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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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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265-283,共19页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罪名,近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的倾向,因此,对本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罪名,近年来本罪存在着口袋化的倾向,因此,对本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93条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为根据,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规范构造、司法认定以及网络传谣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本文从保护法益、行为类型和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进行了规范考察;结合案例,从刑法教义学出发对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研究;对网络传谣行为不能等同于起哄闹事,因此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结论进行了论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保护法益 行为类型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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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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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兴良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9-96,178,共18页
在围绕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的争议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之区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对德国及日本刑法学界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态度作了梳理之后,需要明确,有必要接受表现犯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刑法分则规定之... 在围绕关于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释的争议中,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之区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对德国及日本刑法学界关于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态度作了梳理之后,需要明确,有必要接受表现犯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的解释进路。根据表现犯的逻辑,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主观违法要素,同时也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则是责任要素。因此,没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是欠缺违法性,而没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明知是在具备违法性的前提下缺乏有责性。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知问题,而是一个反真实的问题。在认定刑法分则规定的明知的时候,必须从确切性认识的意义上去把握其内容,并注重运用推定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明知 主观违法要素 表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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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被引量:46
3
作者 黎宏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99-107,共9页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 将主观要素列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是导致社会危害性概念受到学者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从德、日等国的情况来看,主观违法要素已经受到猛烈批判。在我国刑法学中,将主观要素作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基础,不仅背离了我国刑法所坚持的客观主义刑法观,还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混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学 主观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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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30
4
作者 陈兴良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9,共9页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对于该要件的性质与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对于该要件的性质与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对以往司法解释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此应当进行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以便为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法理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事后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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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在入罪与出罪之间的法理把握与政策拿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 被引量:7
5
作者 陈兴良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4-24,共11页
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 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复行为犯 主观违法要素 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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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缩二行为犯目的要素研究 被引量:6
6
作者 刘红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38-146,共9页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 短缩二行为犯是将二行为犯或复行为犯缩短为一行为犯或单行为犯,是刑法将并未完成的二行为犯作为追求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犯予以规定的。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目的,但又不要求该特定目的的现实实现,是一种主观要件多于客观要件、包含"溢出"客观要件的主观要件的犯罪形式。短缩二行为犯中的目的属于主观的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不同于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且区别于一般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短缩二行为犯之目的的本质应界定为特定的犯罪目的。基于短缩二行为犯特殊的主观要素的存在以及主、客观的不一致性,对其目的要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缩二行为犯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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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违法要素的论争及体系定位 被引量:2
7
作者 罗世龙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6-160,195,共16页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 主观违法要素 假想防卫 不法故意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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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是主观违法要素吗?——主观违法要素论的谱系学考察
8
作者 何沛锡(译) 《法治社会》 2024年第4期115-126,共12页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 “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是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对于此问题,结果无价值论内部发展出三种观点。平野龙一旨在实现刑法的功能化,其肯定未遂犯故意属于主观违法要素。中山研一强调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否认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内田文昭坚持传统的客观违法性论,同样否定所有的主观违法要素。因为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并不一定有利于保障人权,所以中山说受到诸多批判。因为固执地坚守客观违法性论,所以内田说也逐渐退出学术舞台。平野说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与发展。如今,面向实务的日本刑法理论已经不再关心“故意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一体系定位问题,而是更关心“如何才能准确认定法益侵害性”这一实务问题。重视问题性思考也是平野说能够发展至今的原因之一。在问题式思考的光芒下,“某某要素是否属于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讨论模式实际上已经不再具有任何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未遂故意 体系性地位 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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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实证分析
9
作者 贺炬 陆凌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2-26,共5页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 由于立法上部分构成要件重合、相似,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极易混同。通过实证分析586份裁判文书发现:首先,法院对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所侵害法益的定性模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寻衅滋事罪公共场所秩序的法益区分不明显;其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与强拿硬要、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行为方式、外观高度重合。因此,区分两罪也要从法益和行为方式入手,并参考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违法要素进行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 法益 行为方式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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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下) 被引量:2
10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5年第1期159-166,共8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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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立到融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检视与抉择 被引量:3
11
作者 刘良强 刘梅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12-17,共6页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之对立发端于违法性领域,而后随着论战的深化,如今已延伸至刑法中的每一个角落。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本身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现...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最初之对立发端于违法性领域,而后随着论战的深化,如今已延伸至刑法中的每一个角落。行为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本身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结果无价值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现下的行为无价值是指"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其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历程:伦理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行为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导向说。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最终走向必然是相互融合。在进行违法性判断之时,应当首先对结果无价值进行考量,得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结果之后,再进行行为无价值的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法益侵害 规范违反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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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主观的超过要素”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2期73-76,共4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是与内心的超过要素、主观违法要素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概念,其涉及对违法性本质的理解与把握。但是,只有承认修正的客观违法论时"主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才有存在的价值。
关键词 主观的超过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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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超过要素”: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上) 被引量:1
13
作者 马荣春 《交大法学》 2014年第4期137-145,共9页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 "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主观的超过要素 故意 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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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违法性论向二元违法性论之发展
14
作者 冷必元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61-68,95,96,共10页
在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质疑的基础上,产生了修正客观违法性论。修正客观违法性论认为违法的“客观性”并不在于违法评价对象的客观性,而是在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实质上部分认可了主观违法要素,违法性评价应当同时... 在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质疑的基础上,产生了修正客观违法性论。修正客观违法性论认为违法的“客观性”并不在于违法评价对象的客观性,而是在于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实质上部分认可了主观违法要素,违法性评价应当同时考虑行为的主观面和客观面。修正客观违法性论在“客观标准”掩盖下,整合客观违法要素和主观违法要素,实现了对传统客观违法性论的超越和飞跃,修正客观违法性论成为传统客观违法性论向二元违法性论过渡的桥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违法性论 修正客观违法性论 二元违法性论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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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侧面及其功能
15
作者 孙运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5期131-146,共16页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侧面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财物。从本质上来说,排除意思就是试图造成可罚的妨害利用的意思,成为判断法益侵害之危险的基础素材,被视为主观违...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侧面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使用、以合法占有者的意思支配他人的财物。从本质上来说,排除意思就是试图造成可罚的妨害利用的意思,成为判断法益侵害之危险的基础素材,被视为主观违法要素。在控制使用盗窃的处罚范围上,排除意思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发挥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在占有转移的时点,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轻微地妨害权利人使用财物,那么行为人就没有排除意思,这种行为只是轻微的暂时使用,并不可罚,因此排除意思起到了限制入罪的机能。利用意思就是享受财物本身效用的意思,至于是按照经济用途利用还是按照本来用途利用,则无关紧要。在出于毁坏的意图而夺取他人财物的情形中,行为人不存在对财物予以利用的意思,不成立盗窃罪。转移占有时带有利用意思的,是出于更为强烈的动机而实施法益侵害行为,具有更重的责任。利用意思不仅是为取得罪奠定违法性的主观要素,还带有主观责任要素的性质。对于财产罪,我国刑法也未明文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评析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各种观点和审判实务的做法,对于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审判实务来说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利用意思 利用可能性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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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教义学阐释:以司法解释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1
16
作者 殷圣欣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64-74,共11页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释 数额 非财产性利益 主观违法要素 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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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若干新问题讨论——以《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司法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1
17
作者 康均心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10-16,共7页
基于当下"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正,有力地回应了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求... 基于当下"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正,有力地回应了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求。就立法设计的动因而言,受贿罪乃是立法修订的核心,就制度运行的实效而言,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刑罚配置的修正,廓清了立法适用的逻辑路径。但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独立界定、受贿罪量刑的定量标准、酌定情节司法裁量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性贿赂 主观违法要素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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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成罪评价的一体化分析——以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为例的商榷
18
作者 吴美满 《刑法论丛》 CSSCI 2018年第1期335-356,共22页
文章通过对近7年来施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处理效果的持续追踪和社会各界对施案的各种关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聚众斗殴罪虽属于复行为犯,但本案既有聚众行为又有斗殴行为,因而是既遂;主观违法要素上,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四个罪名不需要无一... 文章通过对近7年来施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处理效果的持续追踪和社会各界对施案的各种关注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聚众斗殴罪虽属于复行为犯,但本案既有聚众行为又有斗殴行为,因而是既遂;主观违法要素上,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四个罪名不需要无一例外地继承其“母罪”的流氓动机,且认定本案不具备“私仇或争霸一方”的“此动机”并未否认其“逞强耍横”的“彼动机”,因此主客观相一致,应当认定成立聚众斗殴罪。检察机关决定对施某某等人作相对不起诉前后,始终遵循法律的边界指引和刑事政策的目的引导,通过充分的情势预判,创造性地输出让公民'信法而不至于去信访'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文化浓郁的石狮市当地民众逐步建立对法治和司法的内心认同与实践偏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案件也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 复行为犯 主观违法要素 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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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入”之二元无价值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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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恰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22期23-27,共5页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是违反行为规范并进而侵害法益及危险,本质在于侵害法益或危险;在注重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时应准确把握法益,同时也应当关注行为无价值因素的考量,包括主观违法要素等。司法解释在"入户抢劫"...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违法是违反行为规范并进而侵害法益及危险,本质在于侵害法益或危险;在注重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结果无价值时应准确把握法益,同时也应当关注行为无价值因素的考量,包括主观违法要素等。司法解释在"入户抢劫"之"入"的评价上最终选择了结果无价值(二元论)及其主观违法要素,表现为:一是要求"入"的目的非法性;二是"入"的目的非法性系指向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目的非法性。因此,出于侵害抢劫、盗窃、诈骗等人身或财产法益为目的而入户抢劫,均具备"入"的目的非法性。非法侵入住宅保护的法益系住宅的安宁等,仅仅非法侵入住宅而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则不具备"入"的目的非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入户抢劫 目的非法性 结果无价值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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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违法要素与实质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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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孟兼 《清华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56-75,共20页
在阻却违法事由的成立上要求防卫意思与避难意思之主观正当化要素,却否定主观违法要素的存在,基于相对概念的逻辑关系,若否认主观违法要素则同时应否认主观正当化要素,进而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成立上,亦不需要防卫意思或避难意思的... 在阻却违法事由的成立上要求防卫意思与避难意思之主观正当化要素,却否定主观违法要素的存在,基于相对概念的逻辑关系,若否认主观违法要素则同时应否认主观正当化要素,进而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成立上,亦不需要防卫意思或避难意思的观点上,唯有承认主观违法要素才能回避这个逻辑上的矛盾,并将主观违法要素置于违法性阶段中,对行为人超越故意、过失的主观内容是否具有实质违法性进行个别地、具体地评价,以确定是否为不法而成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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