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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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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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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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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9-96,178,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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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围绕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的争议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之区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对德国及日本刑法学界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态度作了梳理之后,需要明确,有必要接受表现犯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的解释进路。根据表现犯的逻辑,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主观违法要素,同时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则是责任要素。因此,没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欠缺违法性,而没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是在具备违法性的前提下缺乏有责性。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知问题,而是一个反真实的问题。在认定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的时候,必须从确切性认识的意义上去把握其内容,并注重运用推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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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明知
主观违法要素
表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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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Knowledge
Subjective Illegal Elements
Expressive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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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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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亲手犯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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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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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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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刑法论丛》
2007年第1期192-226,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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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亲手犯的意义亲手犯(Eigenhandige Delikte),又称做亲身犯、己手犯、自手犯,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的实行行为只能由正犯亲自实施,而不能利用他人为工具,以间接正犯的方式实施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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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身份犯
间接正犯
自手犯
纯正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
行为犯
犯罪构成要件
表现犯
法益侵害
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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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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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主观违法要素之批判对我国犯罪认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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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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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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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情》
2010年第32期164-1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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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没有完全坚持客观主义原则,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中融入了主观要素,把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和行为的概念相混淆。我们在认定犯罪过程中,首先要从客观上考虑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如果有社会危害性,再通过对主观要素的有无及类型的认定来判断犯罪构成的与否以及犯罪的类型。如果无社会危害性则直接排出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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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目的犯
倾向犯
表现犯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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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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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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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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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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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3年第23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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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明知是我国刑法中广泛采用的一个表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术语.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奸淫幼女一案的批复,确立了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以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前提的司法规则,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为该案司法解释辩护的理由中,最为有力的是故意要素说,即认为司法解释中对幼女年龄的明知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然而这一理由对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的关系问题并未解释清楚.两个“明知”之区分也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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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
表现犯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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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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