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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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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欣瑞 陈洪兵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16-27,共12页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 从实质的法益概念出发进行考察,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设立兼具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观念增强的社会根据,以及国家培养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宪法根据。性自主决定权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法益还应当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对于本罪中的"特殊职责"应进行限制解释,形式上要具备特殊身份,实质上要利用职责对未成年女性产生不平等影响。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该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发生性关系"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评判"情节恶劣"只能考虑客观方面的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强奸罪与本罪之间是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但在司法实务中不必严格区分,只需适用重法优先的原则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质的法益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权 性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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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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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4期3-15,共1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其保护法益为受照护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所谓"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的观点并不妥当。认定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否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需要进行实质判断。本罪属于身份犯,只要行为人具有照护职责身份,与受照护的未成年女性之间形成优越地位和被依附信赖的人身关系,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律拟制为其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同时,刑法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明知或推定明知对方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于本罪加重构成的"情节恶劣",可比较强奸罪的定罪标准加以认定。另外,基于被照护者所从事职业与性侵犯罪行为的紧密关联性,提倡适用职业禁止的刑事预防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侵罪 未成年女性 性自主权 明知 职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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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性骚扰?:观念分歧与范式之争——2014年教师节前后“性学派”对“女权派”的质疑 被引量:18
3
作者 宋少鹏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6-65,共10页
2014年教师节,中国的女权主义者发出联署信敦促教育机构建立反性骚扰和反性侵的预防机制和处理机制。随之,一些强调性教育的学者与学生也发出联署信,对女权派反性骚扰之行动提出了批评和质疑。文章尝试回答性学派提出的质疑,分析两者的... 2014年教师节,中国的女权主义者发出联署信敦促教育机构建立反性骚扰和反性侵的预防机制和处理机制。随之,一些强调性教育的学者与学生也发出联署信,对女权派反性骚扰之行动提出了批评和质疑。文章尝试回答性学派提出的质疑,分析两者的异同,指出性学派与女权派之争是反性骚扰的理论范式之争,分析了平等范式、自主范式、尊严范式三种理论范式在反性骚扰理论和实践中各自的潜能和局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骚扰 平等 自主 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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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适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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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玉明 李茜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73-83,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未成年女性 性自主权 特殊职责 实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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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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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金阳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职责人员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 支配性密切关系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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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被引量:7
6
作者 杨丽珍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58-63,共6页
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 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其意愿自主支配性行为以实现其性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性侵害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性侵害 性自主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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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与构成论解释: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认定逻辑
7
作者 刘畅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124-132,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在本罪的司法认定上应当理顺法益论与构成论两个基本面向的逻辑。法益论层面,身心健康说与纯粹的性自主权说均不能准确描述本罪的入罪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在本罪的司法认定上应当理顺法益论与构成论两个基本面向的逻辑。法益论层面,身心健康说与纯粹的性自主权说均不能准确描述本罪的入罪理由,伦理关系限定下的性自主权说可以概括本罪的独有特征。构成论层面,“发生性关系”应当包括性交行为和猥亵行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应当以伦理关系中的尊卑差异与年龄差距为标准加以限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身心健康 性自主权 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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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重塑 被引量:2
8
作者 郭谭浩 《南大法学》 2023年第6期153-175,共23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236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性侵罪。在本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上,性自主权说和身心健康权说都难以在立法必要性和解释合理性问题上同时做出妥当说明。作为法益的性自主权与被害人同意理论相混淆,导致解释论存在问题。性自主权是在通过去暴力化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立法修改中逐渐形成的概念,并不是性犯罪应然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上并未也不必采取这种去暴力化的路径来实现去道德化的目的。相比之下,身心健康权作为一种保护法益更具优越性,不应认为只在不具备性自主权时才对其进行保护。作为本罪保护法益的身心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是生理上女性一身专属的生殖健康权,社会性别上的女性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认为本罪是抽象危险性犯不会造成处罚扩大化。认为本罪并未提升性同意年龄、女性的真实同意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不会造成本罪被架空。应当认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不必利用身份造成隐性强制,在女性知道其身份时即可成立犯罪。其自手实施和利用他人实施狭义性行为均能成立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保护法益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生殖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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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路径问题研究
9
作者 杨培森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6期94-98,共5页
性自主权的概念由来已久,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呈现出专属性、可克减性和普遍性特征,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承诺权。侵害性自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性侵害、欺诈型性侵害和... 性自主权的概念由来已久,是权利人为实现其性利益而在法律保护范围内自我决定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呈现出专属性、可克减性和普遍性特征,主要内容包括选择权、拒绝权和承诺权。侵害性自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性侵害、欺诈型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当前,民法典在保护性自主权方面存在缺乏独立性、性骚扰之规定体系违和等问题,其解决路径在于:(一)性自主权独立成权;(二)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自主权 性侵害 新兴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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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厘定与出罪路径研究
10
作者 夏萌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91-97,118,共8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没有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该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年龄提高论没有合理依据,身心健康说虽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也面临着一些解释困境。性自主决定权意味着14至16周岁的女性即使在面对...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没有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该罪的保护法益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年龄提高论没有合理依据,身心健康说虽有自己的主张,但是也面临着一些解释困境。性自主决定权意味着14至16周岁的女性即使在面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时仍然具有性自主权,只是在面对这些特定人群时自主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已。本罪的出台并不意味着所有负有照护职责的人与被照护人发生性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为本罪,因为本罪存在着一定的出罪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奸罪 性自主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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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认定
11
作者 李璐 刘宇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36,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回应社会中滥用照护职责形成的信赖关系来攫取性利益的行为。学界关于该罪保护法益的争鸣观点主要有性自主权说、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性自主权并不能完全涵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身心健康说和折中说亦有各自的不足。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源自于应对惩治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实践需要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多重的、复杂的,包括性自主权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复合法益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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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婚内强奸”犯罪化的立法必然 被引量:6
12
作者 马荣春 白星星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89-96,118,共9页
作为一种隐蔽的性暴力,"婚内强奸"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国内关于"婚内强奸"的诸多学说之中,似乎唯有"有条件肯定说"与"两罪说"能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求得平衡。而在经历了由"... 作为一种隐蔽的性暴力,"婚内强奸"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国内关于"婚内强奸"的诸多学说之中,似乎唯有"有条件肯定说"与"两罪说"能够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求得平衡。而在经历了由"非罪"到"罪"的转变之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多数将"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论之。在我国法治发展之背景下,"婚内强奸"的确有别于"普通强奸",但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无论是立于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婚内强奸"都实难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由而肯定强奸罪之"丈夫豁免",故我国刑法第236条当对强奸罪作出完善性表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内强奸 性自主权 强奸罪 丈夫豁免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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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for Violation of “Sexual Autonomy” and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13
作者 姚邢 JIANG 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4年第2期347-372,共26页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related to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judicial biases have emerged during the trial process when courts determine the attribute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This situation necessitates a clear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attributes of“sexual autonomy”to establish its essential attribute as a personality right,an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enable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as either a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or 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thereby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courts to“adjudicate according to law.”By delineating and categorizing instances of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violations can be clarified.By examining the legal norms governing civil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cases concern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remedies,and existing regulatory loopholes regard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especially in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matters,can be defined.Based on this foundation,the legal basis,determination mechanism,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claiming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can be elucid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exual autonomy personality rights VIOLATIONS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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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侵权责任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
14
作者 姚邢 《人权》 2024年第2期82-105,共24页
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尚未做好将“性自主权”明确列入一般人格权范畴的理论准备。在处理日益增多的“性自主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认“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时出现了司法偏差。这就需要从“性自主权”概念和属性的法理辨析中... 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尚未做好将“性自主权”明确列入一般人格权范畴的理论准备。在处理日益增多的“性自主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认“性自主权”的权利属性时出现了司法偏差。这就需要从“性自主权”概念和属性的法理辨析中明确其人格权本质,从法教义学角度实现“性自主权”一般人格权抑或其他人格权益的权利证成,进而为法院“据法裁判”提供理论依托。通过对“性自主权”侵权情形的划分和归类,明晰侵犯“性自主权”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通过梳理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犯“性自主权”的法律规范,明确侵犯“性自主权”,尤其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救济措施以及存在的规制漏洞。在此基础上,厘清因侵犯“性自主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认定机制和赔偿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自主权 人格权 侵权情形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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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同意”的是与非--关于美国性侵认定标准争议的一个综述 被引量:6
15
作者 郭晓飞 《妇女研究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75-87,共13页
积极同意是判断性侵的一个标准,强调沉默和缺乏抵抗不能被视作对性行为的同意,只有口头上或者行为上表达的同意才构成有效的同意,而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性接触即构成强奸或者其他性侵犯。这个标准在美国的刑事法领域并没有获得广泛接受,... 积极同意是判断性侵的一个标准,强调沉默和缺乏抵抗不能被视作对性行为的同意,只有口头上或者行为上表达的同意才构成有效的同意,而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性接触即构成强奸或者其他性侵犯。这个标准在美国的刑事法领域并没有获得广泛接受,却在教育法领域被大多数大学作为判断性侵的标准。支持者认为这种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女性的性自主权,彻底抛弃了性侵判断标准中的暴力和反抗要件。反对者或者认为"同意"概念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或者认为积极同意标准固化了男性担负责任、女性无助被动的刻板印象。不同女权主义流派对积极同意表达了多元丰富的观点,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同意 性自主权 内在暴力 消极抵抗 激进女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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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师生恋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16
作者 朱光星 罗翔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6-87,共12页
高校师生之间权力、地位的差异使得学生难以对师生恋作出有效承诺。师生恋的存在容易使教师滥用权力、偏袒与其有恋情的学生,对其他学生形成潜在不公,同时给学习环境、学校荣誉等带来负面影响,且师生恋与性骚扰的界限模糊使得师生恋极... 高校师生之间权力、地位的差异使得学生难以对师生恋作出有效承诺。师生恋的存在容易使教师滥用权力、偏袒与其有恋情的学生,对其他学生形成潜在不公,同时给学习环境、学校荣誉等带来负面影响,且师生恋与性骚扰的界限模糊使得师生恋极易转化为性骚扰。美国高校对师生恋规制的不同模式对我国高校规制路径的探索具有启发意义。我国对师生恋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应将重点放在高校自治范围内的规制,高校应当在校规中明确禁止存在教学管理、学业指导或考核评价等利益关系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师生恋,对不存在此类关系的师生恋高校则应持强烈不鼓励的立场。同时也应对规制师生恋的具体范围、责任主体、事前预防、事后处理和程序设计等具体方面作出完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师生恋 性同意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高校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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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入罪理据与适用 被引量:2
17
作者 孙韶逸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38-148,共11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流入罪理据主要有"性同意年龄部分提高说"以及"隐性强制与伦理禁忌叠加说"。但前者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内容、罪名条文设置以及法定刑设置存在矛盾,后者存在混淆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界限,以及使刑法过度扩张的问题。因此,重新探索入罪的理据得出,该罪实际上是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的补充保护。将强奸罪的侵犯法益修正为性自由权可以缓和两罪之间法定刑的不合理差异,起到更好的衔接作用。该罪的适用范围可以概括为,形式或实质上具有照护职责的照护人,在被照护人14周岁后与被照护人发生性关系,造成其身心健康受损的情形。出罪情形可概括为三种:一是被照护人还未满16周岁,但是照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已经年满16周岁的,应当予以出罪;二是照护人与被照护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处于被照护人14周岁以后且在形式或实质照护关系的确立之前,在确立照护关系之后也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予以出罪;三是刚成年、刚工作的照护人,出于恋爱关系偶尔与被照护人发生关系的,可以考虑予以出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同意年龄 性自主权 身心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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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与前瞻——女性性自治权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2
18
作者 罗翔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162-167,共6页
性侵犯罪的历史是一个从财产到权利的演变过程,从性侵犯罪的沿革来看,刑法对于性自治权的保护呈上升趋势,侵犯性自治权犯罪的起刑点在不断降低。我国刑法在性侵犯罪中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这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标准。当前,应当进一步降... 性侵犯罪的历史是一个从财产到权利的演变过程,从性侵犯罪的沿革来看,刑法对于性自治权的保护呈上升趋势,侵犯性自治权犯罪的起刑点在不断降低。我国刑法在性侵犯罪中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这不符合国际公约的标准。当前,应当进一步降低性侵犯罪的入罪起点,将婚内强奸、疏忽性侵犯规定为犯罪,同时设立新的同意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自治权 性侵犯罪 起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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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力残障者性权利的司法保护 被引量:3
19
作者 张强 《残疾人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64-68,共5页
性权利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智力残障者的性权利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可以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与智力残障者发生性关系,不论智力残障者是否同意,一律定强奸罪的家长主义做法,... 性权利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基本人权,智力残障者的性权利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可以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与智力残障者发生性关系,不论智力残障者是否同意,一律定强奸罪的家长主义做法,忽视了智力残障者的性自治,也不符合其最大利益。我国在司法上应该借鉴域外的经验,对同意的认定采取情境化的方法,以克服家长主义的缺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力残障者 性权利 同意 家长主义 情境化方法 性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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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妨害性自主犯罪立法、司法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3
20
作者 王焕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143-161,共19页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得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在犯罪构成上得以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使得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取消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 司法 性自主权 性交 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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