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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之提倡 被引量:33
1
作者 陈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36-51,共16页
在现代法治国的不法理论框架内,作为主观未遂论之具体表现的计划理论和印象理论均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主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虽为德国的通说及立法所采纳,但这不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而且目前正受到日益激烈的批判。从世界范围来... 在现代法治国的不法理论框架内,作为主观未遂论之具体表现的计划理论和印象理论均具有不可克服的内在缺陷。主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虽为德国的通说及立法所采纳,但这不仅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而且目前正受到日益激烈的批判。从世界范围来看,未遂犯论的客观化已成为刑法学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我国应采纳客观的未遂犯处罚根据论,并以事后查明的行为时全部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法益侵害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处罚根据 计划理论 印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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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被引量:5
2
作者 董玉庭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40-46,共7页
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对此形态的准确把握极为艰难。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与盗窃行为的对象、盗窃行为的手段、盗窃行为时的环境及条件均有密切关系。同时盗窃罪的故意和盗窃数额对本罪既遂也具有修正意义。
关键词 盗窃罪 未遂 既遂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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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自动性的目的限缩 被引量:9
3
作者 彭文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2-108,178,共17页
中止犯的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宽泛,需要适当限缩才能成为认定标准。消极的文义限缩、积极的文义限缩、抽象的文义限缩以及折中说具有解释的随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刑法设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危险人格在犯罪过程... 中止犯的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宽泛,需要适当限缩才能成为认定标准。消极的文义限缩、积极的文义限缩、抽象的文义限缩以及折中说具有解释的随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刑法设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危险人格在犯罪过程中实现的良性转化给予褒扬与激励。刑罚的强度和时限是以犯罪人危险人格发生良性转化的程度来衡量的。与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定性及其处罚规定相适应,犯罪人的人格由恶向善发生质的转化应当作为认定中止犯自动性的根本依据。基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利他的价值观念和个人良善的价值观念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基于良善人格停止犯罪时,原则上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的经验为标准,特殊情形下应当以行为人的经验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止犯 自动性 未遂犯 文义限缩 目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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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被引量:7
4
作者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21-31,共11页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 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作为既遂标准。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由于未进入贩卖毒品犯罪的着手实行阶段,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预备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没有将毒品交付给对方的场合,即便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已经达成了买卖协议,也不构成犯罪既遂。贩卖假毒品的,如果所贩卖的假毒品不含有任何毒品成分,或者只含有极低的毒品成分,未达到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危险的程度,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在"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场合,由于警方对毒品交易全程进行严密控制,即便贩毒者向购毒者交付了毒品,通常也不会对公众的身体健康产生实际侵害,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不能犯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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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被引量:5
5
作者 张永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0期88-92,102,共6页
世界各国的刑法大都规定了未遂犯,未遂犯为何遭受处罚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则是中外刑法学者期望解开的谜团。为解开这个谜团,大陆法系出现了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和折中的未遂论的理论对立。主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实... 世界各国的刑法大都规定了未遂犯,未遂犯为何遭受处罚即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则是中外刑法学者期望解开的谜团。为解开这个谜团,大陆法系出现了主观的未遂论、客观的未遂论和折中的未遂论的理论对立。主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实现犯罪的行为者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的外部表现。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折中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折中的未遂论应是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主观的未遂论 客观的未遂论 折中的未遂论 处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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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模糊化认定 被引量:4
6
作者 梅传强 张喆锐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8-152,共5页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 对于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把握,司法实务界与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人员在面对把握不准的停止形态认定时,倾向于将其认定为犯罪既遂,而有学者认为这与刑法既遂理论相矛盾。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间关系,可以适当予以模糊。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而且在法教义学视角,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仅在于违法性程度上的不同。在考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问题时,只需在认定其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对其结果不法予以考量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违法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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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盗窃行为性质分析和未遂入罪把握 被引量:4
7
作者 吴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第1期71-74,共4页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盗窃 未遂 行为犯 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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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抢劫罪既未遂的认定
8
作者 吴鹏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117-120,共4页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情节的加重抢劫罪。刑法分则虽然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犯...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普通抢劫罪,可以分为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情节的加重抢劫罪。刑法分则虽然规定了抢劫罪既遂的犯罪构成,但并未具体描述抢劫既遂的标准,尤其是对加重抢劫的几种情节,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理论围绕这一块的争论也颇多。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抢劫罪认定、处罚的相关规定,以及理论界有关争论问题,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浅谈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一些看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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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初探 被引量:1
9
作者 吴殿朝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26-28,共3页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 运输毒品罪是我国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之一 ,因为我国将运输毒品作为独立的罪名予以规定 ,这一规定 ,对切断毒品从生产到交易再到消费的联系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 ,在实践中 ,司法部门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识不统一 ,处罚存在多样性 ,严重影响了刑法公正统一适用 ,有必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未遂和毒品的运输方式进行探讨进而统一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运输毒品罪 犯罪形态 罪犯 罪名 既遂 未遂 刑法 中国 统一 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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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未必的危险 被引量:2
10
作者 曾文科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16-33,共18页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 未必的危险,是面对人类认知事物的能力极限时,为积极周全地保护可能存在的法益,而有必要在刑法中明确其构造与功能的重要解释工具,可有效说明部分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部分犯罪的罪质。未必的危险是独立的危险类型,构造上有别于确定的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等),指行为与现实出现的法益实际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上的高度盖然性。达至既遂的未必的危险是一种法律评价,以凭借人类认知能力无法查明法益状况这一“行为时”确定的事实为前提,超出了有利被告原则的射程。未必的危险犯在类型上包括行为时无法查明法益本身事实上是否存在(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益是否被有效放弃(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及是否保护了更加优越利益(如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必的危险 未遂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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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犯的案例研究进路
11
作者 陈洪兵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83-88,共6页
我国在不能犯问题上的主流观点相当于国外的抽象的危险说。这种主流观点看似或者声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事实上关注的只是主观方面,而对客观方面视而不见。从坚持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和真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客观危险... 我国在不能犯问题上的主流观点相当于国外的抽象的危险说。这种主流观点看似或者声称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但事实上关注的只是主观方面,而对客观方面视而不见。从坚持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和真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客观危险说是不能犯问题上相对合理的学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不能犯 抽象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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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之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1年第2期76-85,94,共11页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犯罪未遂 行为犯 情节犯 实行的着手 没有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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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实践展开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俊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61-174,196,共15页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 在未遂犯处罚根据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未遂论与客观未遂论的争论。其中主观未遂论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而客观未遂论是我国学界的有力观点,两者始终处于对立之中,对此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学理上对我国的司法判决提出了许多质疑意见,但都存在问题。其中客观危险说无法认定未遂犯中的具体危险,也不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而具体危险说则有滑向主观未遂论的“危险”。因此实践中的判决结论多数是合理的,只是其论证理由需要理论加以提升。就未遂犯的成立范围而言,以印象说为基础的重大无知标准具有合理性,就未遂犯的着手认定来说,优先判断主观构成要件,并将故意作为判定的重心具有必要性。上述观点总体符合司法实践的立场,同时又完善了其说理上的不足,是较为务实的处理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主观未遂论 客观未遂论 印象理论 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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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 被引量:1
14
作者 曹富乐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32-36,共5页
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当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存在差异时,行为人主观为概括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所得数额认定,行为人主观为确定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指向数额认定。行为人对... 财产犯罪的犯罪数额影响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当犯罪指向数额与犯罪实际数额存在差异时,行为人主观为概括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所得数额认定,行为人主观为确定故意的,应按照犯罪指向数额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数额主观认识错误的,应按照"一般社会人认识"标准认定。财产犯罪未遂的认定,应当以"犯罪评价数额"为基准。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应依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犯罪 犯罪数额 认定标准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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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依据主观化之提倡
15
作者 赵伟中 陈珊珊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1-29,共9页
未遂犯处罚依据应坚持以主观未遂理论为主的印象理论,客观未遂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以不能犯理论为例,将客观危险说贯彻到底会导致所有未遂犯均是不能犯;具体危险说实际上属于主观未遂论的阵营;抽象危险说实际上是“... 未遂犯处罚依据应坚持以主观未遂理论为主的印象理论,客观未遂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以不能犯理论为例,将客观危险说贯彻到底会导致所有未遂犯均是不能犯;具体危险说实际上属于主观未遂论的阵营;抽象危险说实际上是“计划理论”,其理论构造符合印象理论的内核,对此应当重新审视并予以提倡。未遂犯的可罚性蕴含在“行为不法”“主观不法”中,而不在“结果不法”“客观不法”中。对未遂犯的考察应优先判断主观不法。同时,重视对主观要素的考察并不会导致存在主观归罪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计划理论与印象理论的逻辑构造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并且能较好地与我国法律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主观不法 具体危险说 抽象危险说 计划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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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16
作者 郭锐林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2期22-26,42,共6页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 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历来有众多学说对立。为维护"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之原则,通常要将实行行为的范围扩大到原因行为阶段或者类比于间接正犯,但也由此产生众多问题。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原因自由行为性质上当属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遵循"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原因行为必须在故意或过失的支配下,结合基本的构成要件行为,方具有可罚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过于单一,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原因自由行为 修正的构成要件行为 可罚性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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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7
作者 李会彬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93-96,共4页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 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主体与《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主体不一致时,不能一概否认其构成保险诈骗罪,如果相关活动已形成商业惯例,或者保险公司知情并且同意,行为人仍可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4款关于本罪共犯范围的规定只是提示性条款。本罪未遂形态的判定,应采用实质客观说的观点。而对本罪罪数形态的判断,应根据《刑法》条文的不同规定以及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综合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 主体范围 未遂形态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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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数额”问题探析——以盗窃罪为例
18
作者 周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36-41,共6页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 我国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下有大量罪量因素,在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中尤甚。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决定盗窃罪科处刑罚的违法性程度,是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故意规制机能和违法性推断机能,不具有犯罪个别化机能,是罪量加重构成,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而未得逞,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同一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的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从一重罪处罚;多次盗窃行为既有数额较大既遂又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根据一罪一刑原理,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罪 数额较大 数额(特别巨大) 加重构成 量刑规则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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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为例 被引量:2
19
作者 刘洋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82-89,共8页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额犯 犯罪构成 未遂 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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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既遂犯”视角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的司法适用
20
作者 夏朗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67-76,共10页
对《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关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影响第115条的罪过形式,还会直接决定各种情形下的未遂及中止的法条适用。“基本犯-结果加重犯”解读模式存在难以周全解决的问题,相较之下,“未遂犯-既遂犯”解读模式更为周延。就罪... 对《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关系的不同理解,不仅会影响第115条的罪过形式,还会直接决定各种情形下的未遂及中止的法条适用。“基本犯-结果加重犯”解读模式存在难以周全解决的问题,相较之下,“未遂犯-既遂犯”解读模式更为周延。就罪过形式而言,第115条第1款规制的是对具体公共危险与严重实害后果均为故意的情形;第115条第2款规制的是对具体公共危险与严重实害后果均为过失的情形;不存在所谓“对具体公共危险故意而对严重实害后果过失”的情形。就犯罪停止形态而言,第115条第1款是既遂犯·实害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第114条属于“既遂犯化的未遂犯”,是被立法拟制为既遂犯的具体危险犯,也存在未遂与中止。就法条适用而言,故意以危险方法造成了具体公共危险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的,属于第114条(既遂)与第115条第1款(未遂)的法条竞合,应以作为特别法条的第114条(既遂)论处;造成了具体公共危险但自动有效防止了严重实害后果的,以第115条第1款(中止)论处;未造成具体公共危险但造成了“准抽象公共危险”的,以第114条(未遂)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14条 《刑法》第115条 结果加重犯 未遂犯既遂犯化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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