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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立法基本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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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柏华 朱嘉程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182-192,共11页
中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还不成系统,无法适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发展需求。中国要进行统一的境外投资立法,应明确贯穿该法的总体理念原则。立法原则选定须立足实际,并涵盖企业境外投资立法的各方面。促进与保护投资原则、国家安全原则和... 中国境外投资法律制度还不成系统,无法适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发展需求。中国要进行统一的境外投资立法,应明确贯穿该法的总体理念原则。立法原则选定须立足实际,并涵盖企业境外投资立法的各方面。促进与保护投资原则、国家安全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作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立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与保护投资原则平衡了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大国的立法需要,具有首要原则地位;国家安全原则反映了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要兼顾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目标;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兼顾中国发展利益与人类共同体发展的共同利益。这三大原则互为补充构成有机整体,可通过指导具体法规规章的制定加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境外投资 立法原则 投资促进保护 国家安全 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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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法律协调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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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娜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137-141,共5页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作为世界第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启动,它是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建成了一个超出了东南亚国家之外的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东盟与外部...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作为世界第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启动,它是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建成了一个超出了东南亚国家之外的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是东盟与外部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CAFTA本质上决定了它必须以法律化的机制存在和运作,只有各国承担了国际法下的义务,各国才会必须开放其国内市场和削减、消除各种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外投资 投资促进保护 法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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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投资协定实践:法理分析与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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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智 《时代法学》 2017年第3期105-114,共10页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台湾地区政府一方面及时修改和完善外商到台湾地区投资和鼓励台商到境外投资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积极签署投资协定,并试图尽量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政府"等"主权实体"名义...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台湾地区政府一方面及时修改和完善外商到台湾地区投资和鼓励台商到境外投资的政策与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积极签署投资协定,并试图尽量以"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政府"等"主权实体"名义成为协定一方,藉此拓展台湾地区其所期待的"国际"空间。但是,台湾地区政府以"主权实体"身份签署投资协定既没有法理上的依据,也无法得到UNCTAD、ICSID、WTO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认可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促进保护 FTA 投资协定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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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评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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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伟东 《西亚非洲》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18,共16页
南非在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后的一段短时期内,为了吸引外资,重返国际社会,与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由于这些双边协定更多强调的是投资者的权利,而不太关注东道国为公共利益目的对经济进行监管的权利,因此,这些协... 南非在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后的一段短时期内,为了吸引外资,重返国际社会,与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由于这些双边协定更多强调的是投资者的权利,而不太关注东道国为公共利益目的对经济进行监管的权利,因此,这些协定有的成为南非日后实施《黑人经济振兴法》的潜在障碍。在对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审查后,南非政府决定终止同一些欧洲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决定制定一部新的投资法来对南非境内的所有投资进行规范。南非《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该法案的内容对南非此前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法案的出台意味着南非投资法律、政策将有重大转变。而这一转变已引起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的关注。南非作为中国在非洲的最大投资目的地,中国方面也应关注该法案的内容,并及时做出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洲法 南非《投资促进保护法案》 投资争议解决
原文传递
伊朗《宪法》第81条对外国公司在伊朗经营的深刻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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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雄 《国际石油经济》 2010年第12期46-49,共4页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给予外国人特许权以组成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或矿产开采,该条文深刻地影响着外国公司在伊朗的经营。伊朗政府在《第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法》的第29条注释...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给予外国人特许权以组成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工业、农业、服务业或矿产开采,该条文深刻地影响着外国公司在伊朗的经营。伊朗政府在《第一个五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法》的第29条注释中,提出了"回购"这一对外合作模式。为了确立回购合同等外资利用方式的法律地位,2002年伊朗"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批准了《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FIPPA),把回购合同纳入该法鼓励和保护的范围。但回购模式不能解决非投资性质的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在伊朗的法律地位问题。1993年通过、1999年修改的《自由贸易工业区管理法》使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具备了在伊朗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外国油田服务公司在自由区注册后依然受到伊朗《宪法》第81条的影响。笔者建议,争取将外国油田服务公司纳入《外国投资促进保护法》的保护。同时,外国公司要通过主动适应,耐心磨合,深入研究,不断总结,找到在伊朗的生存和发展路径,把握发展机遇,实现业务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伊朗 宪法第81条 外国投资 回购合同 外国油田服务公司 外国投资促进保护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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