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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正——《合同法》第36条的解释与完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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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代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2-49,共8页
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对于约定形式的欠缺没有予以特殊处理。对此,应当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的形式 形式瑕疵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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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形式瑕疵类型体系的迷失与重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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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可军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0-68,共9页
我国当下行政行为理论对形式违反的定性主要采无效、违法、瑕疵"三分法",不能穷尽行政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应加紧对形式违反进行无效、一般违法、轻微违法、明显不当、不当、瑕疵、轻微瑕疵、错误等类型化体系构建。当下行政审... 我国当下行政行为理论对形式违反的定性主要采无效、违法、瑕疵"三分法",不能穷尽行政实践中的各种情形,应加紧对形式违反进行无效、一般违法、轻微违法、明显不当、不当、瑕疵、轻微瑕疵、错误等类型化体系构建。当下行政审判实践中动辄将形式违法甚至无效误断作"瑕疵",其认定理由难以理论自洽,也不利于践行程序独立价值。为此,应严格限定形式瑕疵及其补正的适用范围,以法明确形式瑕疵与违法之间的界限,纠正传统理论中对要式行为的错误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 形式瑕疵 类型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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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批合同之法律效力——以未生效合同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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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明非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38-42,共5页
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 行政审批合同的设置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未经审批原则上应当视为违反法定形式,且当事人嗣后的自愿履行不能补正其形式瑕疵。在取得审批之前,行政审批合同处于未生效的状态。行政审批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给付义务未生效,不履行不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的,原则上不宜径直认定履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嗣后并未取得审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依据不当得利规则在当事人之间返还。报批义务与附随义务即已生效,违反报批义务和附随义务统一以违约责任处理为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审批 形式瑕疵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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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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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芸 李安宁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58-69,共12页
“遗嘱形式强制”理念是罗马法的遗产,受此观念的影响,各国均强调遗嘱必须遵守形式规范。然而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遗嘱自由是该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广泛存在。《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做出了严格要求,... “遗嘱形式强制”理念是罗马法的遗产,受此观念的影响,各国均强调遗嘱必须遵守形式规范。然而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遗嘱自由是该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形式强制与意思自治的冲突广泛存在。《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做出了严格要求,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形式瑕疵遗嘱认定为有效的情形并不鲜见。可见,从学理上构建一套形式瑕疵遗嘱效力的解释规则确有必要。从历史维度看,遗嘱法定形式日渐式微乃大势所趋;从现实维度看,基于《民法典》体系,形式瑕疵遗嘱被认定为有效存在解释空间。应先确定不同遗嘱中形式要素的功能,然后再判断缺乏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有效。申言之,遗嘱中期日的缺失以及代书遗嘱中遗嘱人仅按手印这两种类型的形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其他类型的严重形式瑕疵将导致遗嘱无效,除非当事人举证证明遗嘱为遗嘱人的终意表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形式 形式瑕疵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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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证“形式瑕疵”及其真实性认定——以《证据规定》第92条第3款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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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芳娥 《证据科学》 2021年第5期576-589,共14页
我国法规范层面对私文书证的瑕疵范围及其判断一直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任意性有加而规范性不足。《证据规定》第92条第3款首次明确私文书证瑕疵限于涂改、增添、删除或者其他形式瑕疵。这一瑕疵范围的规定并不足以应对... 我国法规范层面对私文书证的瑕疵范围及其判断一直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导致司法实践做法任意性有加而规范性不足。《证据规定》第92条第3款首次明确私文书证瑕疵限于涂改、增添、删除或者其他形式瑕疵。这一瑕疵范围的规定并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瑕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为使该规范发挥更加长效的作用,仍有必要对其范围与真实性认定进行探讨。通过对私文书证的形式瑕疵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而认为形式瑕疵只能是现存的载体或记述瑕疵且不考虑瑕疵严重程度及形成原因。在事实分类基础上明确私文书证真实性并非证明责任问题域,而应由法官通过具体举证责任中"情境性因素"的考量、特殊情形下的替代性事实认定方式、"隐性知识"的潜在指引及瑕疵私文书证中的特殊因素考虑等实现其真实性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文书证 形式瑕疵 事实分类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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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注明日期的解释论一一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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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秀峰 《人民司法》 2023年第7期75-80,共6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语序调整,引发了理论界对代书遗瞩是否需要遗属人、代书人、见证人分别注明日期的争议。实践中,除个别法院认为注明日期不规范会直接影响代书遗嘱效力外,多数法院都将注明日期作为证据问题,交由举证规则处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语序调整,引发了理论界对代书遗瞩是否需要遗属人、代书人、见证人分别注明日期的争议。实践中,除个别法院认为注明日期不规范会直接影响代书遗嘱效力外,多数法院都将注明日期作为证据问题,交由举证规则处置。认为代书遗须由遗人、代书人、见证人分别注明日期的观点是对体系解释、类推解释的错误运用,有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之规范意旨。分别用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法等标准对注明日期的规范意义进行解释,可以得出一致性的结论,即代书遗属只需注明日期。代书遗瞩注明日期的价值应限定在证据领域,注明日期存在形式瑕疵时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他证据补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体系解释 类推解释 见证人 形式瑕疵 举证规则 解释论 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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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定形式瑕疵之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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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征峰 《湘潮(理论版)》 2014年第7期63-64,共2页
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治愈是软化形式僵硬性,保护意思自治的重要方式。法定形式瑕疵可治愈的理由包含目的满足和信赖保护。治愈方式则包含一般治愈和个别治愈。适格治愈行为的核心是履行,但各国立法例又额外设定了其他要求。
关键词 法定形式 形式瑕疵 一般治愈 个别治愈 适格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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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瑕疵问题及其规制
8
作者 奚懿 《改革与开放》 2014年第1期54-55,共2页
代书遗嘱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的常客,现行法律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规定较为笼统,使得不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把控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影响司法公信。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其他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我国现行法律略... 代书遗嘱纠纷是审判实践中的常客,现行法律对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和实体要件的规定较为笼统,使得不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把控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影响司法公信。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出发,参考其他国家对此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我国现行法律略微做些补充,以统一审判实践的操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书遗嘱 形式瑕疵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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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对形式瑕疵合同效力之救济比较
9
作者 孙朝霞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105-108,共4页
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德国和英国,比较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救济在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德国的效力设计是在一个原则性的强制性条款之下,在实务中充分运用履行治愈规则和诚信原则进行个案的公平性校正。英美... 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德国和英国,比较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救济在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德国的效力设计是在一个原则性的强制性条款之下,在实务中充分运用履行治愈规则和诚信原则进行个案的公平性校正。英美法则很宽松,法官往往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部分履行和禁反言原则进行衡量和判决。通过对比提出,德国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因此,中国立法中应当重新构建履行治愈原则,司法中应谨慎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效力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形式瑕疵 履行治愈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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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没有法律效力的“共同遗嘱”
10
作者 黄杨 李燕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6期36-37,共2页
李女士与史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由于“共同遗嘱”... 李女士与史先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史梅、史芳及一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史芳将史涛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要求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由李女士继承由于“共同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二分之一份额由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遗嘱 形式瑕疵 房产继承 北京市海淀区 夫妻关系 史涛 法律效力 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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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遗嘱的形式瑕疵与实质错误的区别
11
作者 陈蓓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4年第23期117-118,共2页
公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除了合法的公证遗嘱外,有的公证遗嘱存在形式上昀瑕疵.与实质错误的公证遗嘱不同,形式上有瑕疵的公证遗嘱应该和可以用补充、纠正和合理解释两种方法进行修补.区别公... 公证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除了合法的公证遗嘱外,有的公证遗嘱存在形式上昀瑕疵.与实质错误的公证遗嘱不同,形式上有瑕疵的公证遗嘱应该和可以用补充、纠正和合理解释两种方法进行修补.区别公证遗嘱的形式瑕疵与实质错误,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遗嘱 形式瑕疵 实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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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兼论遗嘱形式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1
12
作者 郭明瑞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86-92,共7页
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遗嘱有效的前提。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 法律规定遗嘱形式旨在确保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遗嘱有效的前提。形式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应依其瑕疵是否能影响判定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定。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要求不同,形式瑕疵的表现不同,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也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形式 遗嘱形式瑕疵 遗嘱效力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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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善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 被引量:5
13
作者 刘耀东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5期90-100,共11页
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遗嘱人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嘱人签名的位置以及自书遗嘱修改的形式要件。同时,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除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外,尚须不能或难以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方可为之。我国司法实务关于形式瑕疵遗嘱的... 民法典继承编应规定遗嘱人捺印与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遗嘱人签名的位置以及自书遗嘱修改的形式要件。同时,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除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外,尚须不能或难以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方可为之。我国司法实务关于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以至于同案不同判。遗嘱形式强制的缓和乃大势所趋,民法典在价值判断上应实现由强调遗嘱形式要件之完整性向遗嘱人终意表示真实性的转变。司法实务的重点应是查清遗嘱内容是否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片面地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完备。形式上稍有瑕疵的遗嘱,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之真意,则不应仅因其形式上的瑕疵而影响其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形式强制 形式瑕疵遗嘱 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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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第490条第2款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量:3
14
作者 彭诚信 赵诗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1期54-66,共13页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 《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不仅规定了合同法定形式瑕疵的补正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意定形式下对履行的解释规则,但两者并未严格区分。补正规则的前提是形式之外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意,合意的独立存在有赖于形式与意思表示可以分离。补正规则能够一般化,在于我国法中较为单一的书面法定形式类型;而履行能够实现书面形式有限的证明、提醒功能,则是补正瑕疵的关键因素。但是,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地接受另一方的履行,且足以引起履行一方的信赖,该信赖便应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意 合同形式瑕疵 履行补正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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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研究——以打印遗嘱为例
15
作者 甘文强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97-104,共8页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 以打印遗嘱为例,探讨形式瑕疵遗嘱的效力。在法解释学角度下,无法得出形式瑕疵遗嘱当然无效的结论。在遗嘱形式缓和主义趋势下,应严格区分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遗嘱人的内心真意具有优先保护的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作为不完全规范,存在解释的空间。针对不同形式瑕疵的遗嘱,在能够认定遗嘱人内心真意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打印遗嘱 要式法律行为 形式瑕疵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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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分析视角下形式瑕疵遗嘱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16
作者 陈冬儿 蔡泽敏 《楚天法治》 2022年第18期193-195,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度未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本文选取近三年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了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认为遗嘱在形式上的非重大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呼吁应当充分发挥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度未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本文选取近三年有关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了类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认为遗嘱在形式上的非重大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呼吁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以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遗嘱继承 遗嘱形式瑕疵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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