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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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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明月 王凤娥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6期38-40,共3页
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作为著作权制度基石的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数字出版及其后续利用的获权问题成为数字技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作者、出版社或编辑部和数据库的所有者的利益划分... 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作为著作权制度基石的主体的利益平衡机制。数字出版及其后续利用的获权问题成为数字技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作者、出版社或编辑部和数据库的所有者的利益划分,还有使用者如何实施自己的权利等,这些无缝对接问题,使出版者、管理者、使用者都处于权益如何合理地分置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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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体育组织获权市场化运作的创新研究
2
作者 黄水平 《湖北体育科技》 2015年第5期404-406,共3页
研究政府在社会体育组织市场化运营过程中给予其经营权的创新方案:政府放权,实行管办分离,将体育产业交给社会体育组织并让其在市场经济中运营发展,解决当今场馆闲置、政府财政支出不足、体育人口增长缓慢等问题;在社会体育组织自身发... 研究政府在社会体育组织市场化运营过程中给予其经营权的创新方案:政府放权,实行管办分离,将体育产业交给社会体育组织并让其在市场经济中运营发展,解决当今场馆闲置、政府财政支出不足、体育人口增长缓慢等问题;在社会体育组织自身发展上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改革创新,缩减注册时间、实行多元化合作、加大监管力度,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体育组织 市场化 创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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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用于物联网的基于区块链的访问控制框架 被引量:1
3
作者 李维峰 《现代电子技术》 2023年第13期73-77,共5页
分布式物联网由于自身特性的要求,需要具备可扩展性和一定的容错能力,但这在集中式系统中难以实现。受加密货币交易原理的启发,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一种新的访问控制框架,既不需要一个集中实体来承担访问控制授权功能,又能让用户自己掌... 分布式物联网由于自身特性的要求,需要具备可扩展性和一定的容错能力,但这在集中式系统中难以实现。受加密货币交易原理的启发,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一种新的访问控制框架,既不需要一个集中实体来承担访问控制授权功能,又能让用户自己掌握访问控制的细粒度。新框架的提出主要依赖于区块链技术能够很好地解决如何让分散的匿名参与者达成共识的问题,由此才能对访问控制的授权进行分布式管理。区块链技术的其他特点又进一步保证了新框架的安全性。对比在分布式物联网中提出的或正在使用的访问控制框架,新框架降低了对设备算力的要求,避免了复杂的安全设置,实现了去中心化的访问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访问控制框架 区块链技术 物联网 交易 交易 委托访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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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获权企业分布状况分析
4
作者 李力 周淮生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CSCD 2002年第6期1240-1243,共4页
通过对安徽省各类企业专利获权量的统计与分析,对安徽省专利获权企业的分布状况进行了研究,并从企业类型、组织形式、所有制及地域分布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表明,安徽省企业专利分布状况不容乐观,虽然存在着密度相对较高的核心区,但... 通过对安徽省各类企业专利获权量的统计与分析,对安徽省专利获权企业的分布状况进行了研究,并从企业类型、组织形式、所有制及地域分布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表明,安徽省企业专利分布状况不容乐观,虽然存在着密度相对较高的核心区,但是无论是从全局还是大中型企业角度,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属于专利的空白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获权企业的主体。此外,对安徽省企业专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徽 专利企业 分布状况 统计分析 专利 知识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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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三峡移民“地权”获取方式的“口述史”考察
5
作者 曾超 黄江华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9-13,共5页
土地是至为重要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获取地权是湖广移民的首要追求。利用20世纪80年代各地所编纂的《地名志》或《地名录》,借助其地名解释,可以对湖广移民的生产生活进行"复原"和"重构",可以对之进行"口述史&... 土地是至为重要的物质生产生活资料,获取地权是湖广移民的首要追求。利用20世纪80年代各地所编纂的《地名志》或《地名录》,借助其地名解释,可以对湖广移民的生产生活进行"复原"和"重构",可以对之进行"口述史"的考察。本文主要依据当时所编今重庆地区的《地名录》,重点考察明清时期三峡移民的"地权"获取方式,丰富移民及其后裔"地权"获取的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清 三峡移民 方式 口述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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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 被引量:30
6
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32,共15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归属 职务表演 录音制品传播 利的保护 摄影作品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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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上单纯获酬权的制度逻辑与规范构造
7
作者 朱冬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0-143,共14页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 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追续权、公共借阅权、视听录制品的剩余获酬权等均可归入单纯获酬权的范畴。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单纯获酬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既不依赖于专有权存在,在规范构造上也不同于基于专有权的法定许可。单纯获酬权的制度机理在于,以不改变现有作品利用秩序为前提,通过法律对利益进行直接分配,来纠正专有权框架下产业链上的利益失衡现象。因此,单纯获酬权是在专有权及其限制框架之外,对市场机制不足的一种补充。为保障单纯获酬权规范的有效运行,应当明确单纯获酬权原则上不得放弃、不得转让;完善集体管理制度,建立单纯获酬权的集中行使机制;在合理报酬的计算方面,则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权利人的贡献程度,并建立起运作良好的争议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纯 录音制品二次 追续 公共借阅 出租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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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在我国的确立
8
作者 初亦周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75-86,共12页
跨法域音乐版权交易涉及巨大的音乐产业利益,由此,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拥有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践需求已经产生。考察国际条约中关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可知,我国没有强制性义务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是基于文化交流的必要,以... 跨法域音乐版权交易涉及巨大的音乐产业利益,由此,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拥有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践需求已经产生。考察国际条约中关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可知,我国没有强制性义务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是基于文化交流的必要,以及对我国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保障,我国可以在此议题中主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确立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法域内的获酬权。我国无需立即撤回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提交的保留声明,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的确不会违反保留声明的内容。当前,我国可以直接利用《著作权法》第45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将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纳入我国音乐产业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 外国录音制作者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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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9
作者 王渊 岳晓榕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22-28,共7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音乐 非交互式传播 广播 著作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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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研究 被引量:5
10
作者 王迁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44-55,共12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制作者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许可机制下的获酬权。第45条中的“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指通过广播、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媒介将录音制品的内容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输,但不包括交...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5条为录音制作者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并不属于法定许可机制下的获酬权。第45条中的“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是指通过广播、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媒介将录音制品的内容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输,但不包括交互式传播,因为对于交互式传播,录音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项专有权利,与第45条无关。第45条中的“向公众公开播送”是指在餐厅或超市等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向现场公众播放录音制品,或者通过收音机、电视机等接收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播放录音制品的节目,并向现场公众播放。外国录音制作者除非在我国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否则对于他人在我国传播其录音制品的行为,无权以第45条为依据,要求他人支付报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作者 传播录音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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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时代作者获酬权的定位与保障——赵德馨教授诉中国知网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
11
作者 许静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71-74,80,共5页
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一案中,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进入数字时代,包括开放许可在内的一系列运动与举措都反映出各方主体对信息共享与资源流通的期待,然而各领域... 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一案中,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进入数字时代,包括开放许可在内的一系列运动与举措都反映出各方主体对信息共享与资源流通的期待,然而各领域资源聚合平台上数字传播版权问题都阻碍了上述愿景的实现。期刊作品数字传播困境主要围绕作品的授权与付酬,后者更为关键,因为鼓励传播是著作权法进入互联网共享时代以来的日趋重要的目标,学术作品具有更强的公共属性,因此,为平衡好促进公共利益与保护作者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着重从保障作者获酬权的角度出发,以促进知识文化的广泛传播,版税分成类付酬方式或将成为知网等资源聚合平台的主流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 学术作品 数字版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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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对录音制品的二次获酬权比较研究
12
作者 刘冬连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3年第10期29-34,共6页
从立法源流看,我国对国际条约中的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一直持保留态度,后在国内修法过程中经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国际上,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意在遵循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平衡... 从立法源流看,我国对国际条约中的录音制品二次获酬权一直持保留态度,后在国内修法过程中经反复论证最终确立了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国际上,日本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二次获酬权,意在遵循国际条约义务的同时平衡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录音制品使用者的利益。我国在表演者和广播组织、录音制作者之间亦存在利益失衡,许可合同因受制于双方的议价能力无法解决这种失衡,因此引入法定的表演者二次获酬权是可行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二次 录音制品 日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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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强制集体管理 被引量:3
13
作者 徐聪颖 刘鸿羚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71-77,共7页
为落实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我国应对其实行强制集体管理,以更好地兼顾录音制品权利人与录音制品播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鉴于录音制品的传播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强制... 为落实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我国应对其实行强制集体管理,以更好地兼顾录音制品权利人与录音制品播放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此同时,鉴于录音制品的传播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密不可分,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强制集体管理与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往往相互交织,出于简化交易环节的考虑,应当由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并负责传播录音制品报酬的收取工作。而在录音制品报酬的分配管理方面,出于无法准确监测、收集录音制品播放数据的现实考虑,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以趋近公平为目标,加强对报酬分配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同时还应创设更具开放性和参与性的监督约束机制,避免分配管理活动成为黑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音乐作品 录音制品 著作集体管理 强制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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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二次获酬权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4
14
作者 陈绍玲 《中国版权》 CSSCI 2016年第1期34-38,共5页
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的利益分享的权利。本文认为,有必要设计二次获酬权制度以满足保障影视作品作者利益的需要,文章探讨了二次获酬权的性质及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并根据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 二次获酬权是指影视作品的作者可以就影视作品的后续利用享有的利益分享的权利。本文认为,有必要设计二次获酬权制度以满足保障影视作品作者利益的需要,文章探讨了二次获酬权的性质及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并根据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的几个草案,探讨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二次获酬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影视作品 二次 《著作法》修订 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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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以作者的公平获酬权为视角 被引量:4
15
作者 曾青未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9-65,共7页
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视听作品增值利益产生之后,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会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大陆法系国家对作者利益的偏袒,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 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是著作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视听作品增值利益产生之后,作者公平获酬权的缺失会导致利益分配矛盾的激化。大陆法系国家对作者利益的偏袒,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对投资者利益的过度保护,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针对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应当以按要素分配理论为基础,将视听作品利益的构成要素进行细分,衡量各主体的要素贡献,并以各要素的贡献作为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其中,作者的创造要素是作品得以产生的根源,因而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唯有创造要素投入的主体才能成为作者。同时,应当赋予作者公平的获酬权,包括二次获酬的权利。只有依照按要素分配理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中的公平获酬制度,才能切实保障视听作品的利益分配公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 要素贡献 增值利益 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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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研究 被引量:3
16
作者 刘迎霜 龙立志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41-48,共8页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 传播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已有的著作权利益格局,表演者对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逐渐失去控制,出现了表演者利益失衡的现象。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因广播电台使用其已固定的表演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是对信息时代表演者与广播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赋予表演者以广播获酬权是著作权的立法趋势。传播技术的革命催生了建立表演者广播获酬权的必要性,表演者从其已固定表演的"二次使用"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具有正当性。我国著作权法未来修订中应明确增加表演者广播获酬权条款,尽快推动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权利组织构建,逐步取消对《北京条约》第11条的保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演者 广播 《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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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影视特性看作者“二次获酬权” 被引量:3
17
作者 吴小评 《文艺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56-160,共5页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公布,使争议从音乐界转移到影视圈,其争议焦点则是作者“二次获酬权”问题。到目前为止,参与争议者多为制片方或创作方成员,所以“当局者”的视角居多。本文试图从影视特性的角度,来探讨为何要赋予作...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公布,使争议从音乐界转移到影视圈,其争议焦点则是作者“二次获酬权”问题。到目前为止,参与争议者多为制片方或创作方成员,所以“当局者”的视角居多。本文试图从影视特性的角度,来探讨为何要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者 影视 特性 《著作法》 修改草案 制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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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视听作品的作者“二次获酬权” 被引量:2
18
作者 吴小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0-73,共4页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 在法、德两国,考虑到作者的弱势地位,都通过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二次获酬权";在美国,作者的"二次获酬"则是由合同约定,并在一次次协调、谈判乃至罢工中实现的。从现实国情出发,我们的选择应该是法、德两国的法定模式,而非美国的自由约定模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关于"二次获酬权"的制度设计尚需推敲与改进。作者的报酬应由基础报酬和提成报酬两部分构成:基础报酬即现在的"一次性获酬",数额由制片方与创作方按市场价约定;提成报酬即"二次获酬",按收回成本后的每一使用方式付给,提成比例依本法实施条例确定。任何公平的权利分配规则,如果离开可操作性的保障性规则的支撑,也都难以实现;而且,一旦作者的获酬范围拓展到视听作品的后续开发和利用,获酬的难度就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明显增大。因此,作者"二次获酬权"的实现,还需要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的同步跟进。这种可操作的保障性规则同样是视听作品权属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次 模式选择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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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实证分析——兼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2
19
作者 陈化琴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79-82,95,共5页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 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制度在中国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视听表演者权在影视演出合同蜕变为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在表演者权侵权判决书中一部分体现为对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一部分体现为对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和劳务报酬请求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取消了录像制品,规定了对视听作品的后续使用获酬权,取消了"约定"规定,但非主要表演者权利的剥夺,似有不公平之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听表演者 劳务报酬请求 后续使用 著作法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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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发明专利的放弃对发明人获酬权的影响——兼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 被引量:2
20
作者 季善豪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84-87,93,共5页
我国主要由特殊与一般法对职务发明及其专利进行规制,此二者的调整对象与适用阶段不同。职务发明人获酬权系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复合型权利,且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从权利”,因此单位主动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但继续利用该技术方案进行... 我国主要由特殊与一般法对职务发明及其专利进行规制,此二者的调整对象与适用阶段不同。职务发明人获酬权系知识产权与债权的复合型权利,且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的“从权利”,因此单位主动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但继续利用该技术方案进行营利的,不得拒绝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利权自然终止时对职务发明人保护的缺失问题,但仍需对单位支付报酬义务规则以及通知答复制度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的放弃 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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