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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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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0-35,共16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广播权 权利限制 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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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若干问题——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再审判决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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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30-49,共20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有无"实际上是指独创性的程度高低,即只有独创性达到一定高度,才可谓"有"独创性。录像制品的独创性程度很低,但并非必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认为录像制品仅限于"忠实地录制现存的作品或其他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观点难以成立。电影和类电作品的"介质"是指可作为作品载体的有体物,信号不属于前述"介质"。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时产生的连续画面认定为电影和类电作品,将架空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重要成果之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使其可以规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转播行为。法律的适用要避免孤立地理解个别术语或条款,而应当遵从体系解释的方法,谨慎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直播画面 独创性 作品类型法定 广播权 电影作品 信号 视听作品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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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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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25-136,179,共12页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著作权人和广播组织的专有权利时,均使用了"转播"一词,但未对其下定义,由此引发了"转播"能否涵盖各种同步传播手段的争议。根据《伯尔尼公约》对"广播及相关权利"的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传播或者转播"既包括有线转播,也包括无线转播。为使同一条文中的逻辑保持统一,"广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应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有线"具有相同含义,能涵盖互联网转播。《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规定"转播权"的立法原意是控制传统的无线和有线电视转播。在给予广播组织更强保护的新条约尚未缔结,以及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宜将广播组织权条文中"转播"解释为包括互联网转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 转播权 互联网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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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权与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辨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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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2期101-109,共9页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相互交叉和边界不清的问题。扩音器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实质上是机械表演权;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实质上是向公众传播权;对作品的网络广播或网络转播并不受广播权控制。建...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与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相互交叉和边界不清的问题。扩音器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实质上是机械表演权;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实质上是向公众传播权;对作品的网络广播或网络转播并不受广播权控制。建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重新确立公开表演权和公开传播权的各自范围,完善我国著作权人享有的无形传播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权 表演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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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被引量:10
5
作者 高天翼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2期141-148,共8页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为新兴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存在独创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其在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下难以得到明确、完整、有效的保护。鉴于邻接权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我们需要凭借著作权来进行保护。在著作权项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作为新兴体育赛事的传播方式,存在独创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其在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下难以得到明确、完整、有效的保护。鉴于邻接权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效果并不理想,我们需要凭借著作权来进行保护。在著作权项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类型的界定,以及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路径选择有助于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广播权和信息传播权的界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及赛事转播权和著作权的重构,可以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提供有效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作品 体育赛事转播权 播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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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7
6
作者 王文敏 《时代法学》 2016年第1期61-72,共12页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几易其稿,而司法实践中这两项权利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都属于法理上的向公众传播权。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一项总的向公众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几易其稿,而司法实践中这两项权利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都属于法理上的向公众传播权。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一项总的向公众传播权,但该项权利在《伯尔尼公约》和WCT等国际公约中已经得以确立。参考各国的相关立法模式,美国用发行权和公开表演权来规制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立法模式太过繁杂,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相关立法模式最具可行性,根据后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界定"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需要考虑两个要件,即"传播"和"公众"。应当尝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立总括性的"向公众传播权",同时可以在该项权利之下将一些较为成熟且类型化的子权利进行列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向公众传播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播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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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问题与完善——兼评最新《著作权法》第47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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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锋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9-119,共11页
新型传播技术给传统广播组织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广播组织主体范围、转播权内涵亟待明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妥适。在新技术环境下,应对广播组织主体进行适当扩张使其包含网播组织。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尚无法规... 新型传播技术给传统广播组织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广播组织主体范围、转播权内涵亟待明晰,增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妥适。在新技术环境下,应对广播组织主体进行适当扩张使其包含网播组织。现行广播组织转播权尚无法规制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最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完善。但最新《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增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会悖离“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而且还存在一系列的弊端。为使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对著作权领域所可能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应对《著作权法》第47条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广播组织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仅限于针对自己制作并播出的广播、电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组织 网播组织 转播权 网络实时转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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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被引量:3
8
作者 王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1-102,共12页
“点播影院”或宾馆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供顾客自行点播源于互联网中的视听作品,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经营者虽然无需“动手操作”,但其行为创设了有别于视听作品初始“传播源”(互联网服务器)的另一“传播源”(互联网... “点播影院”或宾馆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供顾客自行点播源于互联网中的视听作品,面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经营者虽然无需“动手操作”,但其行为创设了有别于视听作品初始“传播源”(互联网服务器)的另一“传播源”(互联网点播终端),仍然构成传播行为。该行为不涉及使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传送至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属于现场传播而非远程传播,因此对其不能适用远程传播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所涉初始传播并不是非交互式传播,对其也不能适用广播权的第二项子权利,应适用放映权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点播影院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放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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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回看服务的性质辨析
9
作者 赵海燕 石利娟 唐贵尧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58-63,共6页
虽然2020年《著作权法》重构了“广播权”,明确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但作为全新的业务模式,IPTV回看服务行为性质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学理对比分析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回看服务具有远程传播、交互... 虽然2020年《著作权法》重构了“广播权”,明确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但作为全新的业务模式,IPTV回看服务行为性质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学理对比分析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回看服务具有远程传播、交互式传播、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等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征,不属于广播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网融合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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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重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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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汤辰敏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0-46,共7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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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网络直播中涉及的权利探析 被引量:3
11
作者 张榆枫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34-38,共5页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不但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也涉及各种复杂的权利及权利主体。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界,对这些权利的性质认定和归属都存在一些争论。通过梳理整个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过程,探讨其中涉及的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最后讨论...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不但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也涉及各种复杂的权利及权利主体。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界,对这些权利的性质认定和归属都存在一些争论。通过梳理整个电子游戏网络直播的过程,探讨其中涉及的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最后讨论现实的法律困境并为保护各权利提出有效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游戏网络直播 电子竞技赛事直播节目 网络直播平台 广播权 合理使用 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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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赛事节目在互联网传播中的著作权法保护 被引量:1
12
作者 张雅涵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9年第4期41-46,共6页
体育赛事传播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体育竞技运动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完美结合,使得体育产业加速发展,相应的法律纠纷也随之愈演愈烈。但是,司法界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传播的法律属性问题一... 体育赛事传播在体育产业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体育竞技运动和现代传媒技术的完美结合,使得体育产业加速发展,相应的法律纠纷也随之愈演愈烈。但是,司法界关于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传播的法律属性问题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一旦发生侵权案件,相关权益人或法官都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关于体育赛事传播的案例,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的决定因素——"独创性"进行阐述,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依据,并对体育赛事节目在互联网传播中的法律保护情况进行归纳,同时给出针对相应法律漏洞的立法建议,对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 独创性 邻接权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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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回看”模式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被引量:1
13
作者 吴磊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3-45,共3页
随着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涉及IPTV"回看"模式版权侵权的诉讼案件。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未经授权的"回看"模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回看&q... 随着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涉及IPTV"回看"模式版权侵权的诉讼案件。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未经授权的"回看"模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受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回看"是典型的"交互式传播",而非"广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 回看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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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在线传播行为性质辨析与权利界限
14
作者 张轩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19-22,共4页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定时在线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并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所调整,也没有任何一项专有权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的适用分歧。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通常适用的是... 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定时在线传播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方式,并不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所调整,也没有任何一项专有权将其纳入调整范围,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严重的适用分歧。从当前的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法院通常适用的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条文,而该条文是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兜底条款",长远来看,难以应对因技术进步带来的新问题而给现存的《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带来不稳定性以及造成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产生司法不公正的情形。从法经济学角度,新设"向公众传播权",是《著作权法》未来的修订方向,从长远角度看,这显然是一种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时在线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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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阈下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定性与规制
15
作者 徐玉杰 《河南科技》 2022年第10期146-150,共5页
直播竞技类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游戏娱乐方式,随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由此产生了不少侵权纠纷矛盾。因此,笔者基于新《著作权法》的视角,在区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 直播竞技类网络游戏是近年来兴起的网络游戏娱乐方式,随着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由此产生了不少侵权纠纷矛盾。因此,笔者基于新《著作权法》的视角,在区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对象和主体,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从而探讨对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的规制路径,以期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网络游戏画面 视听作品 广播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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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主体与内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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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异棽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129-133,共5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新确立的一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主体除了传统的著作权人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新的权利主体,即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者和网络出版者。在权利内容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其特殊之处,包括网络出版和复制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 互联网 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 著作权法 著作权 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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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的广播组织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7
17
作者 黄宗琪 林秀芹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02-110,共9页
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公司斥巨资抢夺的体育赛事节目播出资源饱受盗播之苦。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纠纷频发,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和保护路径看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各异。对此,从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 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公司斥巨资抢夺的体育赛事节目播出资源饱受盗播之苦。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纠纷频发,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和保护路径看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各异。对此,从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广播组织权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我国新《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扩张了转播权并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解决广播组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相关问题。应当将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新型的网络传播主体,确定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赋予公众免费观看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合理机会并给予未获独家转播授权的媒体一定的新闻报道的自由。明晰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将有助于妥善处理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权利的专有和公有之间划分合理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广播组织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权利内容 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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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客体之再辨析——兼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47条 被引量:7
18
作者 刘云开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1期13-28,共16页
我国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完成的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同时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论。广播组织权新规定顺应了新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 我国于2020年11月11日修订完成的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界定为“广播、电视”,同时赋予广播组织以网络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定了“信号”作为广播组织权客体的理论。广播组织权新规定顺应了新技术进步和“三网融合”的客观现实,也为反思“信号说”理论提供了契机。以“信号”为客体构建的广播组织权利制度在本质上是物权而非邻接权法律制度,“基于信号的进路”也是国际社会消极保护广播组织利益的做法,与广播组织者的既有权利和现实需求相矛盾。广播信号中的节目内容是广播组织者的投资对象和创造性成果,因而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我国新《著作权法》以“节目的播放”为中心对广播组织权利内容进行扩张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但广播组织权条款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广播组织权 权利客体 广播电视节目 基于信号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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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 被引量:7
19
作者 陈锋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3-28,共6页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 采取比较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英美法和我国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的利与弊: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有一定作用,但这种保护无法禁止转播机构未经许可直接对比赛进行拍摄和转播,也不能够对转播节目的内容进行保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美国法下"热门信息"的理论对赛事转播权的保护能发挥很大作用,但使用人花精力去收集进入公共领域的赛事转播信息便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搭便车"行为,这是对赛事转播权保护的不利一面;场馆准入限制作为一种合同方式,是禁止未经许可不得对赛事进行拍摄、转播和收集相关信息的有效方法,其弱点是如果比赛在公开场所举办,这一方式便难以奏效。得出结论:不同法律或方式的保护各有利弊,为了有效保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需采取交叉保护的方式以弥补单一保护的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 热门信息 场馆准入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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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网络实时转播权的归属及体系定位——以新浪网诉凤凰网案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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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好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13-519,共7页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赛事组织者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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