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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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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鹏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88-96,共9页
作为商品房预售的重要配套机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旨在加强放贷银行的法律地位,但银行对标的物没有优先受偿权。这种预告登记具有弹性架构,随着商品房建设的进度,其义务人会从预购人扩张到开发商,标的物会从预购商品房转变为现房,... 作为商品房预售的重要配套机制,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旨在加强放贷银行的法律地位,但银行对标的物没有优先受偿权。这种预告登记具有弹性架构,随着商品房建设的进度,其义务人会从预购人扩张到开发商,标的物会从预购商品房转变为现房,预购人或开发商处分现房的行为会受影响,从而能保障银行取得房屋抵押权。银行的房屋抵押权顺位基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时间来定,它优先于之后的预查封登记或查封登记,这体现了保全顺位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预购商品房 抵押 预告登记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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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权利研究 被引量:10
2
作者 郝秀辉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54-60,共7页
航空器权利是航空法学的重要内容。着重分析、阐释了航空器权利的法律基础、权利客体、权利种类以及航空器权利的登记制度,建议完善航空器权利法律制度。
关键词 权利法 航空法 权利客体 法学 法律制度 法律基础 登记制度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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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按揭制度的法律完善 被引量:2
3
作者 张丽施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143-146,共4页
商品房预售中的按揭制度虽名为“按揭”,但不存在将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这一按揭最显著的特 征。在此制度下,期房作为物的价值难以体现。鉴于此,应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加以完善;其一,完 善商品房预售抵押贷款制度;其二,建立以转移所有权为... 商品房预售中的按揭制度虽名为“按揭”,但不存在将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这一按揭最显著的特 征。在此制度下,期房作为物的价值难以体现。鉴于此,应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加以完善;其一,完 善商品房预售抵押贷款制度;其二,建立以转移所有权为标志的“真正”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按揭制度 预告登记制度 商品房按揭贷款制度 抵押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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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兼评《〈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46条 被引量:7
4
作者 王叶刚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09-124,共16页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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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被引量:7
5
作者 于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1年第3期16-18,共3页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 ,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 ,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行为 ,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 ,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 ,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 ,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行为 ,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合同 抵押权 抵押登记 债权形式主义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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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之关系——兼评《担保法》第41条 被引量:6
6
作者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52-155,共4页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合同 《担保法》 抵押登记 请求权 生效要件 产生 问题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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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被引量:8
7
作者 杨运福 黄晖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年第1期39-51,共13页
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抵押登记的基本原理和立法例,针对我国《海商法》和《担保法》中有关船舶抵押登记效力“双轨制”问题以及我国尚未制定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的欠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船舶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并对... 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抵押登记的基本原理和立法例,针对我国《海商法》和《担保法》中有关船舶抵押登记效力“双轨制”问题以及我国尚未制定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的欠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讨了船舶抵押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并对船舶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作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抵押权 登记 公示/公信 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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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的权利证成 被引量:6
8
作者 王者洁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6-105,共10页
住房反向抵押作为老年人利用自有住房实现个人养老保障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因其制度的构造有异于传统物权而引发关注。当下中央层面全面推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然而效果不佳、举步维艰。唯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突破制... 住房反向抵押作为老年人利用自有住房实现个人养老保障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因其制度的构造有异于传统物权而引发关注。当下中央层面全面推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然而效果不佳、举步维艰。唯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突破制度障碍和技术障碍,赋予住房反向抵押权利的合法性并予以规制。虑及与本土法治资源相融合,当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制度规则,并以不动产登记保障相关权利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 权利建构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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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探索 被引量:7
9
作者 黄炎 张芸 +1 位作者 钮春芳 邱深强 《国土资源信息化》 2020年第2期9-13,共5页
在国家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浙江省近年来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本研究构建省级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同办理平台。通过"总对总"方式与省银保... 在国家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浙江省近年来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和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本研究构建省级不动产抵押登记协同办理平台。通过"总对总"方式与省银保监局金融综合监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向全省范围内各类银行、金融单位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网上申请+属地审核"的便捷服务,实现在线查询、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注销业务,提高银行办贷效率,建立对抵押品和债务人的监控预警机制,提升信贷业务的风险防控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抵押登记 银行 协同办理平台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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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2
10
作者 张惠 《政法学刊》 2006年第3期38-41,共4页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原则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应承认未完成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我国现行抵押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应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简化登记程序,同时在延长登记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和增加登记请求权的内容两方面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抵押 抵押登记 登记效力 登记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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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规则的完善研究
11
作者 曾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67-79,共13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弥补乡村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满足入市条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直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弥补乡村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满足入市条件的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可以直接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为必要前提,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为必要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产权单位,抵押人可以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抵押,但抵押权人仅可就其登记的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权实现时,集体成员对被处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范围 抵押登记 产权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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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实践——以苏州市不动产抵押登记解决方案为例 被引量:6
12
作者 邓春磊 金智辉 +1 位作者 曹晓林 高伟民 《国土资源信息化》 2018年第2期45-48,共4页
在国家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的政策背景下,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不动产+金融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实践,建设了基于金融机构专网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解决方案,通过线上申... 在国家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的政策背景下,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不动产+金融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创新实践,建设了基于金融机构专网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解决方案,通过线上申报、线上登记,实现了"不见面"审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真正服务为民,让金融机构即时获取押品登记状态,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抵押登记 金融机构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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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之优先受偿论 被引量:2
13
作者 国凯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106-119,共14页
就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既有学说与实务多持否定态度。但否定说未注意到银行于诸多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若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仍承担保证责任,颇为不公。此外,一味要求银行完成抵押登记亦将招致诉累、浪费司法... 就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既有学说与实务多持否定态度。但否定说未注意到银行于诸多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若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仍承担保证责任,颇为不公。此外,一味要求银行完成抵押登记亦将招致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新近《担保解释》第52条转而持肯定立场,可堪赞同。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之利益状态类似,既通过抵押合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亦经由登记公示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故肯定优先受偿具有正当性。无权处分说可为肯定立场提供教义学支持。预告登记时购房者并无设立抵押之处分权,而作为所有权人之开发商已作出事前同意,从而处分权瑕疵得以补正。基于处分权瑕疵补正之溯及力,此优先受偿效力溯及至预告登记之日。银行如欲基于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应满足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之要件,但90日失效期间之限定并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所有权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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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理论下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检视
14
作者 贺中正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0-29,共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进行了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核心的登记对抗化改造。就我国本土背景而言,源自比较法的“信赖保护说”“第三人否定说”等对抗理论,始终与我国物权理论体系有罅隙。只有本土化的对抗力工具论,不致与以物权法定为核心的物债二分体系等自相扞格,能在概念及逻辑构造上实现周延。登记对抗下的登记是法律拟制的、在意思主义模式下能够增强物权对抗力的工具。应以纵向层级的思路梳理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问题。只要第三人权利的实现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那么就认定其发生对抗。在对抗事实发生的基础上,权利的优先顺位当以对抗效力的有无、大小为主要标准,再辅以政策规定、价值衡量等。至于第三人范围,则需以主客观结合的解释方法予以澄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抵押登记 未登记动产抵押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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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研究――以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和转让交易中的争议问题为重点 被引量:4
15
作者 刘春梅 孙兆晖 《中国应用法学》 2019年第6期166-180,共15页
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交易中,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义务人负有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义务。抵押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交易中,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 在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交易中,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义务人负有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义务。抵押义务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交易中,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转让而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再次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抵押登记 违约责任 抵押权转让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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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特定财产债权担保效果——一种融合人保与物保的非典型担保
16
作者 寇枫阳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60-173,195,196,共16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看似采纳了违约责任的通说,实与担保责任杂糅。违约责任说着眼于抵押登记的单一效果,不仅导致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失当,且忽视了其理论构造对担保责任的吸收。不动产抵押合同包含担保合意与登记合意,分别产生担保责任与抵押登记请求权,前者具有的以特定财产担保债务履行之效果,才是其担保功能所在,随之带来了违约责任说所欠缺的效率优势。此种担保效果本质上系债权担保,但责任财产限于特定不动产,非典型保证说混淆了人保与物保的基本界限,因而应定性为“特定财产+债权担保”之非典型担保。作为类型融合合同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的准用,得分别参照适用保证合同与生效创设担保物权合同的规范,从而产生“变价权+受偿权”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 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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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制度研究 被引量:1
17
作者 侯国跃 胡恒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47-166,共20页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与公司股权有本质区别。从权利生成的历史和逻辑两个维度看,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应当定性为完成独立化改造的收益分配权,具有可让与性。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应以抵押的形式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担保登记机构可逐步统一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价值评估应由特定机构完成,并采收益法,以集体经营状况和收益分配制度为参酌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宜作为担保人,但对担保的设立享有同意权。以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为消费借贷提供担保的,担保物权人可不局限于金融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实现方式有必要将“折价”包含在内。收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担保的补充实现形式,具有兜底性。收储机构在收购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后应当及时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收益分配权 权利抵押 登记要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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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语境下的住房财产权与抵押登记问题 被引量:5
18
作者 孟光辉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90-96,F0003,共8页
研究目的:为国家试点政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落实,解决理论和操作困难,探索可行的操作路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研究结果:(1)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着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归属,家... 研究目的:为国家试点政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落实,解决理论和操作困难,探索可行的操作路径。研究方法: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研究结果:(1)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着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归属,家庭户成员对住房财产权享有共有权利;(2)抵押登记是表意行政行为,以形式审查为主。抵押期限、反担保主债权数额、超额抵押等问题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行政权不应越界干涉。研究结论: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的诸多困难,需要综合考虑理论与实际,以寻求现实中可操作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 宅基地 住房财产权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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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
19
作者 钟华友 徐春华 《绿色中国(理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03M期41-44,共4页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于2004年7月5日发布,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针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文章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指出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于2004年7月5日发布,是国家林业局的第一个比较系统地针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文章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的法理和法律依据,指出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具体范围、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当遵循的具体程序以及抵押登记机关的职责等,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林资源资产 抵押登记 试行 2004年7月 适用 国家林业局 法律依据 登记制度 管理办法 理论意义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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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按揭的风险责任及其平衡——兼论让与担保的实践价值 被引量:2
20
作者 梅伟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66-70,共5页
20世纪 90年代初 ,按揭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 ,在期房 (预售商品房 )买卖中广泛应用 ,由于按揭是英美法中的担保形式 ,大陆法系及我国无此概念。因此 ,我国以抵押、质押制度去规制按揭行为存在许多缺陷 ,导致按揭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失... 20世纪 90年代初 ,按揭自香港传入我国内地 ,在期房 (预售商品房 )买卖中广泛应用 ,由于按揭是英美法中的担保形式 ,大陆法系及我国无此概念。因此 ,我国以抵押、质押制度去规制按揭行为存在许多缺陷 ,导致按揭当事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失衡 ,各方利益得不到公平保护 ,按揭业务举步维艰。本文通过比较研究 ,指出让与担保在分担风险责任方面具有优越性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房 按揭 让与担保 预登记 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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