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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46
1
作者 殷继国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85-200,共16页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垄断行为 市场力量 竞争损害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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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兼论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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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红霞 尹玉涵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11期54-66,共13页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迅速增多,司法机关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循"法条中心主义"或"事理中心主义"两类路径开展司法认定。但"损害+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于互联网...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迅速增多,司法机关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循"法条中心主义"或"事理中心主义"两类路径开展司法认定。但"损害+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标准适用于互联网竞争时局限明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司法自创设规则也存在内生性缺陷。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立了"互联网专条",对一般条款也做出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三位一体的利益观,并确立了"扰乱竞争秩序"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及"原则、法律、商业道德"三阶观察体系,相应地廓清了商业道德在一般条款适用中的外延和顺位。在审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司法实践需恪守法律适用的规则,遵循互联网经济规律,疑难案件中审慎有效适用利益衡量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需加快制定,明确和细化适用要点并赋权法官为利益衡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竞争 不正当竞争 竞争秩序 损害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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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与反垄断法的介入——美国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制度的启示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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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建中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25-33,共9页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均仅是实现其共同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并非最终制度目的。就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这体现在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从"护权——限权"两个角度对著作权既加以保护、又防止其滥用。在这方面,美国的D...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均仅是实现其共同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并非最终制度目的。就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这体现在其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从"护权——限权"两个角度对著作权既加以保护、又防止其滥用。在这方面,美国的DPRSR制度堪称典范,我国与之对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却有待完善。著作权内在利益平衡机制一旦失灵,根据其失灵的情形,可能产生不同的损害。其中对于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在必要条件下,反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介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受著作权滥用行为的损害,保障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在利益平衡机制 竞争损害 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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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11
4
作者 李鑫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 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是自我优待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平台企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平台内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分析结果以增强自营业务竞争实力的行为,实践中存在调整报价、复制并推出新商品、调整库存等多种表现。平台对第三方卖家非公开数据的使用会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从而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没有统一违法性标准和判决先例的前提下,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的违法性判断应注重分析数据种类、数据属性、数据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弥补竞争损害替代性渠道。为修复平台数据型自我优待造成的竞争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设置较为具体的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方面可以要求平台设立数据隔离机制,确立数据最小化原则,建立数据使用的同意规则,且考虑平台对第三方卖家开放部分数据;当行为性救济实施效果不佳或平台已多次实施数据型自我优待行为时,结构性救济如剥离平台自营业务线也存在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 平台经济 数据 自我优待 竞争损害 反垄断 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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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头坏死修复过程中断的原因分析 被引量:10
5
作者 崔永锋 王利明 +1 位作者 肖鲁伟 童培建 《中华中医药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473-1476,共4页
股骨头坏死(ONFH)临床疗效不佳的原因主要是股骨头硬化带的形成导致修复过程的中断,药物作用难以到达坏死中心。但目前对硬化带形成机制的研究甚少,修复过程中断的原因不明。文章根据大量病理切片和文献资料的研究,对股骨头坏死硬化带... 股骨头坏死(ONFH)临床疗效不佳的原因主要是股骨头硬化带的形成导致修复过程的中断,药物作用难以到达坏死中心。但目前对硬化带形成机制的研究甚少,修复过程中断的原因不明。文章根据大量病理切片和文献资料的研究,对股骨头坏死硬化带的形成机制及修复过程中断的原因提出了资源竞争、应力损害、神经失调和血管淤阻这4种假说,从不同侧面分析推理了硬化带修复不完全而长期存在的内在机制。这4种假说为研究股骨头坏死修复过程中断的原因,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骨头坏死 资源竞争 应力损害 神经失调 血管淤阻 硬化带 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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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权力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6
6
作者 兰江华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38-148,共11页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或者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规制作为一种限制平台权力的工具被忽视和低估,主要源于传统规制框架的僵化和滞后,忽略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多元化和平台权力滥用损害多样化、动态化的特殊性。为此,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纳入平台权力要素,并拓宽竞争损害分析维度,关注平台权力滥用对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影响。为避免抑制自治激励、损害平台系统本身的价值,还应当将合理的自治作为正当理由之一,并明确其成立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权力 反垄断法 市场支配地位 竞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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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屏蔽行为正当性判定研究——以利益衡量方法为工具 被引量:4
7
作者 林璐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3期20-26,共7页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因受消费者欢迎而普遍存在,却损害在先经营者利益。法院普遍裁判模式为认定正当商业模式值得保护,判定屏蔽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做法忽略竞争损害存在的中立性,忽视评判时应当考虑的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因受消费者欢迎而普遍存在,却损害在先经营者利益。法院普遍裁判模式为认定正当商业模式值得保护,判定屏蔽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做法忽略竞争损害存在的中立性,忽视评判时应当考虑的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前裁判模式的不足之处,剖析竞争所涉多元利益,建议在广告屏蔽案件中,以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量所涉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以比例原则作为利益衡量方法的工具,重新审视互联网领域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可操作性的思路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告屏蔽 正当商业模式 竞争损害 利益衡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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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救济措施的缺位与补正 被引量:3
8
作者 李鑫 《竞争政策研究》 2022年第2期63-75,共13页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救济措施包括一般性救济措施及特殊性救济措施,前者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者为承诺制度与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制度。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功能单一且预置效用存疑,承诺制度及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存在适用范围限...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救济措施包括一般性救济措施及特殊性救济措施,前者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者为承诺制度与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制度。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功能单一且预置效用存疑,承诺制度及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集中存在适用范围限制,依赖现有救济措施难以完成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使命。可以说,我国《反垄断法》救济措施存在缺位现状。作为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重要“兜底性”环节,一般性反垄断法救济措施具有重要价值,能够减少或消除竞争损害、预防类似垄断行为再次发生并最终恢复市场竞争状态。因此,要保证反垄断法治的实现,应以一般性救济措施构建为重心,以比例原则及成本收益分析为前提,从事前(立法增补)、事中(措施选择)、事后(评估监测)三个维度对我国《反垄断法》救济措施进行补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救济措施 竞争损害 竞争保护 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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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打比赛中运动员损伤研究——以河南高校为例 被引量:3
9
作者 黄静伦 《武术研究》 2019年第2期59-61,64,共4页
为了对散打比赛中运动员损伤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对200名散打运动员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显示:有184位运动员曾在比赛中受伤,损伤率92%,损伤以关节韧带和软组织损伤为主,其次是肌肉损伤;受伤部位... 为了对散打比赛中运动员损伤情况进行深入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文献资料法、数理统计法对200名散打运动员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显示:有184位运动员曾在比赛中受伤,损伤率92%,损伤以关节韧带和软组织损伤为主,其次是肌肉损伤;受伤部位以下肢损伤最为常见,其次是头、面部和上肢损伤;损伤原因主要是由高强度对抗所引起,其次是运动疲劳和赛前准备活动不充分所致;可通过充分进行赛前准备活动、遵循科学训练体系、加强抗击打能、耐力和易损伤部位的训练、重视运动员心理素质建设以及完善的医务机制对比赛损伤进行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散打比赛 运动损伤 损伤特点 损伤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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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的认定 被引量:1
10
作者 刘建臣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6期73-78,共6页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损害 实际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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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三要件”——以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为切入点
11
作者 邓文 《现代法治研究》 2019年第3期44-50,共7页
互联网背景下,由于网络具有超越时空、开放共享和交互等特性,市场主体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业态更加多元,它的竞争业态已经不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业态,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一般条款... 互联网背景下,由于网络具有超越时空、开放共享和交互等特性,市场主体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业态更加多元,它的竞争业态已经不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业态,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一般条款来寻求救济。但对于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目前并无统一的可操作的实施标准。本文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出发,认定在对一般条款进行适用时,应结合个案,对"竞争关系""行为不正当性""实质性损害"三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对内容信息权利人给予合理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竞争关系 实质性损害 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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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分析框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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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亚辉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63-982,共20页
理解竞争的本质是识别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交易机会,因交易机会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不可避免。此谓“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与损害的相互性”。这意味着,竞争是否正当的关键不在损害,“权益—损害范式”存在误读。... 理解竞争的本质是识别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交易机会,因交易机会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不可避免。此谓“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与损害的相互性”。这意味着,竞争是否正当的关键不在损害,“权益—损害范式”存在误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优胜劣汰的竞争不被扭曲,识别不正当竞争应采用行为中心主义范式。行为背后的竞争利益对行为定性并无决定性意义,损害亦然。损害概念在反法上旨在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与行为评价分属不同的系统。首先,行为评价由“行为构成”和“违法性”二要件展开,前者旨在评价涉案行为客观上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样态,后者旨在评价符合行为样态者是否扭曲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之目标。其次,归责评价聚焦于行为违法后的责任承担议题,具体由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归责事由进行“有责性”判断。经由三阶层要件塑造的统一分析框架,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适用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利益 竞争损害 行为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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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类型重构与刑事责任法理探究 被引量:4
13
作者 王桢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7-81,共5页
我国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仍显薄弱,原因是现有的分类方式不能为刑事责任的法理研究提供理想的分类模型,以此找出罪与非罪的理由进行详细探讨。因此,需要在确立其行为的构成要件后对其内容展开讨论,根据竞赛违规目的与过失... 我国对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仍显薄弱,原因是现有的分类方式不能为刑事责任的法理研究提供理想的分类模型,以此找出罪与非罪的理由进行详细探讨。因此,需要在确立其行为的构成要件后对其内容展开讨论,根据竞赛违规目的与过失伤害行为、竞赛违规心理与犯罪过失心理2对关系进行类型的重构,将其分为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与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满足刑法在体育行业发展过程中的谦抑需要,且兼具责任能力减弱的条件,因而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因违反保护其他运动员的义务,具有适法的期待可能性,违反竞技体育精神,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上,应优先考虑财产刑、有条件的缓刑等轻缓的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赛过失伤害行为 类型重构 纯粹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 故意的竞赛过失伤害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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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犯罪化的进路证成与规范构建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成烨 《湖北体育科技》 2023年第6期497-503,552,共8页
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 现行刑法在体育公平保障上呈现出单边规制兴奋剂犯罪的模式,操纵比赛行为规制缺失,导致实践中操纵比赛行为频发。在体育协会实质化改革和积极刑法观的宏观背景下,增设操纵比赛罪具有现实可能;法益理论、教义学方法和社会学理论均表明体育公平法益具备独立性;在综合考量司法实践需求和体育自治价值基础上,应确定操纵比赛罪的抽象危险犯性质,从而弥补传统路径在探知行为人主观目的、说明因果关系以及取证方面的不力;构成要件方面,操纵比赛罪的主体要件宜限于赛事相关者这一特殊主体,行为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赛范围限制于省级以上主体主办赛事,并增设情节严重的要件;操纵比赛罪的主刑应设置为1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和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尽可能增加缓刑的适用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公平 操纵比赛 积极刑法观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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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从“假球”、“黑哨”看球迷的权利保护 被引量:4
15
作者 朱建红 《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9-91,共3页
以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出现的"假球"、"黑哨"事件为切入点,从赛事组织者与持票观看赛事表演的球迷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出发,讨论现场观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按照以下逻辑顺序展开:体育赛事观看服务合同概述,体育赛事观... 以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出现的"假球"、"黑哨"事件为切入点,从赛事组织者与持票观看赛事表演的球迷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出发,讨论现场观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按照以下逻辑顺序展开:体育赛事观看服务合同概述,体育赛事观看服务合同的本质要求与合同根本违约,现场观众基于合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法制保障分析以及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建议在这种订立合同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确认参赛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确认存在"假球"或"黑哨",现场观众情绪极为波动的特殊情况下,应当给予现场观众以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赛真实性 精神享受 合同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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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审理的司法困境与路径重构
16
作者 石欣丽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94-99,共6页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认定,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难题。作为主要裁判依据的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阻碍。为解决当前的司法困境,审理互联网不正竞争案件必须摒弃原有的裁判思路,确立&q...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认定,是近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难题。作为主要裁判依据的一般条款和"互联网专条"的局限性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阻碍。为解决当前的司法困境,审理互联网不正竞争案件必须摒弃原有的裁判思路,确立"一个观念""两个标准"和"一个原则"。具体而言,一是树立市场观念,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行为正当主义"标准,综合考量竞争行为对各方利益造成的影响;三是贯彻"损害中性"标准,将"损害"程度划定在行为导致竞争对手无法生存之上;四是引入比例原则,全面分析竞争行为是否满足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严格划清行为正当性与否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行为正当主义 损害中性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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