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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仗内教坊及中唐教坊合署问题考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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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汉林 《中国文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47-52,66,共7页
学界对文献中记载的"仗内教坊"的性质有多种意见。从字义看"仗内"指宫廷之内,从位置看"仗内教坊"和教坊同在一处,而"仗内教坊使"同教坊使一样均由宦官担任,其乐工在身份上也同教坊无异。所以,... 学界对文献中记载的"仗内教坊"的性质有多种意见。从字义看"仗内"指宫廷之内,从位置看"仗内教坊"和教坊同在一处,而"仗内教坊使"同教坊使一样均由宦官担任,其乐工在身份上也同教坊无异。所以,所谓"仗内教坊"当即是唐代宫廷的教坊,"仗内教坊"只是教坊的别称。目前学界多主教坊在元和中期"合署"之说,因中唐只有一个教坊存在,所以教坊"合署"之说亦属不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 教坊 仗内教坊 合署 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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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党组、归口与合并合署:党对政府领导体制历史演化的四维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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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宜春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82-89,共8页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政府领导体制的历史演化,可从四个维度考察:议事协调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等)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变化,政府党组、党委(党支部)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变化,党委部门对政府部门的归口协调管理,以及党委和政府两类部门的合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政府领导体制的历史演化,可从四个维度考察:议事协调决策机构(领导小组等)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变化,政府党组、党委(党支部)的设置与职能定位的变化,党委部门对政府部门的归口协调管理,以及党委和政府两类部门的合并、合署。从中可以揭示当前党对政府领导体制新模式的特征。目前加强党对政府领导的主要措施包括推行决策议事协调体制、党组制、归口制以及合并合署制,这是为应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而进行的以统筹性、扁平化为主要特征的体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领导体制 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党组 归口管理 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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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职院校合署背景下的地(市)电大创新发展探究--以嘉兴电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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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创伟 陈戍 +1 位作者 严娟娣 冯俊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6,13,共7页
地方电大与高职学院合署办学是一种探索远程开放教育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的常见途径,依托高职资源尤其是职教集团这种独特的组织资源,对先前的远程开放教育发展模式依据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进行重构,实施单主体发展模式向政校企合作发展模... 地方电大与高职学院合署办学是一种探索远程开放教育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的常见途径,依托高职资源尤其是职教集团这种独特的组织资源,对先前的远程开放教育发展模式依据现代职业教育理念进行重构,实施单主体发展模式向政校企合作发展模式转化。通过参与式行动研究,按照三年行动规划对嘉兴市的远程开放教育发展模式进行初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 远程开放教育 现代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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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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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陈家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8-87,共10页
党政机构的统筹设置是新时期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目前学界对党政机构合署合并的研究尚显匮乏,且行政学、管理学的研究居多,法学方面的研究极少。在整理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如改革对象的界定,党政关... 党政机构的统筹设置是新时期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但目前学界对党政机构合署合并的研究尚显匮乏,且行政学、管理学的研究居多,法学方面的研究极少。在整理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如改革对象的界定,党政关系的变化,党内法规的影响,改革后机构内部关系的处理,内部领导机构和领导制度的协调,机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关系处理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构改革 党政关系 合署办公 合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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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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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鸿潮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50-59,共10页
党政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的机构改革,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了冲击。既有的行政法理论主张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对外行使职权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名义,但这仅解决了行政救济问题,并不能回应有关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中的新问... 党政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的机构改革,对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了冲击。既有的行政法理论主张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对外行使职权必须使用行政机关名义,但这仅解决了行政救济问题,并不能回应有关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中的新问题。有学者提出从区分党务、政务的视角进行回应,但并未厘清党政融合机构中党、政角色分工的实质。对此,应当区分行政过程中的政治决策与法律执行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由此确定党、政两者在行政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对于党政融合机构,应当责“实”而不循“名”,坚持运用实质性标准区分党、政两种角色及相应的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重构行政主体、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公共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分配等行政法基础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机构融合 合并设立 合署办公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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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统筹改革与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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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国坤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16,共14页
党政机构统筹设置使党政关系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在党政机构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背景下,不仅党政机构融合,而且党务政务融合,法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融合,导致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制... 党政机构统筹设置使党政关系的探索进入了新阶段。在党政机构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的背景下,不仅党政机构融合,而且党务政务融合,法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融合,导致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法治监督体系以及行政救济理论等一系列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的变迁。党的全面领导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成为行政法的法源,行政决策、政务公开与党的决策、党务公开结合在一起,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上升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新时代党政统筹改革背景下需要对行政法基本理论进行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关系 机构改革 行政主体 合署办公 党政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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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合署办公体制探析——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例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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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理响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9-13,共5页
合署办公是当代中国政治与行政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于协调中国特色党政关系,优化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均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例,纪检监察合署办公避免了权力运行中的功能冲突和相互推诿现象,... 合署办公是当代中国政治与行政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于协调中国特色党政关系,优化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均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以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为例,纪检监察合署办公避免了权力运行中的功能冲突和相互推诿现象,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绩效;也有助于精简机构,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升监督效率;同时,在合理化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优化监督权配置中的党政关系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合署不等同于简单的合并和党政不分,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视角,应进一步探索更为合理、合法、有效的合署办公模式,完善合署办公体制,优化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方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办公 现代国家治理 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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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反思与完善 被引量:47
8
作者 刘权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39-49,共11页
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有利于优化党政关系,提高办公效率与服务质量,并有利于节约办公资源。我国合署办公的实践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党、政机关合署办公、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三种类型。当前合署办... 对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党政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有利于优化党政关系,提高办公效率与服务质量,并有利于节约办公资源。我国合署办公的实践模式,主要可以分为党、政机关合署办公、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和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三种类型。当前合署办公改革存在和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包括合署办公标准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况,可能导致党政合一、权责不清、监督无力。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索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改革,应在法治轨道下科学推进,正确区分"合并设立"与"合署办公",充分发挥地方合署办公改革的积极性与首创性,健全合署办公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合理的党政分工,努力建设高质量的服务型法治政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办公 机构改革 职能相近 党政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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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标准:功能、问题与重构 被引量:38
9
作者 张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72-82,共11页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有望展开更为丰富的探索实践。目前,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在规范依据中,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标准均不明确。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明确该标准,可以实现澄清概念,确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独特逻辑、结构,引... 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发展,党政机关合署办公有望展开更为丰富的探索实践。目前,无论是在实践还是在规范依据中,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标准均不明确。从组织法角度来看,明确该标准,可以实现澄清概念,确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独特逻辑、结构,引导组织设置的规范化、法治化三项复合功能。具体来看,党政机关合署办公仍存在设定标准模糊、粗糙和缺乏规范依据的问题,这根源于与国家制度建设相关的权力微观配置和调适仍在进行当中,我国组织机构设置主要受政策调整以及党政机关合署办公实践稀少。有必要推进组织法定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双重拓展,同时采用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来重构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现有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办公 党政机关合署办公 标准设定 行政组织法 组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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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与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 被引量:38
10
作者 陈征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7-37,共11页
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合法化来源,我国宪法中的"人民"是具有地域属性的政治命运共同体。依照"合法化链理论",仅当行政活动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合法化链追溯至人民或代议机关时,才可认定行政活动具有合法性。行政活动... 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合法化来源,我国宪法中的"人民"是具有地域属性的政治命运共同体。依照"合法化链理论",仅当行政活动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合法化链追溯至人民或代议机关时,才可认定行政活动具有合法性。行政活动有三种合法化形式:功能与制度合法化、人事与组织合法化以及事务与内容合法化。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三种合法化形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之后,维持新机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新机关应继续发挥宪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在人事与组织以及事务与内容方面的合法化链应得以维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合并合署 合法化水平 合法化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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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检监察权的二元属性及其党规国法共治 被引量:37
11
作者 刘怡达 《社会主义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9-86,共8页
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 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署办公的体制中寻得合理的解释方案。合署办公体制对权力属性的形塑作用,使纪检监察权承载了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且纪律检查权属性对国家监察权属性有明显的吸纳倾向。因此,虽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机构体系,继而实现了纪检监察权的国家法律治理,但由于纪律检查权属于执政党权力之范畴,是故还有必要将党内法规引入权力治理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检监察权 合署办公 二元属性 党规国法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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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与“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 被引量:34
12
作者 翟志勇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05-114,共10页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八二宪法"的大量修改,由此可能造成"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八二宪法"体制的核心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到"八二宪法"的大量修改,由此可能造成"八二宪法"体制的重塑。"八二宪法"体制的核心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但这一核心政治原则在宪法上并未充分法权化,这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宪制背景和基础。"八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中央国家机构实际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不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另一类是党和国家非一体化的"一府两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使得监察委员会同时具有这两类国家机构的属性,既是党和国家一体化的,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权最终来源于人民的赋权,同时又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因此,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作为政治原则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得以一定程度的法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办公 监察委员会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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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纪法协同 被引量:27
13
作者 蒋凌申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5-120,159,共17页
纪法协同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腐败治理体系内党纪规范系统与监察法律系统的协同,本质是监察工作领导主体利用自身的纪检机关与党纪规范治理党员干部的优势,依循法治规律,以监察法律为核心,支持监察机关推进监察职能效能化,同... 纪法协同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是腐败治理体系内党纪规范系统与监察法律系统的协同,本质是监察工作领导主体利用自身的纪检机关与党纪规范治理党员干部的优势,依循法治规律,以监察法律为核心,支持监察机关推进监察职能效能化,同时依托监察体制的法治平台实现依法从严治党之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后,监察职能效能化将有效治理与实质法治化作为努力方向,纪法协同以实现两者的有序平衡为基本要求。纪法协同是党政协同治理模式向腐败治理领域的延伸,其制度背景是纪法同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诸多机制乃行之有效党纪制度的法律化,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但目前依然存在"纪法融合""纪法平等""法治教条主义"及"法治虚无主义"等观念误区,需克服监察职能效能化法律规范不足、纪法转型遗留问题较多等实践障碍。纪法协同须进一步理顺纪法关系,突出"纪法贯通",并明确领导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关系;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纪法协同的指引效果,在党纪规范中加重"法治纪律"之要求;加强纪法协同的成果转换,将行之有效的党纪规范法治化,推进留置等监察措施的实质法治化,从纪法复合角度完善纪检监察人才队伍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合署办公 纪法协同 纪法衔接 纪法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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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型与使命 被引量:23
14
作者 姜明安 《财经法学》 2019年第1期3-14,共12页
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其中最重要者有三:其一,在新时代,传统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化,对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形成了挑战;其二,在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机构与党的机构合并或者合署办公对传统的民主... 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其中最重要者有三:其一,在新时代,传统行政管理向公共治理转化,对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形成了挑战;其二,在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行政机构与党的机构合并或者合署办公对传统的民主、宪制和法治理论形成了挑战;其三,现代高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对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及其理论形成了挑战。为应对这些新挑战,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应特别注重国家治理创新,关注现代行政法学新的历史使命。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的新课题主要有五:一是党内法规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二是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途径;三是行政执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四是生态环境的法治保障;五是廉政和反腐败的法治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 合署办公 党内法规 行政法治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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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权的宪法性质——兼论八二宪法的分权体系 被引量:22
15
作者 翟志勇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宪法性质,是一个尚未充分理论化探讨的重大问题。新的分权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依据权力性质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有一种理论和制度倾向是依据功能创设新型权力,在权能上可以兼具立法、行政、司法的部... 监察机关和监察权的宪法性质,是一个尚未充分理论化探讨的重大问题。新的分权理论和实践表明,在依据权力性质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有一种理论和制度倾向是依据功能创设新型权力,在权能上可以兼具立法、行政、司法的部分权能,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功能。传统的元首权和军事权可以在此维度上理解,而各国日趋重视的反贪腐权力则是比较典型的此类分权形态。八二宪法并非严格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形态进行权力分工的,而是在中央层面上分设七个国家机构来分享国家权力。这个复杂的权力分工体系的特殊之处在于,部分权力是党政合一的,部分权力是党政分立的。监察委员会由于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因此监察权同样是党政合一的,具有双重属性,从而使监察委员会有别于"一府两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权 功能性分权 合署办公 党政合一 一府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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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理论内涵、现实意义与优化路径 被引量:22
16
作者 王立峰 吕永祥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1-17,共7页
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直是执政党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面临... 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直是执政党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最终是要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理论内涵、现实意义与优化路径》一文指出,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权力监督视角出发,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理论内涵体现为两者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四个方面的分工与融合。纪委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具有加强和改善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的主体结构与内容结构、提升我国治理腐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等现实意义。《公私之辨:权力监督目的的生态学分析》一文指出,立足生态学的视角,监督主体的私利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持续膨胀的私利则会掣肘权力监督的应有效能,引发权力与权利的互抑与失衡,加剧监督生态的退化。为此,权力监督应当追求监督目的的公益化,实现监督双方的共生互利,进而统领和规范多样性的监督诉求,确保监督生态的整体性、平衡性和持续优化。《权力规制:政治秩序场域中利益集团的消极行为》一文指出,对利益集团消极行为的规制,中国应着眼于政府自主性、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公民个体的政治理性来增强政治实体的防范能力,着眼于严格执行政治制度、增加政治制度供给和营造政治生态来发挥政治规则的效力,着眼于强化政治权威、掌控政治资源和彰显法治来提高政治控制的水平。三篇文章皆有真知灼见,期望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合署办公 纪委 路径 优化 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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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的现实问题与解决路径——以政治系统论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21
17
作者 吕永祥 王立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5-122,共8页
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系统性和联动性的影响,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不同政治主体之间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权力监督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政治系统论作为分析视角,结合对试... 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关键内容,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具有系统性和联动性的影响,涉及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不同政治主体之间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权力监督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政治系统论作为分析视角,结合对试点地区留置案件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纪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存在如何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如何构建纪法衔接的有效机制、如何用留置取代"两规"和谁来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四大问题。鉴于此,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可以将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与保障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统一起来、优化用留置取代"两规"的法律规范与实践举措、健全纪法衔接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和构建纪检监察机关的全方位监督机制作为四条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 合署办公 政治系统论 留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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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纪法贯通保障机制研究 被引量:20
18
作者 江国华 何盼盼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72-82,157,共12页
纪法贯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新时代党政关系发展的重要产物。为落实好纪法贯通目标,需建立完善的立法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保障方面,监察立法和党内纪检规则提供了纪委、监委与其他国家机关配合、协作... 纪法贯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新时代党政关系发展的重要产物。为落实好纪法贯通目标,需建立完善的立法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保障方面,监察立法和党内纪检规则提供了纪委、监委与其他国家机关配合、协作与监督规则,后续立法应着力做好刑事司法规则与监察立法的衔接,以及监察立法体系自身的完善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合署办公是纪法贯通主要的组织形式,应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基础上,以是否能够开展职务犯罪调查活动为依据,对执纪审查部门进行再次分设,以避免职务犯罪调查权与其他权力的混用。在程序保障方面,从权力运行的不同阶段出发,应分别完善线索处置、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以及处置方式选择等方面的程序规则,推动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有效行使和协同运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署办公 纪法贯通 党政融合 监察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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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合署合设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 被引量:19
19
作者 喻少如 刘文凯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0-105,共6页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使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党政融合主体,这对我国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造成了冲击。实际上,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新公共治理时代党政关系深度调整的产物,其内...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使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党政融合主体,这对我国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造成了冲击。实际上,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新公共治理时代党政关系深度调整的产物,其内在的逻辑是党政协同治理。面向公私合作治理实践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宜采用"治理主体模式"发展行政主体理论,实现行政主体理论向组织结构、制度网络关系的必要拓展。研究作为塑造权责关系的治理主体法、作为规范组织场域的治理责任法,方能处理好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所衍生的新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政协同 合署合设 行政主体 新公共治理 治理主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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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监互融的可能与限度 被引量:17
20
作者 秦前红 李世豪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24-34,共11页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党统一领导下的“纪监互融”成为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的典范性政治创举,昭示着在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的二元张力下中国宪制的走向。“纪监互融”的基本点是在党的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党统一领导下的“纪监互融”成为深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的典范性政治创举,昭示着在政治决断与宪法规范的二元张力下中国宪制的走向。“纪监互融”的基本点是在党的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在价值追求、组织结构、职能安排、人员配置的互融状态中实现最佳治理功能。“纪监互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其融合的最终归宿不是“纪监合一”。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宪法框架下,纪检监察机关应秉持“功能优化”的原则,在形成党和国家监督合力的同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纪监互融 合署办公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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