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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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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32-144,195,共14页
基于对义乌规则的剖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本集体成员将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后,产生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整... 基于对义乌规则的剖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质是本集体成员将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后,产生继受与宅基地限额内转让的面积相当的、没有固定期限限制且无须向集体缴纳使用费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权,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地一体”整体让渡,并经重构更新为使用权。资格权主要限于农村住房跨集体转让这一特定原因催生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权、优先受让权、接受赠与权和继承权,甚至包括公租房等安置的申请权;资格权不同于宅基地分配请求权,但两者同属成员权的子权利。资格权与使用权的主体分别为本集体成员和一定范围内的非本集体成员。使用权经主体界定、期限限制、费用缴纳、权能充实、物权登记等系统构造后,类似于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上新设权利用益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 集体成员 三权分置 资格权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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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心理干预对不同程度妊娠期糖尿病孕妇及家属焦虑、抑郁症状的效果评价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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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怡榕 苏平平 +6 位作者 谢涵 陈华 高晓玲 连靖超 李艳 刘倩倩 应豪 《国际妇产科学杂志》 CAS 2016年第3期302-307,共6页
目的:探讨不同心理干预方法对改善不同程度妊娠期糖尿病(GDM)孕妇和家属焦虑、抑郁症状及对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选取2013年4月—2014年11月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我院)建卡并住院分娩的GDM孕妇及家属(患者丈夫或母亲)各300例,整个... 目的:探讨不同心理干预方法对改善不同程度妊娠期糖尿病(GDM)孕妇和家属焦虑、抑郁症状及对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选取2013年4月—2014年11月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我院)建卡并住院分娩的GDM孕妇及家属(患者丈夫或母亲)各300例,整个孕期用饮食治疗和运动治疗后血糖满意者为GDM A1(251例);如果需要加用胰岛素治疗者为GDM A2(49例)。根据心理干预方式随机分为集体干预组、面对面(face to face)干预组和无心理干预的对照组,孕期心理干预共6次,对比分析干预前(初次诊断GDM后1周内),干预后(孕36周,产后48 h内,产后42 d)各组GDM患者和家属的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分和妊娠结局。结果:第1次评估时无论是GDM A1还是GDM A2,3组孕妇及家属SAS、SD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干预后与干预前比较,GDM A1、GDM A2孕妇及家属SAS、SDS评分在集体干预组、面对面干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1)。干预后的集体干预组和面对面干预组的GDM A1和GDM A2孕妇及家属SAS、SD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而且集体干预组低于面对面干预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均P<0.01)。3组GDM孕妇的妊娠结局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干预组母体并发症和剖宫产率呈降低趋势。结论:心理干预能有效改善GDM孕妇及家属的焦虑、抑郁症状,集体干预更有利于改善患者及家属的焦虑、抑郁症状,值得临床推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糖尿病 妊娠 孕妇 焦虑 抑郁 集体干预 面对面干预 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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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民法典》第262条真义探析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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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54-168,共15页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 对我国民法典第262条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其表面文义,也不应机械类比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机理,而应结合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探寻其真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实则是对全体集体成员的直接代表,无需经由所谓的农民集体主体中转;农民集体并非民法上的团体主体,而是由集体成员组成的松散集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全体集体成员集合而成的紧密组织体,是农民集体法人化改造的结果,与农民集体实质上为同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和财产上与农民集体完全同一,其不仅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所有者。这一解释结论对于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科学安排其成员、财产和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特别法人 集体所有制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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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别效果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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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相见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57-67,共11页
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和现实性,并存在合二为一和相对分离两个层次,前者以归属为中心,也即个人主义的现代所有权;后者以利用为中心,分化为以功能为目的的归属所有权与以权能为中心的支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系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但集体兼... 所有权具有观念性和现实性,并存在合二为一和相对分离两个层次,前者以归属为中心,也即个人主义的现代所有权;后者以利用为中心,分化为以功能为目的的归属所有权与以权能为中心的支配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系以利用为中心的所有权,但集体兼有归属所有权和支配所有权,承载了农民社会保障等政治功能,从而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中间法人属性。结合农民集体的政治性、非法律主体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系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管理所有集体财产,但不得破产或非依行政决定解散、合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出资,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的财产混同。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围具有同一性。从成员的退出权和集体所有对成员平等的要求角度予以考虑,应设立集体股来动态调整成员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权 特别性 集体所有 集体财产 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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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特别性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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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朱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8-68,共11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成员 收益分配 集体股 治理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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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困境与纾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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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洁 高清浅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6-35,共10页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提出了平等式权利保护、交易式效率提升、规划式秩序维护、保障式收益分配、完善式配套建设等需求。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体、客体、交易、分配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困... 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提出了平等式权利保护、交易式效率提升、规划式秩序维护、保障式收益分配、完善式配套建设等需求。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主体、客体、交易、分配和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困境,需要以乡村振兴战略的需求为指引进行纾解。在主体方面,需要厘清入市流转主体,统一入市实施主体。在客体方面,需要入市征收妥当分置,充分贯彻经营目的。在交易方面,需要统一入市交易方式,明晰入市交易规则。在分配方面,需要厘清政府与集体之间的外部分配和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在配套制度方面,需要促进土地登记确定化、土地规划科学化和利益保障完善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乡村振兴 入市 农民集体 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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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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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5,共10页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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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中的三个基本范畴问题 被引量:10
8
作者 王洪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6-46,共11页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集体 集体成员 合作社 破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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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的规范分析与司法裁判 被引量:3
9
作者 申惠文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64-73,共10页
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而应采用动态系统理论,给司法裁判更大的灵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集体成员等额享有集体土地权益,也可以基于章... 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而应采用动态系统理论,给司法裁判更大的灵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成员与集体成员关系,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集体成员等额享有集体土地权益,也可以基于章程、决议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同事由而份额有所不同。有些家庭成员并不是集体成员,也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成员或宅基地使用户的成员。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申请宅基地时或宅基地确权发证时农户内的集体成员,按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成员流转承包地、宅基地时,同一集体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回应改革政策,非同一集体的成员之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成员 按份共有 农村承包经营户 宅基地使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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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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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海 颜文豪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32-140,共9页
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及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是涉农改革的关键。集体成员身份的保留,是阐释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正当依据和法律边界的前提。当前,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 在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及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是涉农改革的关键。集体成员身份的保留,是阐释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正当依据和法律边界的前提。当前,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权益保障面临权益冲突及身份认定、承包地财产权实现、承包地权益救济三大法治挑战。为此,应健全进城落户农民成员身份的认定与权益冲突的协调规则,兼顾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财产权益与保障功能的充分实现,构建以诉讼救济为兜底的多元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振兴 进城落户 集体成员 承包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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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承包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6
11
作者 陈广华 孟庆贺 《农业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52-59,共8页
"三权分置"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农户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本文比较分离后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发现农户承包权继承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的制度障碍。分析农户承包权的性质可见,... "三权分置"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农户承包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本文比较分离后的农户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发现农户承包权继承可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存在的制度障碍。分析农户承包权的性质可见,具有身份属性的农户承包权作为遗产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其他继承人因不具备成员身份被排除在继承主体范围之外。建议赋予农户承包权物权属性的法律地位,合理规制继承主体范围,限制继承人取得的农户承包权,构建农户承包权继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农户承包权 农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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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内部分配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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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潇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9年第8期52-57,共6页
文章在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上,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内部分配中收益分配主体不明确、收益分配规范不统一、收益分配程序不合理、收益分配监督不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各试点... 文章在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上,分析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内部分配中收益分配主体不明确、收益分配规范不统一、收益分配程序不合理、收益分配监督不健全、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等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各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特点,建议从完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制定集体收益内部分配办法、明确收益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健全收益分配民主监督机制、优化收益分配纠纷解决机制五个方面完善流转收益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流转收益 内部分配 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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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的特别性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13
作者 高海 朱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44-163,共20页
集体资产股份由集体成员享有的身份性,促成了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股权户行使股份的复杂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凸显了出质决定主体多元化、出质客体宜为股份而非股权、质权实现难等特别性。股份出质需取得股份行使主体股... 集体资产股份由集体成员享有的身份性,促成了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股权户行使股份的复杂性、股份转让的限制性与封闭性,凸显了出质决定主体多元化、出质客体宜为股份而非股权、质权实现难等特别性。股份出质需取得股份行使主体股权户即户内其他享有股份的集体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以具有生存保障功能的股份出质,应降低股份质押率,并强制管理股份分红而非拍卖、变卖股份;若集体股特殊功能可以通过质押贷款加速实现,宜允许集体股出质。为促进质权实现,既应允许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在质押期间转让已出质的股份,并以转让价款提前清偿质押债权,又要完善债权到期后股份的赎回、收储、对外交易等制度,而且收储是赎回不能、对外交易是收储不能时质权的补充实现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资产 股份质押 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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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集体土地补偿费非等额分配探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高海 华倩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41-48,共8页
成员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存在对集体成员按比例分配和加倍分配的非等额分配现象,而且村民民主议定、司法审判与地方法规之间对非等额分配又有显著分歧。通过对成员集体土地补偿费非等额分配依据的实然梳理与应然分析,可以发现按... 成员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存在对集体成员按比例分配和加倍分配的非等额分配现象,而且村民民主议定、司法审判与地方法规之间对非等额分配又有显著分歧。通过对成员集体土地补偿费非等额分配依据的实然梳理与应然分析,可以发现按比例分配欠缺正当性,加倍分配尚存立法不足。克服村民民主议定和司法审判中按比例分配之非正当性的对策是:在《物权法》第59条增加"但书"、明确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与成员平等分配权、更新《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相应份额"三个备选方案中至少择其一。完善地方法规中加倍分配之立法不足的对策是加强对地方法规的审查与修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补偿费 非等额分配 成员集体 集体成员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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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的现实困惑与农地改革的取向
15
作者 郎秀云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12-120,共9页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当前正在全国推进的农地确权工作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关系和运行原则;没有明晰集体与成员...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当前正在全国推进的农地确权工作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条件;没有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关系和运行原则;没有明晰集体与成员的土地产权关系;没有明确集体成员所有权的内容,不能从根本上革除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拟、产权不清、权能残缺、行使机构与行使程序不明确"的弊端。农地确权的基本思路应是: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权确地 集体所有权 集体成员 按份共有 土地股份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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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财产保护的难题与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16
作者 张安毅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年第2期14-18,共5页
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由于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况... 农民集体和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模糊,以及《物权法》规定的集体财产所有权管理制度不切合实际,导致集体所有财产缺乏完善的权益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由于集体财产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约束,经营管理人员侵害集体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农民集体财产被侵害而集体负责人怠于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时,法律应允许农民集体成员以维护集体权益为目的提起派生诉讼。未来立法应明确集体成员的派生诉讼权利,并解决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与诉讼费用承担,以及派生诉讼的和解与撤诉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财产 派生诉讼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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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意识视角下的和谐校园建设
17
作者 赵翠生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49-51,共3页
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现实需求。从组织运行的角度分析集体意识对构建和谐校园的功能,旨在强化大学生的社会价值认同。
关键词 和谐校园 集体意识 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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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演变、存在问题与改革的新思路 被引量:37
18
作者 郭熙保 苏桂榕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8-89,共12页
农地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经过了两个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为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从不准许流转到准许流转,从无偿流转到有偿流转,从单一形式流转到多种形式流转;90年代至今为第二个阶段,其特... 农地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经过了两个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后期为第一个阶段,其特点是从不准许流转到准许流转,从无偿流转到有偿流转,从单一形式流转到多种形式流转;90年代至今为第二个阶段,其特征是从准许流转到鼓励流转,从私下流转到市场流转。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指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承包权转让则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接近尾声和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到来,农地承包权转让已经箭在弦上。本文提出集体成员动态化的思路,该思路应称为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基础上破解承包权转让难题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地流转 政策法规 承包权转让 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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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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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钦 汪振江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83-94,共12页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 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地权,是当前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变革的出发点。本文认为,农民地权不仅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使用权,还体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民事习惯和组织章程的规定,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自然人因成员资格之得丧,取得或丧失集体成员权;其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行成员资格过于注重自然增减、婚姻和迁徙等法律事实,过于依赖用于证明这些事实的户籍,应当降低户籍的决定性影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成员权量化为股东权。相应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配套改革,从而完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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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成员权到法人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的内容构造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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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43-153,共11页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 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中,对农村村民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种表述。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概念,前者性质上属于总有团体,后者则属于集体财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但在相关政策性文件在成员权益方面并未对二者作出明确区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农民集体成员权中的自益权即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权、集体财产收益权、集体剩余财产分配权;共益权即非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决策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集体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除享有原“农民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外,还应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发展股认购权、招标项目优先承担权、股东诉权等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自益权 共益权 财产性权利 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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