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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 被引量: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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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来梵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47-55,共9页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及其保护条款,而缺落了可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 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上虽然仅有"人格尊严"这一用语及其保护条款,而缺落了可与诸多立宪国家宪法上的"人的尊严"又或"个人尊严"相提并论的基础性价值原理,但彼此之间在语义脉络上也存在着某种相通之处,尤其是与德国基本法中的那种以"人格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这一概念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可互换的意义空间。正因如此,同时也基于对我国现行宪法第38条本身内部规范结构的规范分析,吾人可以对这一人格尊严条款作出一种新的、更为合理的解释,此即本文所提出的"人格尊严条款双重规范意义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尊严 人的尊严 个人尊严 宪法上的人格权 宪法的基础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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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隐私保护:公、私法二元维度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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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5-97,178-179,共13页
指纹是重要人体生物信息,具有人别辨识之功效,极具私密性,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其事关人格尊严维护,符合个人信息自主权之意旨,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指纹隐私在现代社会中经常遭受来自私人与公权的多重侵害,对其保护是公... 指纹是重要人体生物信息,具有人别辨识之功效,极具私密性,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隐私信息,其事关人格尊严维护,符合个人信息自主权之意旨,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指纹隐私在现代社会中经常遭受来自私人与公权的多重侵害,对其保护是公、私法共同的使命。私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他人对隐私的非法侵害与非法利用,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和主体授权的尺度。公法上对指纹隐私的保护在于防止国家高权对指纹隐私的不当侵害。国家高权使用私人指纹应遵循比例原则、合目的性解释和法律保留等原则而审慎为之。现代社会中的人因个人信息被不当泄露和利用而不堪其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适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个人在浮躁的社会中保有安宁的生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纹隐私 人格尊严 信息自主权 私法 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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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的新发展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完善 被引量:42
3
作者 王利明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5-19,共15页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的人格权制度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人格权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丰富,强化了对生命尊严的保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迅速拓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注重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人格权保护方式的多层次和多样化,人格权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保护。为适应人格权制度的发展需要,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应当构建较为完整的人格权体系适应人格权益发展的需要,规定一般人格权制度,细化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强化对人格尊严的维护,进一步完善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规则,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应当强调预防与救济并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人格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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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从公权利到私权利的转变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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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14,共12页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使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了权利性质的转化,由公权利转变为私权利,人身自由权成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成为一般人格权。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没有这样规定,其后在理论上和实...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使这两个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发生了权利性质的转化,由公权利转变为私权利,人身自由权成为具体人格权,人格尊严成为一般人格权。在此之前,《民法通则》没有这样规定,其后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进行了长期的准备,通过司法解释方法确认其为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的要求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使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性质的转变。在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实现了私权利化之后,再前进一步,对于那些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权利,在具备公民基本权利能够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公民基本权利被私权利化后有相应的民事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公民基本权利中具有民事利益的内容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后有民法上的救济措施的要件时,就可以认可其具有私权利的性质,通过民法规定的保护方法对其提供保护,使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 公权利 私权利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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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定义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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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2-72,共11页
本文通过考察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历史及人格权的基本理论,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可定义性,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因而人格权的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由于人格权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因... 本文通过考察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历史及人格权的基本理论,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可定义性,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因而人格权的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由于人格权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人格权概念形成存在法理支撑。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格权的概念有了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格权概念具有了可定义性。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概念的定义应当保持开放性,并使人格权概念既能与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相契合,也能充分包含新型人格利益和新型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概念 民法典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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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批评与实践反思——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决定权之适用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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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祥稳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4期78-97,共20页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应用于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结果,其权利构造存在着局限:对领域理论的放弃模糊了权利保护范围,对侵害行为认定的宽泛性加剧了权利不确定性,基于个人意志的预防式控制容易导致保护过度... 个人信息自决权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将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应用于个人信息处理领域的结果,其权利构造存在着局限:对领域理论的放弃模糊了权利保护范围,对侵害行为认定的宽泛性加剧了权利不确定性,基于个人意志的预防式控制容易导致保护过度。个人信息保护旨在维护个人在数字化时代的“自主”,而非保障个人对其信息和信息处理活动的“自决”。我国实定法体系中不存在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理论渊源与规范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层面,都不应将其实证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决定权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关系中的工具性权利、概括性权利、消极权利、框架性权利,其在公法层面和私法层面的具体化形式有所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自决权 决定权 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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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被引量:16
7
作者 崔丽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54-165,共12页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 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基因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新兴权利 民法典第10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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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一个中国语境下的诠释 被引量:10
8
作者 马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年第2期7-12,共6页
如果有什么权利能够成为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还是"凡权利必有界限"的例外,那这个权利就是人格尊严。在我国语境下,人格尊严规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宪法教义学上的准确界定不同于"人的尊严&quo... 如果有什么权利能够成为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还是"凡权利必有界限"的例外,那这个权利就是人格尊严。在我国语境下,人格尊严规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宪法教义学上的准确界定不同于"人的尊严",也远非民事法律中的人格权所能完全涵摄。作为带有原则性质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规范为实在法秩序中的其他权利提供基础,这一基础也正是宪法中可辩识的个体人之人性化的集中体现。同时,人格尊严规范也为其他新型权利的证立保留了宪法教义学上的入口,这使宪法中的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尊严 宪法 人的尊严 基本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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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人身自由”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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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世扬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0-45,共16页
在民法典时代,应当对《民法典》第109条和第990条第2款中的“人身自由”作广义解读,即“人身自由”不应局限于行动自由,而应充当以自决地位为核心的人身权益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整体性教义,能够确保在社会交往... 在民法典时代,应当对《民法典》第109条和第990条第2款中的“人身自由”作广义解读,即“人身自由”不应局限于行动自由,而应充当以自决地位为核心的人身权益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整体性教义,能够确保在社会交往背景下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民法中的“人身自由”与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在概念内涵方面存在差异,且在发挥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时处于平行位置,二者系《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民法和宪法领域的分流。在此基础上,“人身自由”的类型化可从行动自由、人体捐献和人体试验自决、人格标识利用自决、婚姻自由、性自主、生育计划的自决以及法律行为层面的自决等方面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自由 价值基础 自决地位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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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方法的一般人格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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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67-76,共10页
在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中不同于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观念,尽管并非出于保护新兴权利的考虑,但奠定并催生了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化进程。《民法总则》第109条和第110条,既是我国既有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路的合理发展,也是对我国民法人格权体... 在我国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中不同于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观念,尽管并非出于保护新兴权利的考虑,但奠定并催生了一般人格权的立法化进程。《民法总则》第109条和第110条,既是我国既有司法解释所规定进路的合理发展,也是对我国民法人格权体系的重构。需要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重新认识一般人格权与其他人格利益概念在制度功能和实现方法的分野与衔接。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为基本内涵的一般人格权,其能够以权利身份的方式解决其意义射程之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但也受到其基本内涵的局限。保护或不保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之外的人格利益问题仍然绕不开司法解释所创造的“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兴权利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其他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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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论争中的隐私权:反思、还原与再定位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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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延平 李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5-106,共12页
隐私权的性质在其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探讨中日渐模糊,背后掩藏的是隐私权认识方法的缺陷及其价值意义的忽略。对于隐私权的认识,要突破传统自由理论和利益法学的视野局限,并进行诠释性还原。作为一种思想价值,隐私权奠基于久远的哲学... 隐私权的性质在其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探讨中日渐模糊,背后掩藏的是隐私权认识方法的缺陷及其价值意义的忽略。对于隐私权的认识,要突破传统自由理论和利益法学的视野局限,并进行诠释性还原。作为一种思想价值,隐私权奠基于久远的哲学生活与德性,并受到非理性人文思潮的显著影响。作为一种法律价值,隐私权从诞生之时起便是对传统自由权的超越,是在个人道德自主理念基础上对绝对私人领域的理想追求。在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与人格尊严之间具有必然相互引出的特别亲密关系。这导致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权在价值目的诉求和规范结构关系上,呈现出质的差异,从而引发两者之间的聚合分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隐私权 价值与利益 私人领域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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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严死亡的权利分析与程序规制 被引量:11
12
作者 沈德咏 刘静坤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18,共16页
尊严死亡是颇具争议的现代社会现象,既牵涉发展演进中的死亡医学标准,也触及人格尊严和生命自决等法律议题。与自然死亡相比,尊严死亡是病人在病情无法救治并且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情形下,迫不得已的生命抉择。尊严死亡的关切焦点不是... 尊严死亡是颇具争议的现代社会现象,既牵涉发展演进中的死亡医学标准,也触及人格尊严和生命自决等法律议题。与自然死亡相比,尊严死亡是病人在病情无法救治并且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情形下,迫不得已的生命抉择。尊严死亡的关切焦点不是死亡本身,而是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将生命权作为尊严死亡的权利基础,需要立足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二元构造,构建包括生命安全权、生命自决权、临终医疗方式选择权、安宁疗护权和获得医生帮助权等在内的权利体系。为维护病人的生命权,避免尊严死亡滥用,降低医生面临的医疗法律风险,有必要基于病人最佳利益原则,确立适用对象限定规则、病人知情同意规则和正当医疗程序规则,推动完善临终医疗措施的准则和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尊严死亡 人格尊严 生命权 安乐死 生命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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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具体表达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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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40-49,219,220,共12页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 民法一般人格权 宪法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一般侵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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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功能延续与制度发展 被引量:7
14
作者 朱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25-142,共18页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 针对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使被报道者能更有效地维护其人格尊严,并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诸多变化,使个人名誉更易受到影响,更为根本和重要的是加剧了社会的碎片化、极端化并产生了注意力经济,从而将对公共领域造成破坏性影响,由此突显了规制媒体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作为规制传播媒介的手段,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毕竞涉及媒体的表达自由,其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应权 大众传播媒介 人格尊严 公共领域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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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 被引量:7
15
作者 王利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8-82,共15页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 在自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话语权的极度下沉,网络等媒体中也充斥了不少不实信息,有必要通过在法律上确认回应权等方式予以防范。回应权制度具有自我保护、预防损害发生、及时化解纠纷、保障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等功能。回应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是民法典第995条关于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请求权的具体化。回应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保护人格权、在发布信息之处作出回应,该权利具有自身独特的行使条件。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回应权,但可以通过相关条款解释出,民法典已经认可了该项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应权 自媒体 人格权 请求权 民法典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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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修昔底德困局”及其破解 被引量:8
16
作者 张建文 潘林青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5期43-52,共10页
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企业和政府面临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法律与社会治理冲击,由此引发"修昔底德困局"。由于人工智能高度依赖算法和数据,因此在法律治理层面导致数据匿名化难题、算法权力制衡难题、敏感数据保护难题... 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企业和政府面临着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伦理、法律与社会治理冲击,由此引发"修昔底德困局"。由于人工智能高度依赖算法和数据,因此在法律治理层面导致数据匿名化难题、算法权力制衡难题、敏感数据保护难题和法律场景异化难题。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困境破解应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标准体系和完善法律规制着手,及时搭建与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主导的经济社会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具体包括确立"以人为本"人工智能伦理观、创设数据主体反自动化权和自我决定权、赋予算法透明性与数据匿名化处理义务、构建人工智能监管机制等方面。发挥人类主体和人工智能各自优势,处理好法律与技术的关系,以期"美美与共"为人类福祉做出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保护 算法权力 数据匿名化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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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启示——以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切入 被引量:7
17
作者 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46-55,共10页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个体性 公共性 宪法保护 隐私权 人格尊严 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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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权责任之解释论 被引量:6
18
作者 王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20-132,共13页
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此新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应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医疗机构拒绝向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的不作为,科学性基础欠缺,法理正当性不足,具有多维加害性。冻卵的本... 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在此新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应以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医疗机构拒绝向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的不作为,科学性基础欠缺,法理正当性不足,具有多维加害性。冻卵的本质在于“生殖力保存”,不必然指向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从现行法规范来看,受害人受有损害,但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并未侵害其“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受害人的受损害法益的价值内核系自由和平等。前者以“身体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范畴的“人身自由”或所谓“人身自由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1003条为规范基础;后者以“人格尊严”(而非所谓“平等权”和“人格尊严权”)为法律表达,以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为规范基础。医疗机构之不作为不能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令得到辩护,其因违反法定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满足有责性要件。在此解释论基础上,可以整理出一个适用于单身女性“生殖力保存”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法规则。从权利本位、医学伦理和功利主义视角看,基于国家鼓励生育的人口政策趋势,未来对“生殖力保存”应采开放但非任意的立场,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规制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身女性冻卵 生殖力保存 请求权基础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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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格权立法 保障人民美好生活 被引量:7
19
作者 王利明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5-10,共6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保护人格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保护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切实保障老百姓民生的体现,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保护人格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保护人格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切实保障老百姓民生的体现,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人格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于公法,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是多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民法典应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更好地落实十九大强化人格权保护的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人民中心论 民生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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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健康信息的“合理利用” 被引量:2
20
作者 卢剑峰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1期36-43,共8页
医疗健康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敏感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数字经济时代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检视疾病诊疗、医保管理、医学研究、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典型场景下医疗健康信息的应用,存在诸多侵权风险和安全隐患。追本溯源,人格尊严当是医... 医疗健康信息的“合理利用”与敏感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在数字经济时代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检视疾病诊疗、医保管理、医学研究、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典型场景下医疗健康信息的应用,存在诸多侵权风险和安全隐患。追本溯源,人格尊严当是医疗健康信息规范利用的逻辑起点,而其“合理利用”则是出于数据向善之规范利用的基本要求。从医疗健康信息“权利束”的视角,国家履行积极保护义务,在确保敏感信息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促进健康医疗产业发展。医疗健康信息“合理利用”规则有二:“一般利用规则”主张“特别告知+书面同意”;“特殊利用规则”主张遵循法定职责范围,恪守合法、正当、必要与程序正义。出于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成为医疗健康信息“合理利用”的必要制度,其社会目标主要是防控个体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发生,经济目标则是防止数据垄断和商业滥用;其路径突出全程敏捷监管、合规监管与科技监管。医疗健康信息的“合理利用”应当构建“赋权+责任+监管”的三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健康信息 敏感信息 人格尊严 权利束 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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