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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中的P2P融资担保行为 被引量:10
1
作者 乔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22-29,共8页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融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目前作为主流的P2P融资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下,P2P融资担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P2P融资面临着怎样的刑法风险。鉴于此,...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P2P融资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目前作为主流的P2P融资模式"担保模式"和"混合模式"下,P2P融资担保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P2P融资面临着怎样的刑法风险。鉴于此,有必要对P2P融资担保行为进行刑法规范学意义上的分析。实践中常见的P2P融资担保行为,或在"担保模式"下,以直接正犯的形式出现;或在"混合模式"下作为共同正犯出现。同时,应区分那些并未侵害金融交易秩序这一法益,对正犯之实行行为并无重要影响,并缺乏帮助故意的中立的P2P融资担保帮助行为,将其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融资担保 正犯 共同正犯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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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工视角下主从犯的类型化界定
2
作者 涂龙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83-96,共14页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 区分制正犯体系采用分工分类法实现行为定型,再赋予正犯、从犯概念量刑基准功能的做法并不适合我国,反而造成概念混同以及两种功能之间的内在冲突。在我国采用作用分类法为主的立法背景下,理论上探讨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宜采用形式的客观说,以实现行为定型和量刑均衡的平衡。在形式客观说视角下,实行犯原则上是主犯,例外为从犯;共同正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以成立从犯;教唆犯主要是主犯,少数情形下成立从犯;帮助犯通常情况下是从犯,但也可能是主犯。主从犯的判断依据是犯罪行为的全链条,实行行为在犯罪链条居于中心地位,但不是唯一的核心。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对主从犯的判断结论部分相同,但存在差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分工 主犯 从犯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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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共同犯罪的多元挑战与有组织应对 被引量:20
3
作者 孙道萃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47-154,192,共8页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 网络环境使得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具有突出的片面性、模糊性、间接性、偶发性,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单方性、中立性、预备性、危险性等特征,导致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与立法规定深陷适法"过敏"症状。"共犯正犯化"的扩张解释应声而出,而其争议可以通过理论变革或立法解决。网络片面共犯及按照片面帮助犯处理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独立处罚网络预备行为等路径应持续发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共犯 共犯正犯化 片面帮助犯 中立帮助行为 网络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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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网络共犯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体系之重构 被引量:15
4
作者 杨彩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9-40,191-192,共13页
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共犯行为存在追究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不作为正犯责任以及扩大化解释适用既有罪名等四种刑法规制路径。然而由于法条的特别规定、规制理论基础的同一、扩张解释方法的普遍运用等原因,其彼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 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共犯行为存在追究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不作为正犯责任以及扩大化解释适用既有罪名等四种刑法规制路径。然而由于法条的特别规定、规制理论基础的同一、扩张解释方法的普遍运用等原因,其彼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错,由此导致司法适用随意、罪名架空并僭越了刑法基本原则。最好的解困办法并非只保留一种规制路径,因为新增的共犯正犯化路径在行为性质评价和刑事处罚效果上均具有一定意义,不作为正犯路径则因其独特的构造和要件设置显示出存在价值,扩大化解释路径亦有助于缓解网络时代犯罪与刑法的紧张关系。故应当在维持多元化规制路径体系的基础上,以司法优先立法跟进、避免处罚空隙并求得量刑合理性为原则,对网络共犯行为确立共犯路径为主、其他路径为辅的刑法规制路径序位,同时进一步修正共犯理论并对分则相关罪刑条文作重新解读,以回应网络共犯异化的现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责任 共犯正犯化 不作为正犯 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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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7
5
作者 陈洪兵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3-52,共10页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 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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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与中止 被引量:1
6
作者 赵新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23-25,共3页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关键词 共同正犯 未遂 中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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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犯制度下的片面共犯研究 被引量:5
7
作者 屈钰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1期35-53,共19页
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片面共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片面共犯现象的存在,传统刑法理论不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本文认为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符合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理论应根据社会实践... 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片面共犯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片面共犯现象的存在,传统刑法理论不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本文认为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特殊形式,符合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理论应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对传统的共同故意做创新的理解和解释,将片面共犯纳入共同犯罪的理论体系,可以为司法实践处理片面共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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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属逻辑——以反思“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为中心 被引量:2
8
作者 王俊 冀洋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123-128,135,共7页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 共同正犯之"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根据在于参与人对结果的实现具有心理的因果性且共同分担了法益侵害事实,即共同性与正犯性的统一,这才是"共同正犯的本质"。行为共同说将共同正犯视为客观违法形态,不能正视"共同实行的意思"这一主观要素对于共同正犯之违法性的意义,无法区分同时犯与共同正犯。部分犯罪共同说纠结于共同正犯"犯的是哪一个罪"这种无实际意义的问题,并且在业已确定的共同正犯之外确定结果归属,不能说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所以,行为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不能独立承担共同正犯的认定,应当放弃这一对概念图式,而直接从"共同性·正犯性"这一真正的共同正犯本质上确定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和责任归属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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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罪的成立要件(2) 被引量:2
9
作者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第2期153-167,共15页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 事务处理者出于牟利加害的目的,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给本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的,成立背信罪。其中,“牟利加害的目的”只是从反面显示“不存在为本人谋求利益的动机”,无须属于积极的行为动机;“财产上的损害”是指从经济的角度而非仅仅从法律的角度评价本人的财产状况,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得本人的财产价值减少或者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对于背信罪的共同正犯,无须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特别限定,凡能认定成立共同正犯的,事实上就已经被限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的共同性或者实施了积极的参与行为的情形。一般而言,根据究竟是以行为人自己还是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而处分财物,可以区分侵占罪与背信罪,但这种区分不具有排他性,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出于本人的计算处分财物的,虽然也可以成立背信罪,但应优先适用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背信罪 牟利加害的目的 财产上的损害 共同正犯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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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与身份关系问题探析
10
作者 赵新彬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57-61,共5页
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 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刑法有效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身份 定罪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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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归责原则问题探讨
11
作者 安军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10-115,共6页
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根据在于共同正犯独特的本质属性。而各学者们结合各自国家或地区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共同正犯的性质作了不同的解读。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正犯,但理论与实践广泛认可部分实行全部... 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根据在于共同正犯独特的本质属性。而各学者们结合各自国家或地区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共同正犯的性质作了不同的解读。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正犯,但理论与实践广泛认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且共同正犯性质的争论,并非不可调和。实际上,共同正犯既具有共同性,也具有正犯性。且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共同性强调为他人的实行行为负责,必须是在共同故意范围内;其正犯性则是在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自己或他人的实行行为。而"误击同伙"案能否适用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必须从共同性与正犯性两方面加以检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共同性 正犯性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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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研究
12
作者 杨金彪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65-69,共5页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 根据共犯处罚的根据论中的修正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分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修正惹起说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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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成立类型
13
作者 杨金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42-47,56,共7页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共犯类型 共犯处罚的根据 实行行为性 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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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路径与司法适用——单一正犯视野下的考察
14
作者 钱日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2期90-98,共9页
由于理论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存在分歧,导致该罪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入罪标准不明、明知的认定难以把控、处罚结果轻重不均等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大多是学者们以区分制为研究范式阐释该罪产... 由于理论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存在分歧,导致该罪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入罪标准不明、明知的认定难以把控、处罚结果轻重不均等问题。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大多是学者们以区分制为研究范式阐释该罪产生的必然结果,量刑规则说、共犯正犯化说等处罚模式无法准确解释该罪的立法原理与逻辑实质。区分制在我国不存在实体法依据可供支撑,通过摆脱以往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分析模式,引入单一制的研究范式,将整体的不法判断转为个别的不法判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被解释为正犯的共犯化。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对于其明知的认定应当从行为人视角转向行为视角;该罪与一般犯罪的帮助犯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区分制 单一制 正犯的共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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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进路及其反思
15
作者 王萌 王志强 《梧州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0-36,共7页
“破”共犯、“立”正犯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立法模式。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独立定罪,单独处刑,予以正犯化处理;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既有共犯理论和刑法分则已有罪名处理。这样既符... “破”共犯、“立”正犯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立法模式。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独立定罪,单独处刑,予以正犯化处理;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既有共犯理论和刑法分则已有罪名处理。这样既符合刑法实质正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又有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和惩罚犯罪、保证人权的刑法机能的发挥。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路径选择应在对帮助行为做出有无正犯化必要的区分的基础上,依据二元制参与体系的理论前提,采用双层二元制参与共犯体系作为评价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正犯化 立法 双层二元制参与体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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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个别中止之研究
16
作者 程淑坚 王仲兴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84-91,共8页
关于共同正犯个别中止问题,存在着客观说(既遂说)、主观说(中止说)以及折衷说(未遂说)之争。长期以来,学者对于主观说的论证均局限于行为人主观恶性减少、刑法的期待可能性以及中止犯立法意图等范畴之内,回避了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中... 关于共同正犯个别中止问题,存在着客观说(既遂说)、主观说(中止说)以及折衷说(未遂说)之争。长期以来,学者对于主观说的论证均局限于行为人主观恶性减少、刑法的期待可能性以及中止犯立法意图等范畴之内,回避了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标准的理论同一性问题,使该点成为备受折衷说攻击的理论弱点。本文从既遂、中止和未遂的分界入手,试图通过对中止犯有效性进行重新解释,解决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的理论同一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正犯 犯罪中止 中止认定标准 单独犯罪 共同犯罪 个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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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类型研究与入罪化思路 被引量:65
17
作者 于冲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64-175,共12页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 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犯 共犯 正犯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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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归责——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中心 被引量:39
18
作者 欧阳本祺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54-168,共15页
为弥补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立法代沟,需要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要件作扩大解释,使之包含"信息网络传播"。为防止民事归责与刑事归责之间的标准倒挂,需要以实质呈现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与社会危害性标准,将其作... 为弥补我国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立法代沟,需要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发行"要件作扩大解释,使之包含"信息网络传播"。为防止民事归责与刑事归责之间的标准倒挂,需要以实质呈现标准取代服务器标准与社会危害性标准,将其作为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据此,深度链接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正犯的理由不是共犯正犯化理论,也不是社会危害性理论,而是因为其实质性地改变了作品的呈现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服务,不是无责的中立帮助行为,应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有删除侵权作品或断开链接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危险的先前行为,其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信息网络传播 网络技术服务 正犯 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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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前置: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路径选择——以帮助行为正犯化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8
19
作者 姜敏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83-90,共8页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频发,我国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粗疏,致使诸多引发食品安全风险的帮助行为规制遭遇困境。发达国家如美、德、日等国的刑法,通过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等路径实现法益保护前置,建构了从农田到餐桌的严密刑事法网,有力地保护了食品安全。我国刑法对侵害食品安全的帮助行为,立法上没有进行直接惩罚,实践中即使有帮助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也是依据共犯等理论进行惩罚。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帮助行为的高风险性、惩罚帮助行为的依附性、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可行性,决定了我国刑法应以刑事法治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为前提,考量帮助行为和实质损害之间的规范关联性、帮助行为与实质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帮助行为的风险系数等,在附条件情况下实现食品领域高风险帮助行为正犯化,严密食品安全保护刑事法网,保护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益保护前置 帮助行为 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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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1
20
作者 李小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29-134,共6页
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只有单一共犯人到案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但确有证据证实其系从犯时,应当认定... 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只有单一共犯人到案时,若共同犯罪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一般不宜认定主犯或者从犯,但确有证据证实其系从犯时,应当认定为从犯;实施望风行为的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得以具体犯罪事实为依据;单位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自然人可以区分主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开票人、受票人、介绍人是否构成共犯及如何区分主从犯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犯 从犯 单位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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