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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实践及其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 被引量:41
1
作者 江向东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137-143,共7页
本文介绍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立法经过 ,论述了美国图书馆界在《数字千年版权法》立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分析了该法对图书情报工作的影响及其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的启示。
关键词 《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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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护技术措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评介 被引量:12
2
作者 王迁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1期86-92,共7页
技术措施是高科技时代版权人为保护作品版权而采用的技术手段。随着规进技术措施现象的出现,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也成为版权法的研究课题。美国十余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必须既保护技术措施,又防止版权人过份扩张权利,造成技术垄断... 技术措施是高科技时代版权人为保护作品版权而采用的技术手段。随着规进技术措施现象的出现,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也成为版权法的研究课题。美国十余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必须既保护技术措施,又防止版权人过份扩张权利,造成技术垄断。美国的最近立法成果——“数字千年版权法”规定了禁止规避访问控制措施的原则和诸多例外情形,同时对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产品和技术予以限制,较好地在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了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技术措施 法律保护 版权法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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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对我国数字版权立法的启示 被引量:1
3
作者 陈清文 《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 CAS 2003年第3期9-10,共2页
通过对美国《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有关版权保护新规定的介绍 ,论述了这些新规定对数字图书馆发展的影响 。
关键词 美国 《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 数字版权立法 中国 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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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革命引发的美国版权责任变革及经验分析 被引量:5
4
作者 赵泽睿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12期34-48,共15页
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内容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美国国会出于消除传统版权责任给互联网平台发展与自治带来的制度阻碍的目的,于1998年发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设立了至今影响全球的避风港... 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内容创新,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量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美国国会出于消除传统版权责任给互联网平台发展与自治带来的制度阻碍的目的,于1998年发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设立了至今影响全球的避风港原则。然而,随着美国互联网平台规模的急速扩张,美国法院为了督促平台使用其强大的管理权力保护版权,不断对避风港原则进行限缩。基于此,我们在借鉴美国的制度经验时应当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动态发展,在认可我国较为严苛的避风港规则的同时,将原创性标准引入红旗规则,以此在督促互联网平台进行侵权内容审查时,激励用户进行内容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责任 数字千年版权法 避风港原则 红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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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图书馆拯救腐蚀馆藏光盘立法的实践及启示
5
作者 文禹衡 汤雨晴 《国家图书馆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12,共10页
通过考察“拯救腐蚀馆藏光盘”条款,探究如何平衡视听作品版权人与图书馆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分析各利益方围绕非侵权性使用、法定因素和不利影响三个焦点展开的博弈后,从主体资格、情景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通过考察“拯救腐蚀馆藏光盘”条款,探究如何平衡视听作品版权人与图书馆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分析各利益方围绕非侵权性使用、法定因素和不利影响三个焦点展开的博弈后,从主体资格、情景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解构该条款内容要义。研究发现,在确立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临时例外情形时,以主体的基本功能为核心划定豁免边界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时应增设该例外情形,并将“电影作品”扩大到“视听作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技术保护措施 视听作品 合理使用 光盘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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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开源软件:美国DMCA版权许可调查制度考察
6
作者 吕晨 蒋林君 《农业图书情报学报》 2023年第8期78-87,共10页
[目的/意义]中国开源软件及其制度发展较之美国相对缓慢,但鉴于发展现状和需求,亟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开源软件发展和保护提供可行方案、为应对潜在风险留足必要空间。[方法/过程]通过考察美国版权许可调查制度可知,该制度旨在调查对... [目的/意义]中国开源软件及其制度发展较之美国相对缓慢,但鉴于发展现状和需求,亟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开源软件发展和保护提供可行方案、为应对潜在风险留足必要空间。[方法/过程]通过考察美国版权许可调查制度可知,该制度旨在调查对开源软件的潜在侵权行为,力图兼顾开源软件的发展与保护;反观中国,目前尚未确立开源软件的著作权法律地位,更遑论具体制度规定。[结果/结论]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版权许可调查制度,结合中国实际、参考德国保护模式,通过明确开源软件的法律效力、纳入著作权保护、允许侵权之诉和规定权利人信息提供请求权等方式确立该类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地位;可以将版权许可调查权实施主体暂时确定为地(市)级以上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并从调查启动的前提、调查设备的类型、调查对象的界限以及调查行为的正当性4个方面完成其职权设计,实现该制度的本土化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千年版权法 开源软件 版权许可调查 技术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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