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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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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财经法学》 2018年第5期78-92,117,共16页
"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 "二选一"行为在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中都较为普遍,它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当其以协议方式存在时,也可被认定为纵向限制。将"二选一"行为定性为纵向限制,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但我国《反垄断法》框架又面临适用"兜底条款"的难题。不论如何定性,反垄断法规范"二选一"行为都需要详细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是否存在正当理由。通常,只有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二选一"行为才有可能被实施或产生排除竞争效果。有些"二选一"行为基于解决"套牢"或"搭便车"问题而产生,或者有助于改善销售体系。这时,只有经过正负效果衡量,才能对"二选一"行为作出适当的禁止或豁免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选一 限定交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纵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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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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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64-75,共12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台闭环经营行为给寡头垄断市场带来颠覆性竞争的可能性,需谨慎以互联互通为理由,对一切具有“封禁”外形的行为加以事前管制的治理方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仍应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可以考虑将消费者用户自决等非价格指标纳入消费者利益减损的衡量维度,适用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对显著降低用户自决能力行使空间的“封禁”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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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性质定位与规范修正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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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1期186-200,共15页
在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类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提价能力",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主要分析其面对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将价格提到竞... 在各国反垄断法规范的三类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提价能力",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主要分析其面对竞争对手、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时,能否在较长时期内将价格提到竞争性水平之上。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与这种属性不完全吻合。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不当运用其"提价能力",实施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坏行为",并直接或间接导致价格提高。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将重心更多放在"坏行为"的识别上,忽视了效果要件的重要性。"正当理由"的考察,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的重要环节,但现行法将"没有正当理由"作为滥用行为认定的前提,偏离了"正当理由"作为豁免制度的基本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提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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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制困局及其破解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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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袁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9-104,共16页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滥用行为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与规制。当前,反垄断实践经验的空位及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使认定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过程面临诸多困境。要打破当前的“知识垄断”格局,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重新审读多边市场之利益相关性,以弥补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考量市场份额与知识产权因素之作用,以补足适用“结构性标准”带来的认定偏差。同时,须结合个案运用合理性原则分析经营者行为之滥用性。数字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能够实现知识开放分享之目的,应当作为排除学术数据库市场障碍的重要激励性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数据库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不公平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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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智能算法的反竞争效应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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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戚聿东 蔡呈伟 张兴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6-86,共11页
智能算法具有促进竞争和妨害竞争的双重属性,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也能因算法合谋、自身非中立导致搜索排序非中立、智能定价导致价格歧视等妨害竞争。并且算法合谋的定价更可能反映了真实的价格,搜索排序非中立和智能定价也是智能算法... 智能算法具有促进竞争和妨害竞争的双重属性,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也能因算法合谋、自身非中立导致搜索排序非中立、智能定价导致价格歧视等妨害竞争。并且算法合谋的定价更可能反映了真实的价格,搜索排序非中立和智能定价也是智能算法相较传统算法的创新。因此,界定智能算法创新和反竞争行为的边界,是全球反垄断机构所亟须面对的难题。算法合谋可分为主动合谋和被动合谋,主动合谋是本身违法原则所严格禁止的,被动合谋则需要根据合理性原则审慎处理。搜索排序非中立和价格歧视则需要结合智能算法的应用主体是否具有市场势力并造成实质性损害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算法合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价格歧视 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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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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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扬 袁振宗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8-107,共30页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限制竞争效果应该从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两方面出发,在个案中予以界定。互联网平台天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特征,这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罚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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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创新损害分析——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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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中首次尝试引入创新损害分析,但相关论证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呈现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案例的成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可将滥用行为的创新损害类型化为“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和“非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的二分构造。对于数字平台基于促进创新的抗辩主张,应结合个案情况采取“实质性创新”标准,通过判断所涉“创新”行为是否会导致市场的长期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以审查抗辩事由成立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新损害理论 实质性创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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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背景 被引量:14
8
作者 国瀚文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144-152,共9页
数据要素政策的提出将推动以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转变,随着数据驱动型企业对数据获取与使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以“最大范围”的获取数据满足经营所需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使得隐私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成为争议的... 数据要素政策的提出将推动以数据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转变,随着数据驱动型企业对数据获取与使用的需求与日俱增,以“最大范围”的获取数据满足经营所需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也呈蔓延之势,使得隐私保护是否应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成为争议的焦点。结合各国数据隐私保护与竞争法适用进程的分析与借鉴,我国对于数据企业使用消费者数据形成的新型滥用行为规制,仍应坚持以反垄断法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的理论依据,而涉及隐私部分则交于数据保护规则进行规制,以保护数据市场竞争的稳定性并推进以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为主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隐私保护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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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3
9
作者 朱静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53-62,共10页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依赖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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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10
作者 张晨颖 李希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3,共17页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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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8
11
作者 曾田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02-126,共25页
近年来,数字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行为引起系列反垄断争议,究其根本在于优质内容版权高度集中所带来的潜在市场封锁与创新减损风险,如何构筑符合内容平台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本文以内容... 近年来,数字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行为引起系列反垄断争议,究其根本在于优质内容版权高度集中所带来的潜在市场封锁与创新减损风险,如何构筑符合内容平台特性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本文以内容平台版权许可纵向限制问题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剖析注意力经济下数字内容产业竞争与创新内核,明确内容平台纵向限制行为的限制竞争风险与反垄断规制路径选择;同时基于内容平台特殊性与规制难点,重构既有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寻求符合其行业特性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与长效监管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容平台垄断 版权许可纵向限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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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完善 被引量:5
12
作者 朱志峰 夏迪旸 《商业经济与管理》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90-101,共12页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 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平台具有数据质量、数量上的优势,极易利用数据优势获取消费者注意力,形成竞争优势。一方面,数据要素有助于平台不断调整自身经营策略,形成平台经济的新模式、新产业与新业态;另一方面,超级平台一旦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很容易在市场上形成支配地位,提高市场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为有效区分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正常经营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应细化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推定的考量因素,将隐私、创新等因素纳入分析框架之中,审慎衡量行为的竞争效果。总之,应强化对超级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力度,为中小平台企业发展提供帮助,释放平台经济创新动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超级平台 数据要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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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属性下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2
13
作者 丁国峰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33-47,共15页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 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普遍存在,但其反垄断规制却一直效果欠佳,归根结底是忽视了双边平台与线上交易市场相互融合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上相关竞争失序、权益失衡的消极影响。双边平台不仅为平台企业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内容,还是商家线上经营与竞争的虚拟市场空间,由此平台企业同时具有了服务者与市场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加之,平台因不能互联互通而具有独立性,高昂的转移成本产生了平台企业较强的锁定能力,多渠道模式则进一步削弱了平台企业间的可替代性,由此加强了平台企业的市场优势力量。因此,双边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与传统排他性交易行为有着显著区别,具有更直接且更严重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在双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既要解决反垄断法的适用难题,高效作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亦要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排他性交易和反垄断规制理论的适用进行适当的解释、创新和突破,最终实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双边平台及其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平台企业经济主体的竞争规则,促进双边平台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重身份 双边平台 二选一 管理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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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我优待的行为定性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1
14
作者 贺斯迈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4-168,共15页
自我优待是在平台兼具规模化和双重身份的前提下,因为实施自利行为而破坏相邻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自我优待的行为核心体现为自利,至平台经济时代才首次被认定违法,这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代表性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和行为产生的竞... 自我优待是在平台兼具规模化和双重身份的前提下,因为实施自利行为而破坏相邻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自我优待的行为核心体现为自利,至平台经济时代才首次被认定违法,这是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代表性的问题。从行为方式和行为产生的竞争效果而言,自我优待属于典型的垄断行为,但逐一对比多个类别的滥用行为以后,发现反垄断法存在明显的适用不足。欧盟与美国等主要辖区通过一系列的报告和立法尝试对互联网平台形成新的威慑。一方面,这些立法举措证明了现有反垄断法规制方案的不足;另一方面,这些报告和立法是否能解决当前自我优待的规制困境仍存在争议。现阶段应当在充分运用反垄断法分析框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的手段对自我优待进行综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优待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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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中优势地位滥用说之质疑——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3条
15
作者 林锦晖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4期67-76,共10页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被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之一便是规制平台中不公平交易问题,但争议颇大。优势地位说是反垄断法中支配地位说的降格,同时剥离结构分析的前提,看似加大对优势平台的监管,实则会导致条文滥用和经营风险,伤害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优势地位依赖于企业市场力量,网络平台基于渠道资源自然形成规模经济与优势地位,是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平台上经营者为逐利依附于平台属自愿行为。平台合法利用优势地位扩大盈利能力与交易效率并无不当,对违法利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必须回到滥用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监管框架中。若期待对损害公平竞争的滥用行为进行直接监管,法律应直接予以类型化,而非新设一般性专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 滥用优势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逐利 结构分析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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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正当理由”的判定困境及对策——基于比例原则的视角 被引量:2
16
作者 贾海玲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51-63,共13页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平衡的制度机理,可以为经营者相关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分析框架,有助于推动“正当理由”判定实践的规范化,因此,成为解决上述困境的重要出路。适用比例原则判定“正当理由”,应遵照价值平衡、规范行权的两项前提要求,并依循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行为必要性、损益比例性四个判定步骤具体展开,以科学识别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比例原则 价值平衡 规范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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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环境下市场力风险管控体系设计
17
作者 傅靖宇 周涛 +4 位作者 赵雪婷 赵倩 张纬 张伟时 由媛媛 《科技和产业》 2023年第2期82-89,共8页
国内电力市场改革建设长期面临着发电主体市场力问题,现有的市场力管控方法未在国内电力法律框架下构建,合规性存疑。为此,借鉴美国电力市场管控经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条例,在法律框架内搭建“... 国内电力市场改革建设长期面临着发电主体市场力问题,现有的市场力管控方法未在国内电力法律框架下构建,合规性存疑。为此,借鉴美国电力市场管控经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条例,在法律框架内搭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市场力管控思路,提出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市场力管控方案。最后对国内电力市场力风险管控提出短期和长期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力 市场力风险 电力法律框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现货市场 市场力管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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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澄清
18
作者 童禺杰 《法治研究》 2023年第5期146-160,共15页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非《反垄断法》上自明的概念。引自欧盟先入为主的名词表述导致我国对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陷入了限定垄断行为类型的概念证成。不仅忽略了作为理论基础的寡头依赖适用具有严格的经济学前提假设,还造成反垄断执法与制度规范间难以调和的矛盾冲突。回归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立法论的反思为问题解决提供了广阔视野。欧盟提出此概念的目的和演进过程表明,该舶来概念意欲解决内部竞争缺失时的主体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与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具有相同内涵。随着对市场势力内涵理解的加深,欧盟发展并充实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该理论能够更好解决主体内部竞争缺失时的反垄断问题。引入以市场势力为依据的单一经济实体理论,将其融入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革新当下反垄断主体认定理念,可以为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解决提供可行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单一经济实体理论 市场势力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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