在比例的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确立了判案依据,但平均担责的补偿责任自身存在固有的缺陷。比例责任以每一位住户对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概率作为担责的依据,具有基于比较过错精准划分责任的优势。在比例的计算当中,应当考虑住户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距离、与事发地点呈垂直抑或倾斜方向以及房屋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致害 平均补偿责任 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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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规范分析及完善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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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志远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92-98,共7页
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但该罪名存在“高空”“物”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尚未明确,以及因法定刑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导致刑罚梯度性... 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但该罪名存在“高空”“物”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尚未明确,以及因法定刑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导致刑罚梯度性缺失等问题。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目的入手,结合实践为“高空”“物”设定标准或形式特征,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主张将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高空抛物行为刑罚阶梯更加完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罪 公共秩序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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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的审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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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韶琦 《法治社会》 2019年第6期59-66,共8页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其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没有解决根本矛盾。侵权责任法有自己的精神气质,也有自己的定位和功能。第八十七条本就缺乏正当性,实施以后...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三十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其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没有解决根本矛盾。侵权责任法有自己的精神气质,也有自己的定位和功能。第八十七条本就缺乏正当性,实施以后也没能实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更经不起司法实践的究问,不应再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于此,法律真正要解决的是受害人"调查难"的问题,包括降低维权成本、避免救济真空。建议重新设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以一款规定高空抛物人的过错侵权责任,再一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删去其他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内容。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以外,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出台政策鼓励商业保险产品开发等,形成公私救济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矫正主义 侵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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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责任——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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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明锁 胡芳 张鹏飞 《晋阳学刊》 2023年第2期111-120,共10页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 高空抛物曾是我国社会和法学上关注的重要热点之一。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没有使用高空抛物的范畴,而是使用“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表述。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规定了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的含义范围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含义范围大。民法理论中通常使用的高空抛物并不能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等同,其含义在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规定与法律事实之间、法律规定事实与社会生活事实之间并不完全吻合。高空抛物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各自有不同特点,所适用的条件具有范围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责任也具有不同的法律事实根据。加强和完善对高空抛物恶行的综合治理,除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填补行政法律责任;另外民事责任上也需要更加深入细化,如可以由填补性赔偿增加至惩罚性赔偿,责任人范围上可由可能加害人拓展为直系亲属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建筑物 抛掷物品 民法典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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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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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国兴 于佳欣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2年第5期15-21,共7页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规定在《民法典》第1254条,由于司法实务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成立的标准认定以及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分配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应当结合立法的精神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规定在《民法典》第1254条,由于司法实务中对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成立的标准认定以及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分配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应当结合立法的精神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厘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保义务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明晰物业服务企业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分配标准等,以减少司法偏差的产生,实现司法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 物业服务企业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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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法社会学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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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承晨 《河西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04-108,共5页
高空抛物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非文明行为,甚至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行为。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满情绪由来已久,为了回应公众的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定罪。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单独的... 高空抛物行为是现代社会典型的非文明行为,甚至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行为。社会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满情绪由来已久,为了回应公众的期待,《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定罪。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单独的刑法规制已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澄清了社会舆论的质疑,有效减少了对社会的危害。但这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对高空抛物行为配套制度的设置,司法机关难以认定入罪情节。因此可以结合《民法典》的规定,配套相关的治理措施,通过司法解释厘清入罪情节,重点保障公共秩序的平稳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风险社会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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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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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致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2期60-64,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定罪,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空抛物刑法规范体系中的定位发生转变。既往的司法实践中,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存在误用情形,危及作为底线正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双重因素的推动下,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更加审慎,对公共安全的法益应作限缩解释,并藉此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类型进行限定,同时坚持具体危险的个案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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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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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加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5-38,共4页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此罪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客观上要求对公共秩序产生现实危险,主观上是故意。本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故具体认... 高空抛物罪的成立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此罪的违法要素而不是责任要素。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其客观上要求对公共秩序产生现实危险,主观上是故意。本罪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应当将其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故具体认定此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等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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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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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方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80-82,共3页
界定高空抛物行为,解读司法实践的二元化判决背后的法理,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限制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分析高空抛物行为责任性质,并认为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肯定现行... 界定高空抛物行为,解读司法实践的二元化判决背后的法理,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限制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分析高空抛物行为责任性质,并认为一定范围内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肯定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提出健全保险制度、完善国家责任和督促物业公司和业主建立物业补偿金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侵权 补充责任 物业补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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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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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树桥 王呈琛 《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5期87-92,108,共7页
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 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现为多数人行为的危险性这一特质,厘清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等基本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多数人行为危险性 高空抛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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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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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瀚俊 谷永超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119-124,共6页
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创设性、模糊性与抽象性,应立足于合理限制高空抛物罪入罪范围,将其保护的公共秩序界定为公众物理层面生产、生活状态的安宁性,不包括公众精神层面的安全感,入罪的实质标准为是否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创设了抽象... 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创设性、模糊性与抽象性,应立足于合理限制高空抛物罪入罪范围,将其保护的公共秩序界定为公众物理层面生产、生活状态的安宁性,不包括公众精神层面的安全感,入罪的实质标准为是否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创设了抽象危险。我国刑法291条之二中的“高空”与“物品”的判断在于从某一高度抛掷的某一物品凭借重力加速获得的动能是否具有致人轻伤的能力,“情节严重”则是对抛掷区域和时间是否有出现多数人可能性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保护法益 法益保护前置 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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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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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李怡雯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51-168,174,共19页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三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三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同种行为,一车或者数车造成损害时,基本上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运用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具有类推适用其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亡费等,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责任 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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